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dup616 wrote:
既然合約沒有提到"違...(恕刪)
預收押金,是避免房客無端欠繳房租,或是惡意消失不見時,房東手上較有憑據保障自身權益。
押金是作為履約保證,是要扣除該扣的之後,才退還剩下餘額~
補充:
我若是樓主的房東我便會很頭痛
1.房客落跑若刻意避開房東,加上租約沒經過法院公證與強制執行,房東欲依法律途徑拿回房屋使用權,須6個月以上訴訟。
2.民法規定,房客欠繳租金,須於押金扣抵完後2個月,才能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房客,過程繁瑣又冗長。
3.租押金未預收足,房客無端欠繳房租,或是惡意消失不見時,房東手上沒有憑據保障自身權益。
4.租賃其間房東,切勿私自拿鑰匙開啟房客房門,以免觸犯私闖民宅的刑責,除非法院有強制執行的公文發到轄區派出所,房東才可協請管區、里長,拿著法院的公文進入房客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