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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這種人~你只能認了.....

我的契約上都有加上!!

如愈期繳交租金~屋主有權力收回房屋

並房屋內所有物品當廢棄物處理


所以我遇到...除非他有困難跟我哭訴

或者是真的付不出來~我才會考慮一下

不然直接請里長+警察+壯丁~直接打掃房屋





對付有些人


要軟硬兼施

有些人吃軟不吃硬

有些人不見棺材不掉淚

合約還是立清楚點吧...

個人覺得合約是在對方有"按時"繳交房屋

才有成立的效益!當沒有"按時"也就不必跟他客氣了
想當包租公本來就有風險了
遇到爛房客也是要承擔的風險之一啊
跟法律有沒有保障善良百姓有什麼關係
還是法律要賦予房東遇到爛房客直接就地正法的權力?
社會上不是每個人都值得同情,值得同情的,必也有可恨之處
不知道如果像之前租屋達人的做法
將大門的鎖換成磁卡式的
如果房租逾期不繳就直接將其門卡取消
便可以不進房門就讓房客無法入門
這樣的做法不知道會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產生
我覺得可以簽附停止條件之租約:
例如約定租約12期,每期1個月,於每期租金繳納作為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次期(月)租約始生效力。

或者是附解除條件之租約,例如租金未繳納作為解除條件。
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018號判例:
租賃契約訂明承租人須於一定期日支付租金,屆期不為支付,租賃契約當
然失其效力者,係以屆期不支付租金為解除條件,屆期如不支付租金,則
其租賃契約當然因解除條件之成就失其效力。

這樣一個月不繳納就可以叫房客搬家了。

liu_eison wrote:
不知道如果像之前租屋達人的做法
將大門的鎖換成磁卡式的
如果房租逾期不繳就直接將其門卡取消
便可以不進房門就讓房客無法入門
這樣的做法不知道會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產生
...(恕刪)

應會有法律上問題,改成無法關就妙了
完了,我也遇到這樣的人,上次七個月沒有付,

也是一樣存証信函,法院,國稅局查財產,

催的急就付一個月,一直拖,每個月都說過幾天,

一下支票沒有進來,一下是出國,理由都快編完了。


現在又要三個月沒有付,房租早就到期了,還是不搬,

說要出去找房子,問題是再去租房子也要付押金呀,

他不是沒有錢,怎麼有錢再出去找房子?
換成密碼卡 跟 換鎖 意思一樣

強制執行也要時間 公證書亂寫也沒用


最好就是段水電 但是不要段台電的 段裡面的

阿正~小白 wrote:
有公証的話.如沒付房...(恕刪)


有公證所代表的意義 :是法院做第三公證人,證明這份租賃契約是存在的,具有效力的.

不付房租的話,可以確定的部份是 : 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並不代表租賃契約解除.

警察就算願意受理,也只能針對雙方糾紛填寫申訴表,再進一步送調解會等等....
真的叫到警方出面,他也只能在門外叫叫,口頭勸導.

真的要請警察協助,只能依法行事,必須經過存證信函催告通知=>民事訴訟=>判決=>申請強制執行=>法警陪同取回不動產.

要提起民事訴訟,必須提出2次的存證信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事實上,我們在開第二次庭之前,還有再另外送了一份起訴書到對方其他的連絡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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