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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糾紛,懂法律的可以替我解答嗎?

windup616 wrote:
既然合約沒有提到"違...(恕刪)


預收押金,是避免房客無端欠繳房租,或是惡意消失不見時,房東手上較有憑據保障自身權益。
押金是作為履約保證,是要扣除該扣的之後,才退還剩下餘額~


補充:

我若是樓主的房東我便會很頭痛

1.房客落跑若刻意避開房東,加上租約沒經過法院公證與強制執行,房東欲依法律途徑拿回房屋使用權,須6個月以上訴訟。

2.民法規定,房客欠繳租金,須於押金扣抵完後2個月,才能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房客,過程繁瑣又冗長。

3.租押金未預收足,房客無端欠繳房租,或是惡意消失不見時,房東手上沒有憑據保障自身權益。

4.租賃其間房東,切勿私自拿鑰匙開啟房客房門,以免觸犯私闖民宅的刑責,除非法院有強制執行的公文發到轄區派出所,房東才可協請管區、里長,拿著法院的公文進入房客住處。
抱歉各位我剛剛仔細再掃描一次合約,真的是有提到租賃期滿前解約者,押金歸房東所有..

感覺是要付給他的樣子了
粉橘色 wrote:
抱歉各位我剛剛仔細再...(恕刪)


若在租賃契約上有加註「押金不得折抵租金」的條例。你才需補足租金。
押租保證金,簡稱押金在契約中屬於擔保性質。主要目的在於確認承租人未破壞出租的房子。
押金歸他所有就是避免房客無端欠繳房租,或是惡意消失不見時,房東保障自身權益的憑據。
通常租房子還沒到合約期滿, 是要賠押金,

我遇過 原本租約半年但我3個月就搬走了, 那個房東人很好, 還是把押金全退給我,

我遇過 原本租約1年但租半年房東就賣房子了,
那房東有預告給我們一個月的時間搬家, 而且還賠押金的一半給我們, (原本的押金 + 一半的押金給我們)
一堆人講一些如果怎樣那就怎樣
要不然就是講一般怎樣怎樣
那都是屁話

先問發文樓主

雙方簽訂的契約上有註明押金為兩個月嗎?
另有註明如果提前解約押金沒收嗎?
如果都有那兩個月的押金確定是要給的了
反正一切照契約不用理會房東怎麼講

再來
合約中是有提到合約到期不續租須提前一個月告知
現在雖然合約未到齊但你一樣有義務提前一個月告知
也就是你當月的房租還是要繳交
樓主只住兩天就通知所以可以算是提前通知
但當月的房租還是要繳交
不過不用理會他後續租不出去的任何費用

水電費部分請房東出示當月帳單
你可以提議你只住兩天所以只支付當月的基本費(注意:水電費帳單是兩個月一次)


再看清楚自己所簽的租賃條約
有簽名、蓋章就是正式的合約
合約上怎麼寫法官就會怎麼判
調解委員會才會有機會打折扣

一堆人叫樓主去賭
那也可以
可以賭房東不敢告
但如果契約上就是要沒收押金且押金為兩個月
房東還是有可能去告的
告的話房東只要提供契約就可以當證據了
如果當初押金跟房租是給現金且沒跟房東要收據
小心房東不認帳要你在給三萬
那就換你要想辦法生出已經付款的證據
這種告訴一般是簡易法庭訴訟費只要幾百元
累的是出庭

一堆人更賭就算房東勝了也拿你沒輒
但如果房東真的夠狠申請薪資扣除
樓主只要有上班有薪水就會被扣
被扣事小重點是公司會怎麼看你
你以後找工作 新公司知道又會怎麼想
真的要賭就想清楚自己要承擔的後果


當然反過來講
如果契約上沒註明押金為兩個月
或者是沒註明提前解約要沒收押金
那就不用管房東了
下次再打來你就跟他說你要錄音告他恐嚇
看他還敢不敢打來
若在租賃契約上有加註「押金不得折抵租金」的條例。你才需補足租金。
押租保證金,簡稱押金在契約中屬於擔保性質。主要目的在於確認承租人未破壞出租的房子。
押金歸他所有就是避免房客無端欠繳房租,或是惡意消失不見時,房東保障自身權益的憑據.


這段話的意思跟我合約中提到的
"雙方合約於到期不續約者須於一個月前告知對方,已方未盡告知義務致甲方無充裕的時間刊登廣告者,需負擔甲方房屋"等租期間"之租金,等租期間至多一個月為限.(與告知義務期間同)."
是依樣的意思嗎??



paihsi wrote:
若在租賃契約上有加註...(恕刪)


別再鬧了
押金本來就不能轉為租金的
押金會轉為租金的情況為房客無故消失
但房客出現後還是要補足押金給房東
一旦房客違約就看合約的內容

以樓主的合約來講
押金已經變成違約金了
怎麼可能還拿來轉為租金
幹脆說只住兩天還沒到審閱期七天所以要無條件退費

粉橘色 wrote:
若在租賃契約上有加註...(恕刪)

不一樣哦~

到期不續約者須於一個月前告知對方.....這條文需另加註訂定
但共同點都是保障房東權益

也因此
租賃房屋時,承租人立場較為弱勢,法律多會從保障弱勢角度出發,有時會讓房東大呼難為。




嗯,只是我想了解清楚是否跟我要另外一個月的押金加從我退租到租出去的這十幾天的租金,我是否應當要付~

粉橘色 wrote:
只是我想了解清楚是否跟我要另外一個月的押金加從我退租到租出去的這十幾天的租金,我是否應當要付~...(恕刪)


你如果把合約原文貼上來,大家的建議應該會比較有根據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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