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可以簽附停止條件之租約:例如約定租約12期,每期1個月,於每期租金繳納作為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次期(月)租約始生效力。或者是附解除條件之租約,例如租金未繳納作為解除條件。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018號判例:租賃契約訂明承租人須於一定期日支付租金,屆期不為支付,租賃契約當然失其效力者,係以屆期不支付租金為解除條件,屆期如不支付租金,則其租賃契約當然因解除條件之成就失其效力。這樣一個月不繳納就可以叫房客搬家了。
liu_eison wrote:不知道如果像之前租屋達人的做法將大門的鎖換成磁卡式的如果房租逾期不繳就直接將其門卡取消便可以不進房門就讓房客無法入門這樣的做法不知道會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產生...(恕刪) 應會有法律上問題,改成無法關就妙了
完了,我也遇到這樣的人,上次七個月沒有付,也是一樣存証信函,法院,國稅局查財產,催的急就付一個月,一直拖,每個月都說過幾天,一下支票沒有進來,一下是出國,理由都快編完了。現在又要三個月沒有付,房租早就到期了,還是不搬,說要出去找房子,問題是再去租房子也要付押金呀,他不是沒有錢,怎麼有錢再出去找房子?
阿正~小白 wrote:有公証的話.如沒付房...(恕刪) 有公證所代表的意義 :是法院做第三公證人,證明這份租賃契約是存在的,具有效力的.不付房租的話,可以確定的部份是 : 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並不代表租賃契約解除.警察就算願意受理,也只能針對雙方糾紛填寫申訴表,再進一步送調解會等等....真的叫到警方出面,他也只能在門外叫叫,口頭勸導.真的要請警察協助,只能依法行事,必須經過存證信函催告通知=>民事訴訟=>判決=>申請強制執行=>法警陪同取回不動產.要提起民事訴訟,必須提出2次的存證信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事實上,我們在開第二次庭之前,還有再另外送了一份起訴書到對方其他的連絡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