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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簽專任給房仲........><


yunyunhome wrote:
房仲講得很好聽是說,那只是最低價,他會努力賣高一點

但實際上,他就是照那個低價賣的
...(恕刪)

真的是這樣~因為仲介只想趕快賺到你的仲介費
賣的高仲介費雖然高但不容易成交,倒不如壓低賣他賺的比較快
前段時間我遇過這種仲介~結果當然是打死不賣低價趕他走

Damn-it- wrote:
簽專任合約 裡面有會詳細記載 如解約 須繳納 解約金給房仲業者...恕刪)


沒有效力的!

我就解掉過專任約,房仲事後還來拜託說一定要讓她再簽回一般約!

所以,一般房仲都會乖乖地改簽一般約,他們就怕沒有物件可賣而已!

總有,那張該死的"變更交易條件"絕對不能簽!!

簽了之後,就是照那個價格賣,房仲才不會幫你賣高價,她們只想趕快成交抽佣金!

很多房仲會說,我們有花很多成本再做銷售,怎麼可以無償解約,但法院是這樣看的:


【裁判字號】 99,訴,3674
【裁判日期】 991102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674號

...由於上開不動產交易之特殊性,仲介業者與消費者乃約定,買賣成交時,由消費者支付仲介業
者一定之報酬,作為仲介業者努力促成買賣完成之對價,
於委託期間內,買賣無法成交,則應由仲介業者自行吸收所
有行銷費用與成本,惟以消費者拋棄委託銷售期間內之自行
出售權為對價


重點在於"委託期間內,無法成交"!!

也就是說,在房仲尚未拿到買方的訂金前,提出解約,就是在委託期間內,買賣無法成交,則應由仲介業者自行吸收所有行銷費用與成本,因為消費者拋棄委託銷售期間內之自行出售權為對價!!

那個什麼只要解約就要付服務費,那是唬不懂法律的人!!

這種沒有真實法律效力的條款簽了也不會怎樣!

上述判決只是其中一件而已!

這類買賣糾紛已經很多了,法院判決都很明確,沒有模糊空間

就算房仲帶來"買方"簽的邀約或斡旋單,只要你不簽,或是簽了說不賣,你要求解約,房仲還是拿不到佣金,因為"買賣還是無法成交"!

很多房仲明知會敗訴,她們還是會試試看,就看你收到法院傳票,還有法官要妳們雙方去"和解"時,看你到底懂不懂法律,還有你會不會怕麻煩而已!!

底下是法源網的判決書查詢,可以按照自己的情況下關鍵字,查查看有沒有類似的判決,你就會知道你的CASE最終會有什麼結果!

http://fyjud.lawbank.com.tw/index4.aspx

第 549 條 (委任契約之終止-任意終止)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1.aspx?lsid=FL001351&lno=549


簽專任也不會不好阿 減少同業干擾

您沒有看友板有人說 出斡旋金 同業也在破壞?

更何況您在賣屋

難道不會有房仲說您賣便宜?我有更高價客戶?

既然要賣簽委託當然OK

不然您自己賣就好啦~

bji4fu6 wrote:
老公居然簽專任給房仲...(恕刪)
解約要付錢那叫解約金不叫服務費
本來就是成交才需付服務費
簽了合約就要照合約走,不然簽合約幹嘛
至於你要解約要看仲介肯不肯。如果您真的不想賣
有很多方法可以規避,畢竟專任合約是有期限的
icute1983 wrote:
解約要付錢那叫解約金不叫服務費...(恕刪)


解約不一定要付錢的,別搞錯了

不是合約書上寫了什麼他就一定有效力

合約的約定還是不能逾越法律的規定

除非法條特別提到允許以合約約定時,合約的效力才會大過法律

簽了合約就要照合約走,不然簽合約幹嘛


簽約只是讓房仲"有權利"賣房子而已,不代表房仲一定賺得到錢,不代表就能剝奪委託方的解約權!

當然無法用什麼解約金來剝奪屋主的解約權!

解約權是明明白白寫在民法裡的保障!

在法律上,房仲是強勢方,屋主是弱勢方,因此法律會比較保證弱勢的屋主,而不是房仲!

第 549 條 (委任契約之終止-任意終止)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OC01.aspx?lsid=FL001351&lno=549

很多房仲在還沒成交前,都懶得製作"不動產說明書"

其實這都留給屋主一條保證不用賠償的理由

因為"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事由就包含房仲未在合理期間內製作不動產說明書

因為按照不動產經紀條例,房仲有義務要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否則在法律房仲如何能向買方說明不動產現況呢?

若房仲沒說明現況就要進行銷售,這就違反了不動產經紀條例,因此在屋主主張解約時,由於房仲未製作不動產說明書,就屬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就算已簽了斡旋或邀約(尚未收取"訂金"前,斡旋金不是訂金喔!!),還是可以無償解約!


第 23 條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
解說。
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60066&FLNO=23&K1=%e8%aa%aa%e6%98%8e%e6%9b%b8
我簽專任呀
有好有壞啦
只是我是遇到壞的就是了...

仲介把我家裡的麻將桌偷走,他說公司辦活動先借一下
我認為不告而取就是竊
誰公司會辦什麼麻將的活動,鬼扯~

東森房屋,就是你!

bji4fu6 wrote:
我覺得最理想的狀況是先買後賣,但銀彈不足,只好屈就於現實...(恕刪)


你也可以把你的情況先問問銀行,看有沒有辦法先辦增貸,提高你的自備款,然後新買房子的貸款額度還夠

當然,由於這樣會被認定為投資客,房貸成數與利率條件都會較差,甚至辦不到貸款...

唉...政府打房早已打到換屋的基本需求了!!

現在更狠,還要修法限制不能再採用連帶保證人

也就是,要辦貸款,限制必須是購屋者才能辦

若是丈夫一人名義買,銀行核貸只能考慮丈夫一人的年收入,不能用保證人的方式將太太的收入也考慮...

不過,談到這裡,大家有無發現,台灣是"真打房",打得很厲害,但房價還是殺不下去?

唉....主要是因為很多投資客都是用現金買的,她們根本不需考慮貸款的事情

唯一能限制住他們的只有奢侈稅,但她們本來就是放個2-3年才會拿來賣

不然,加上交易成本後,真正大賺的,全都是房仲!!
真的不想賣的話~就不給殺價就好了~沒什麼好煩惱
=========================

有時候房價卡很高 真的不是仲介的問題

不要怪我們

屋主就是打死不降價,冏

買方堅持不加價 @@

不是針對這篇文章 只是想替仲介平反一下
已經請房仲待會來改合約了

容我抱怨一下,不然我會內傷
我把調整後的價格跟老公說之後,他先是阿了超大一聲,接著說那昨天想買的那對夫妻就不可能買了
先聲明,我調整後的價格是根據市場上的成交行情,沒有開天價
我這老公不只傻呼呼,還很有佛心,完全沒在看成交行情就要賣屋的
我只說如果可以多賣個幾十萬你不要嗎?
真的...........很想翻桌
請問一下~
除了委託書,另外有一張買賣委託書內容更改/更新契約附表
上面寫的"更改委託總價額"是甚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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