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合約走.
小弟遇過一爛房客.一對夫婦都50幾歲了.他們的兒子開一家小餐廳.老夫妻2人以前也不是做啥好工作吧(因為這段時間是跟我很兄弟口氣的說話.我也很兄弟的回他話).老婦人身上還刺青.老翁沒看到有沒刺青.一直都穿西裝打領帶.沒付房租2個月.水電也不交.後來請他搬還不搬.還請律師打官司(呵呵也花了10幾萬).
後來法院當然要他搬離(開庭也不敢來).又多白給他們住了4個月.最後終於訂了搬走日子.竟然要我幫他付搬家公司費用.不然他沒錢付搬家公司.(因為當天他東西是打包好了.但沒要動作的意思)
最後拿法院單子.到管區找警察來強制要他把東西搬到樓下(他終於打電話要搬家公司馬上來搬.本來還說明天.是我堅持馬上.不然東西他自己先搬出房子).最後找鎖匠換鎖.
落幕.................遇到這種的你能說啥???吃定現在法律保障房客.房東活該花錢找律師還給他白住4個月.也白花快20萬呵呵.誰叫你有錢買房自己不住要租人呢^^.
小心防人.不是不幫人.怕是你好心最後落個麻煩上身.
你又沒欠他錢.憑什麼要開本票給他?開了支票.動個手腳以後法院跑不完(有錢不是這樣花的).......何苦
eric811211 wrote:
也有告知乙方若有經濟上考量, 我們可以接受提早結束租賃契約.
沒想到對方卻回傳若我們要解約,需要再賠償他一倍押金.
替對方設想卻換來這種回覆,讓人感到心寒.
現今房客要求去調解處, 是可以過去一趟的, 其實就不外乎順便將租約公證一下, 這種公證對屋主是大大有利, 不過調解處的住址要確認清楚, 這避免發生意外, 因為一般而言, 欠租無理在先, 事後又做了無理要求, 尤其是開立本票這件事, 顯見房客有無賴性格之傾向, 不過如今房客主動提出去調解處, 又看似並非是打算欠租又賴著不走, 實際狀況如何只有你們清楚, 或許只是言語溝通上不良所導致的僵局也未可知, 導致房客對於押金是否能夠拿回產生很大的懷疑
透過具有公信力的第三者進行對談似乎是一個不錯的方式, 就去一趟吧
我認為你們只是鬧僵了, 將小事看的太大條了

真打算賴著不走也不交租的房客, 大多都是怕上法院或走警局的, 基本上他們都是盡可能避不見面的, 哪裡還會如此主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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