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owerdie wrote:
不好意思借用版面問一...(恕刪)
順便回答flowerdie的問題
1.拍賣是有債權人申請才會執行,這裡應該不會拍賣。
2.但是繼承並無優先購買權適用,出售才有,哪也是繼承辦完以後的事。
3.無方法,丙無繼承權喔~因為乙未在2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所以 無法在以繼承方式過戶到丙名下
解決方法
只須一位繼承人代表全體申請繼承登記,此時會是6人公同共有,再用贈與方式贈與丙,此時甲只有公同共有1/6。過程中不需甲提供任何資料跟簽名。
若要出售與外人也可以,以土地法34條之1規定辦理,將甲應得價款提存法院即可。(實際辦理手續很複雜,要找專業代書辦喔)
乙有債務怎辦?繼承後會不會被查封拍賣?有這種可能喔!但也只有1/6而已。
欠債還是要還阿~如果當初有辦拋棄繼承,丙就可以代位繼承他的部份。
有問題可以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