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到這種故事,一般來說直覺反應是遇到奧房客了
"房東不讓我報稅......" 聽起來似乎房客是受害者,但仔細了解事情始末,不一定是那麼回事:
一般來說,房東收入都不錯,通常所得稅繳稅都必須繳到很高的級距,比如說20%
承租人如果是普通薪水收入上班族甚至學生,那麼也許只要繳6%甚至免繳稅
你報一年房租假設20萬,房客可以少繳20萬*6% = 1.2萬所得稅金(還必須與標準扣除額比對,經常根本差沒幾千元)
但是房東卻會因此多繳 20萬 *20% = 4萬元稅金
這一來一往中,損失了2.8萬元給政府
不如,房東和房客簽約時先約定好,房客不要報稅,房東將此1.2萬折扣於房租上,所以月租金較低
若是房客不願意,ok,那麼這些稅金成本當然就要反映在房租上,當然,被反映的將會是4萬元
這樣,房東也佔不了便宜,因為這4萬元是繳給政府的,但是房客吃虧了
所以,就兩方講好,不要報稅,利益共享,對兩者都好
但若仔細推敲,漏報屬於違法,所以口頭講好,兩方誠信遵守,不可説破
一會兒,房客要報所得稅時,想要再貪一點好處,所以硬要報入所得稅
沒錯,這樣撕破臉要搬上檯面來理論,當然是可以報稅的,房東也只能摸摸鼻子
但房客也只能貪到這點小好處而已
這種默契如果每次都被房客打破,那麼以後房東將不再信任承租人
表面上是可以讓承租人報稅,但實際上當然慢慢把這4萬元成本加上去房租
到最後,房東沒好處,房客也吃了虧
恕我直言,以樓主的例子,通常打契約時,房東會主動告知這種默契
樓主有成功承租,那代表他當初也是同意(或默認)這個報稅默契
但當事後又想更省一筆,或是被人講講就反悔,所以才有此言
通常故事都是這麼的一回事
morinagabobo wrote:
小妹想請問板上大大一...(恕刪)
1. 妳為何在租約到期後想檢舉房東呢???
2. 在租屋過程中,對房東不滿想報復嗎???
3. 你連合約書都沒有了, 怎麼會呢? 租約到期, 你手上那份應該也還在吧?
4. 誠實報稅是好事, 但感覺妳純粹對房東不爽的樣子...

5. "法""理""情"....很多事自己去想想吧...你覺得對不用在這問,去試試看不就知道了
到底是檢舉有用/無用?
公家機關是否願意受理?
房東有無因應之法?
如果租屋過程沒大爭吵, 租屋前彼此已答應的事, 為何要拿自己人格來踐踏呢?
如果你是以正義自居,就該在租屋行為發生當下就勇敢爭取要誠實納稅,而不是來個事後放箭.
(別說正義感在妳租約期滿突然一覺醒來由你心底發出喔!!!)



口頭的承諾就不算數嗎???如果大家都這樣,社會怎麼不亂,
為什麼版上那麼多人說他被建商~仲介~設計師或統包騙,
不就是這些人沒有做到當初他們承諾的事嗎???
請妳下次租房子時,事先跟房東說,房租我要報稅,
請把房租加上稅金,別承諾房東不報稅,不要租金便宜給妳,
別得了利益,還要倒打人家一耙,法律是道德的最後底限。
bcn2718 wrote:
稅捐扣繳由乙方負責,乙方每月應至稅捐機關誠實申報扣繳,並在每年四月底前,將租賃所得扣繳憑單交給甲方,以利甲方報稅。
所謂的扣繳規定是指機關、團體、學校、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即非個人)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承租房屋,若每次給付租金總額超過20,000元,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10%。一般自然人是不必負扣繳稅款的義務的。
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向個人承租房屋,應於給付租金時扣繳稅款以免受罰
如果租賃契約只有這一條,承租人如果是自然人,房東根本不能用這一條來向房客要求給付稅款的。扣繳稅款和繳納稅款是兩回事,所用的法條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內文搜尋
    
    
 從 APP 打開
從 APP 打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