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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會怕實價課稅嗎?


砂子 wrote:
對於實價課房屋稅我一直有一個問題。
所謂的「實價」是怎麼來的?

現行的房屋稅是依照「公告現值」來課;但如果改為「實價」,是指成交價嗎?
但是問題出來了,「實價」是現在的成交價,還是過去的成交價?

例如某甲35年前買一間房子A,成交價200萬。
今年初樓上房子B賣6000萬,現在隔壁棟房子C開價7500萬(權狀皆50坪)

請問某甲的房子A,實價是多少?
200萬?6000萬?
我個人是覺得兩個好像都不太對。

所以想知道香港新加坡或大陸,它們的實價會是怎麼來的。
如果有大大了解,還麻煩告知一下


實價課稅有兩種
1.是大家比較贊成的租稅正義
就是將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拉到與市價同步
尤其房屋部分應該納入路段率
使房屋稅更趨合理
位來申報時還是可以以現行的兩種取其一來申報
土地部分目前普遍都只有市價3-5成
更應該拉高貼近市價
自用住宅以公告地價課稅
非自用以公告現值課稅

2.從現在開始買賣必須登入實際交易價格
所有相關費用收支明細個人要保留
未來有賣出將以實際私契成交價格-當初購入價格及相關支出
來課稅
當然若賣出時買入價沒有登入者
適用之前的規定
總有一天全台灣的房子都會實價登入
但這個老實說
效用要打各問號
而且浪費很多的行政資源


bis0815 wrote:
要學國外,就學像一點
不要每次都只想學對自己有利的..
看要學哪個國家就全學
人家繳多少個人所得稅,台灣就照著做
話說國外的包租公包租婆也不少.....
也沒有因為政策就少了投資客..



很多人都很痛恨投資客
吵房的元兇
哩哩喳喳一堆原因

但台灣自有房屋比重高達八成多快九成
國外呢
歐洲甚至有55%的
平均普遍都是70%
雖說她們社會住宅都高達10-30%
但也是有15-20%是包租公
只是她們的包租公
因為民族性
幾乎都是大財團
而台灣是中產階級參予其中

這個職業
或是這種投資行為並沒有不好
只要適當控制價格

所以很多人罵房價高漲的同時
罵到很多無辜的人
她們也是很可憐
賺錢的時候人家罵
賺不到錢的時候自己苦哈哈
shean9019 wrote:
實價課稅有兩種
1....自用住宅以公告地價課稅
非自用以公告現值課稅..(恕刪)


如何界定自用住宅?如果我在台中上班所以買了住所平日下班後休憩,也欣賞埔里的好山好水而買了住所於假日時闔家度假休閒使用,那一個不是自用住宅?

另外實價課稅是不是在房市低迷,房價下修時,戶戶都可以不定時不定期要求降低房價反應實價來減低稅賦?我想國稅局在樂見人民要求加稅之餘,應該沒那麼有佛心來的為大家想減稅機制吧?
自用住宅可以自選任一間,如果有超過一間房的話

擔心用家人名義取得多間自用住宅也好解,可以以所得稅申報的總歸戶方式的方式來計算,即只要是涵蓋在同一份申報書中的所有扶養親屬及配偶,只能共有一戶自用住宅

那撫養父母怎麼辦?如果父母有自用住宅,那就不能列入撫養親屬,或是列入撫養親屬後就不能主張另一戶為自用住宅。好處只能選一,不能兩邊都賺


TaiwanKiwi wrote:
如何界定自用住宅?如...(恕刪)
vwchang wrote:
自用住宅可以自選任一間,如果有超過一間房的話

擔心用家人名義取得多間自用住宅也好解,可以以所得稅申報的總歸戶方式的方式來計算,即只要是涵蓋在同一份申報書中的所有扶養親屬及配偶,只能共有一戶自用住宅

那撫養父母怎麼辦?如果父母有自用住宅,那就不能列入撫養親屬,或是列入撫養親屬後就不能主張另一戶為自用住宅。好處只能選一,不能兩邊都賺(恕刪)


這就是所謂的公平正義嗎?

我剛剛例子中的兩棟不動產都是自用,卻被迫只能自選任一間?

父母有自用住宅但已退休無所得,卻又不能列入撫養?所以要撫養父母的話就必須在要求父母售屋同住,或父母放棄享有自用住宅稅率的選擇中則一?
根本不用怕

買到台北市中心的房子

實價課稅最好

一坪就是破百萬

沒錢閃邊靠
那就別怪有錢人買很多房子,把房價炒高,而又課不到稅

你提的問題,全世界的國家都有這樣的狀況,為何別國能?我國不能?

當有例外時,就有人會鑽漏洞,有些事情是必要之惡

況且,開了財源後,對於撫養親屬的部分可以有其他做法來補足此部分的不足,譬如降低個人所得稅的最低稅率,等等

TaiwanKiwi wrote:
這就是所謂的公平正義...(恕刪)
vwchang wrote:
那就別怪有錢人買很多......(恕刪)


所以原始心態就是仇富,認為有錢人的財富一定是逃漏稅的不法所得?

vwchang wrote:
...你提的問題,全世界的國家都有這樣的狀況,為何別國能?我國不能?...(恕刪)


大家都喜歡拿歐美當例子,我也來舉幾個例子好了。美國沒有地價稅,所以擁有房屋要交的是財產稅,為什麼我們不能回歸(土地+房屋=財產)的課稅制度?美國也沒有自用住宅稅率減免的制度,為什麼我們要有?美國汽車只有牌照稅,為什麼我們花錢買油除了油價內已含的營業稅還要交燃料稅?太多的別國能,我國卻不能了。

賦稅要公平,先討論公教人員不再免稅後政府又是否有各種名目對於軍公教人員進行實質補貼或補助吧,或是先立法規範攤販繳稅制度吧。

實價課稅只會將擔子放到中產階級,增加薪水族未來買屋的負擔罷了,看不出來嗎?
如果你有看我之前的文就知道我在說什麼

不動產課稅是我所贊成的,本來就應該把土地及房屋視為一體,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這跟你說的房產稅是不一樣的。財產稅聽起來是持有房產的稅,如果是我誤會,請見諒。但持有資產被課稅是很奇怪的概念,沒有所得、沒有消費而要付稅是不太合理吧

我並沒有仇富,雖然版上很多人如此,我雖然不富,但每年繳的所得稅相信比不少人的年薪還要多。我說的只是要把非法逃漏稅及利用稅法漏洞避稅的洞關閉,這不是租稅公平的重點之一嗎?

美國我不熟,不敢亂說。我提的辦法只是我自己在澳洲執業時看到的。別人的優點我們可以學

我本來就主張軍公教課稅,但是否有其他補償我並不清楚,也非本文討論範圍

TaiwanKiwi wrote:
所以原始心態就是仇富...(恕刪)
vwchang wrote:
...不動產課稅是我所贊成的,本來就應該把土地及房屋視為一體,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這跟你說的房產稅是不一樣的。財產稅聽起來是持有房產的稅,如果是我誤會,請見諒。但持有資產被課稅是很奇怪的概念,沒有所得、沒有消費而要付稅是不太合理吧...(恕刪)


所以你的意思是持有不動產若沒有買賣便沒有所得,所以稅的徵收應該是有交易才應該發生,也就是這裡指的不動產課稅應該是不動產交易過程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稅,而不是每年都徵收的房屋稅跟土地稅,是嗎?

所以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的定義應該是在不動產交易後若賣方已無其他不動產在名下,則售出的不動產才可視為為自用住宅,反之如果另有其他不動產在名下可供本人居住,則可以視此次交易的不動產為獲利用的非自用住宅。財產交易所得稅的徵收便可以針對明確的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用途課徵不同的稅率,這才是真正的賦稅公平,不是嗎?

或許有人會說若同一人擁有的第二棟不動產若是出租營利用,那不就無法課徵非自用住宅稅了嗎?

在這裡若同一人擁有的第二棟不動產是出租營利使用,這時應該課徵的便是出租營利所得。非自用住宅交易所得稅則會在此不動產交易時才會產生。

所以我覺得齊頭式的認定第二棟不動產一定是非自用住宅,並不能達到真正的賦稅公平。而應該以不動產交易後有無其他不動產在名下可供本人居住來認定交易的不動產自用住宅與非自用住宅才公平,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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