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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一位雙停


有錢地阿姨 wrote:
請教一下諸位版大.有...(恕刪)


停出格子就是不ok吧

繳三份管理費清潔費也不行滴
小弟之前住的社區 汐止伊登花園...
剛開始也是有同樣的問題...
有些車位前方牆壁到車道距離剛好可以停兩台....
最後也是只能停一台...
所以啊,建商說的聽聽就好,權狀才是真的...

另外買底層地下室車位,最好注意一下化糞池孔的位置...
孔在車位上,抽化糞的時候都要配合移車...
另外抽完也會殘留在孔邊,加上通風不好,真的很令人難受...

有錢地阿姨 wrote:
請教一下諸位版大.有...(恕刪)


基本上,看你所畫的圖,只能說你被建商騙了...

申請建照的時候看你那圖面,他只認定為2個車位,

其他空間屬於大公(大家共同持有的公共空間),

卻實你只能停一台,請節哀....
這問題在每個社區好像都會上演..
我們社區也有人說是建商跟他說可以停兩台,但確沒有簽任何的專屬專用的另外契約
但確不知建商賣完房子後,就會移交給社區管委會
此時管委會就會開權區會,訂定一些社區規約, 如一位不能兩停, 或是停車不能超出停車線..
但有時候不是主委的意思, 有時是住戶看到不爽, 向管委申訴的
造成管委管也不是, 不管也不是..

但個人覺的, 如果你買的停車位的產權只有那個停車格,那就停在那個停車格內吧
因為非停格的地方應屬於公共產權,除非你買房子時,有簽訂專屬專用的另外契約~
否則就還是依區權會的決議 一車格一停,
我們社區是可以停一台車,也可以停一台機車, 但不能超出停車格線
之前有人就一車兩停, 而且還提出沒超出車道的紅線就可以停的判決(之前有位法官判定)來硬凹~
但有時要開車時會車時,就會很危險了~ 因為車格之間和車道之間還是要有個Buffer

所以個人覺的~ 你是被建商給唬了~ 買房前都會跟你說可以可以,
買房後你確發現違反了社區規約(和之前建商說的不一樣)..
這好像天天都上演的這種戲碼啊...

唯一的解決方式, 和管委訴諸法院吧~ 把當時答應你的那個建商找來吧..
不過.. 輸的機會可能會比較大!
1.建商講的不算,就算白紙黑字給你也一樣,
現在日常管理跟制訂辦法的權限在是管委會跟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2.願意給你放2部車收2倍清潔費,我想你就接受吧,
就像房子越大繳的管理費越多,要爭到底,那根本沒有完美的辦法。

3.管委會無權制訂管理辦法,所有要收多少錢,
要怎麼收都要經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決議才行,管委會只是行政院,不是立法院(類似)。

4.權狀喔,我會先看你們社區公約有沒有規定一車位只能停一台車,
因為上任主委之前同意你這樣做,所以"應該"沒有這樣規定,
所以只要在你的權利範圍內,應該可以說得過去。
(但不是100%的社區都可以,可不可以去調社區公約就知道了。)

5.停車位不一定會標示停幾台,如果是透天旁規劃了10坪的停車位,請問能停幾台?
之前有判例,社區大樓停車位,有法官認為可以停汽車外再加停機車,只要在車格內。
但不是每個法官都這麼認為,也有認為要遵守社區規定。

6.因為本來同意你停,也多收你錢(清潔費)了,所以常理上是認同那屬於你的權利範圍,
現在換主委,卻改口說不是你的地,而是公設的,請管委會去出示證明文件,
看是去地政單位或是建管課調圖,指控的人要負舉證責任,現在是管委會指控你。

7.我們社區是不能停的,你車位的情況我們社區也有幾個,但一律不能停。

8.再不懂,跑調解委員會阿~善用政府資源。


ddtboy wrote:
大家都不是事主~所以才會這樣講~於理來說當然不對!不過於情來說買車位應該也是比一般車位來的貴才有的福利,現在又要說一車一位,那不是當冤大頭了!

...(恕刪)

正確來說 那是他跟建商的口頭約定,也可以說是建商的行銷手法,管委會可以幫忙跟建商釐清問題點,但沒有道理要所有住戶接受他跟建商的口頭約定事項.
自己當主委就好了阿,不用看人臉色,犧牲點換個方便,不然就聽人家的話乖乖的停外面拉...

lelotw wrote:
已經有判例說管委會不能管住戶在停車格內停什麼車,請問貴大樓是如何處理這個問題的?

...(恕刪)


我們大樓規約就有規定汽車位不能停兩台或機車,而且都有律師在場,如果有問題的條約律師都會當場告知會有法律上的問題要如何修正,所以你說的判例如果是真的應該也是個案.

f4962211 wrote:
理論上可以
但是請停在你的停車位"內"
之前已有判例
車主停 1汽車+1機車。但是停在停車位"內"
車主提告,告管委,勝訴

但版主你好像不行歐
建商騙你的,現在也沒辦法。
如管委會認定說要多繳費用(雖然不合法),看你覺得划算
不然你得輸面很大


如果你的車位是法定車位 那權狀是約定專用 產權是所有區分所有人的
只要區分所有權人決定只能停一部車或者不能停機車 停兩輛車就是違規
之前的判例管委會敗訴的原因是因為管委會的決議不是經由區全會通過的
是管理委員自行決定的 所以才敗訴
因為記者斷章取義搞得一堆人以訛傳訛 以為住戶可以在自己的車位亂停車...
希望不了解的人不要再誤導別人了~~

現金不夠多 wrote:
這件事告訴我們建商賣你房子時說的附帶條件,
一定要白紙黑字寫下來,


有些人講的話只有7成可以信的,建商算其中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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