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租屋的報稅問題

這就是人性問題
聽到這種故事,一般來說直覺反應是遇到奧房客了

"房東不讓我報稅......" 聽起來似乎房客是受害者,但仔細了解事情始末,不一定是那麼回事:

一般來說,房東收入都不錯,通常所得稅繳稅都必須繳到很高的級距,比如說20%
承租人如果是普通薪水收入上班族甚至學生,那麼也許只要繳6%甚至免繳稅

你報一年房租假設20萬,房客可以少繳20萬*6% = 1.2萬所得稅金(還必須與標準扣除額比對,經常根本差沒幾千元)

但是房東卻會因此多繳 20萬 *20% = 4萬元稅金

這一來一往中,損失了2.8萬元給政府
不如,房東和房客簽約時先約定好,房客不要報稅,房東將此1.2萬折扣於房租上,所以月租金較低
若是房客不願意,ok,那麼這些稅金成本當然就要反映在房租上,當然,被反映的將會是4萬元
這樣,房東也佔不了便宜,因為這4萬元是繳給政府的,但是房客吃虧了

所以,就兩方講好,不要報稅,利益共享,對兩者都好
但若仔細推敲,漏報屬於違法,所以口頭講好,兩方誠信遵守,不可説破

一會兒,房客要報所得稅時,想要再貪一點好處,所以硬要報入所得稅
沒錯,這樣撕破臉要搬上檯面來理論,當然是可以報稅的,房東也只能摸摸鼻子

但房客也只能貪到這點小好處而已

這種默契如果每次都被房客打破,那麼以後房東將不再信任承租人
表面上是可以讓承租人報稅,但實際上當然慢慢把這4萬元成本加上去房租

到最後,房東沒好處,房客也吃了虧


恕我直言,以樓主的例子,通常打契約時,房東會主動告知這種默契
樓主有成功承租,那代表他當初也是同意(或默認)這個報稅默契

但當事後又想更省一筆,或是被人講講就反悔,所以才有此言


通常故事都是這麼的一回事
講不出東西就說老木
真是沒格
< wrote:
我還老木的老木勒,...(恕刪)

morinagabobo wrote:
小妹想請問板上大大一...(恕刪)


1. 妳為何在租約到期後想檢舉房東呢???
2. 在租屋過程中,對房東不滿想報復嗎???
3. 你連合約書都沒有了, 怎麼會呢? 租約到期, 你手上那份應該也還在吧?
4. 誠實報稅是好事, 但感覺妳純粹對房東不爽的樣子...
5. "法""理""情"....很多事自己去想想吧...你覺得對不用在這問,去試試看不就知道了
到底是檢舉有用/無用?
公家機關是否願意受理?
房東有無因應之法?

如果租屋過程沒大爭吵, 租屋前彼此已答應的事, 為何要拿自己人格來踐踏呢?
如果你是以正義自居,就該在租屋行為發生當下就勇敢爭取要誠實納稅,而不是來個事後放箭.
(別說正義感在妳租約期滿突然一覺醒來由你心底發出喔!!!)


口頭的承諾就不算數嗎???如果大家都這樣,社會怎麼不亂,
為什麼版上那麼多人說他被建商~仲介~設計師或統包騙,
不就是這些人沒有做到當初他們承諾的事嗎???
請妳下次租房子時,事先跟房東說,房租我要報稅,
請把房租加上稅金,別承諾房東不報稅,不要租金便宜給妳,
別得了利益,還要倒打人家一耙,法律是道德的最後底限。

ckf2327 wrote:
講不出東西就說老木真...(恕刪)

這篇其實是個讓雙方都能有所理解的討論,無奈最終還是流於口舌之爭。
幫忙備份一下,希望最終別又變成唯讀,唉...
Sie sind so gut wie Sie sich einschätzen.

morinagabobo wrote:
小妹想請問板上大大一...(恕刪)



我也覺得罰10倍這點應該是站不住腳的!
但有些但書有註明 假如需繳稅 則租金需補償多少(應該就是要含稅的意思)

我只是很好奇 為什麼都已經退租了
還會想要回馬來一槍呢? 真的鬧的很不甘心??

至於樓上有人提到老木
念在你是房東 就給點特權 最多只提老木喔!

PS 有句話說 囂張沒落魄的久 皮鞋為什麼會怕草鞋 好好想一下為什麼吧! 老木...

bcn2718 wrote:
稅捐扣繳由乙方負責,乙方每月應至稅捐機關誠實申報扣繳,並在每年四月底前,將租賃所得扣繳憑單交給甲方,以利甲方報稅。


所謂的扣繳規定是指機關、團體、學校、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即非個人)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承租房屋,若每次給付租金總額超過20,000元,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10%。一般自然人是不必負扣繳稅款的義務的。

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向個人承租房屋,應於給付租金時扣繳稅款以免受罰

如果租賃契約只有這一條,承租人如果是自然人,房東根本不能用這一條來向房客要求給付稅款的。扣繳稅款和繳納稅款是兩回事,所用的法條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還是沒有明確的答案…

房客自行報稅:合法但道德上沒品!
房東被罰補稅:契約上已註明由乙方負擔。雖然此條約合法,但未聞有判例?
(條約寫歸寫,好像沒聽說有房東真的去告,所以也不曉得法官實務上會怎麼判?有沒有扺觸民法247-1)

第247-1條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剛剛上網查一下資料:
民法427條 就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捐,由出租人負擔。

裁判字號:65年台上字第1119號
民法第四百二十七條所謂就租賃物應納之稅捐由出租人負擔並非強制規定,當事人不妨為相反之約定。

表示"得"在契約中註明將稅金轉嫁給承租人負擔!!

問題是 現實狀況下,通常房東都不只租賃一間房屋,所以有可能一間爆,間間爆!!!

以上僅供參考..

Chaojun0415 wrote:
如果租屋過程沒大爭吵, 租屋前彼此已答應的事, 為何要拿自己人格來踐踏呢?
如果你是以正義自居,就該在租屋行為發生當下就勇敢爭取要誠實納稅,而不是來個事後放箭.
(別說正義感在妳租約期滿突然一覺醒來由你心底發出喔!!!)..(恕刪)




開版的那位小妹,能否說明一下妳的心態轉折(由不報稅--->要報稅)?
  • 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