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共有法定空地觸犯竊佔罪90.5.26.(一)在台灣由於人口日增,新建的房屋都向上發展,以致高樓大廈林立,而大樓四週的空地均為法定的共有空地,假如有住戶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即擅自搭建房屋私用,如此一來,就有可能觸犯竊佔罪喔!最近,台灣高等法院就對一名擅自利用共有法定空地搭蓋廚房使用的一樓住戶,依竊佔罪判處有期徒三月,由於竊佔罪到二審終結,所以竊佔罪到此確定。目前住在各大廈一樓的住戶,都應以這個案例為殷鑑,今後不可為了自身方便,擅自利用共有空地來搭建「違章建築」使用,否則有可能會因而吃上竊佔罪的官司啊!這件竊佔共有法定空地的官司,是發生在民國八十二年三月間,家住台北縣土城市的李姓一樓住戶,見其屋後有一大片空地,在未徵得該大樓管理委員會同意之前,即擅自雇請不知情的工人多名,在空地上搭建兩坪多的廚房供其私用。李姓住戶佔地搭蓋廚房的行為,乃引起另一法定空地共有人之一的鄭姓住戶不滿,在爭執得不到結果後,鄭姓住戶一氣之下,於是向檢察官提出檢舉,指控李姓住戶竊佔該大廈共有的法定空地。檢察官偵查後,以該大廈屋後空地為法定空地,屬全體住戶共有,李姓住戶未經大樓管理委員會或全體住戶同意,即擅自搭建廚房,於是依竊佔罪嫌將他提起公訴。板橋地方法院在審理時,李姓住戶已將擅自搭建的廚房大部分自行拆除,且一再否認有竊佔的犯意,同時要求網開一面,減輕其刑及宣告緩刑,可是承審法官仍依竊佔罪將他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沒有宣告緩刑。李姓住戶對一審的判決不服,於是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在高院法官調查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妥適,並無違誤之處,於是將李某上訴駁回,仍維持原判,由於竊佔罪為二審終結,本案至此確定。高等法院法官在判決書指出,被告雖為土地共有人之一,在未徵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擅自竊佔共有人的不動產,據為自己私用,並排除其他共有人使用,自有為自己不法利益的意圖,所以觸犯竊佔罪。判決書後指出,被告李某為該大樓一樓住戶,明知其屋後的法定空地是與其他住戶共有,並非其單獨所有的土地,屬全體共有人所有的公共設施,全體共有都有管理使用的權利,個人自不得擅自加蓋建物,被告竊佔加蓋廚房違建,自有為自己不法利益的意圖,所以維持一審的原判決。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謂之竊佔罪,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 (銀元)以下罰金。法界人士表示,由於台灣人口日漸增多,房屋多向高層發展,所以竊佔頂樓平台及共有法定空地業也越來越多,過去法官多採「民事方式」處理,但無法遏阻佔用的行為,如今法官均採「刑事判罪說」,除上述這件被判刑三月確定外,另有佔用頂樓及佔用法定空地案,也都遭法官判刑,有了這幾件的案例,對於尚有意竊佔共有空地私用的人,應該有所警愓才是。
alexlovem wrote:最近上網看到一些關於...(恕刪) 本人40多年老公寓最近發生廚房公管排水管漏水影響到我家廚房天花板滲漏.1樓及頂樓屋主不但不會同處裡還藉機推諉刁難.本人就直接打回復原狀官司.已經進入司法程序.訴狀提供參考.就等宣判.鄰居做成這樣訴狀主文一、原告係坐落新北市XXXXXX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1/4)及其上4層樓區分所有建物中門牌號碼新北市XX區XXXX號建物(下稱2樓建物)所有人;被告XXX、XXX則各係同棟4樓(下稱4樓建物)及1樓(下稱1樓建物)建物所有人,系爭建物為4樓公寓。二、(1)被告XXX於系爭建物頂樓避難平台無權占有並加蓋三處違建,已然侵害原告對系爭區分所有建物共有權。依法聲請拆除系爭共有建物頂樓避難平台全部違建!回復原狀。(2)被告XXX於系爭建物1樓,在原告共同持有之法定空地土地上無權占有,並加蓋二處違建,興建前陽台外推違建及將其屋後外推違建,侵占防火巷,已侵害原告對系爭共同持有土地持份權。依法聲請回復原狀。三、本訴案起因於與原告XXXX號(2樓)房屋相鄰之XXX號(2樓)廚房天花板因排水公管滲水,滲水問題也漫延到原告廚房天花板有滲水問題,XXX號屋主連絡所有鄰居私下協調無解,因而向XX區公所聲請調解,經2次調解,被告XXX暨被告XXX2次調解雙掛號信都蓄意拒絕收受擺爛,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四、 被告XXX在頂樓使用頂樓加蓋之前陽台雨水排水管作為私人洗衣機排水管用途,十餘年前原告房屋前陽台每逢下大雨或因頂樓違建前陽台使用洗衣機都造成排水倒灌,從原告二樓房屋前陽台排水孔溢出,造成前陽台及房屋室內淹水,原告不得已只有將原告房屋前陽台排水孔封死。頂樓雨水排水管倒灌原因肇因於被告XXX在頂樓建違建時,可能將建築廢料從雨水排水管排出,或被告XXX興建一樓前陽台違建,更改雨水排水管路,造成前陽台排水管堵塞。另被告XXX將4樓通往頂樓避難平台的通道以鐵門封住僅供渠私人使用整個避難平台,妨害逃生!而被告XXX防火巷違建阻絕樓上原告住家逃生!2位被告又對鄰居共有之公共排水管滲水問題漠不關心!故不再忍讓,提起本訴!
Bazooke wrote:其實台灣只有雙北 其他地方法律有跟沒有一樣 違建的認定和拆除確實是各地方政府的行政命令不同,執行力也差很多。但是如果是以法律層面提告,就無南北之分。我以前在士林有一間一樓建坪38坪+地下室34坪。地下室34坪是有權狀,另外樓上4戶也各持有1坪權狀。因為有權狀,交屋時就由建商幫忙隔好間(應該是二次施工)。如此過了27年,突然有一天,隔壁一樓跑來問。才知道他跟我一樣有隔間,但是因為3樓的住戶不滿,提出侵權告訴。後來他敗訴了。整個地下室拆個精光(不得已自己花錢拆)。法院的理由是:你雖有34坪權利,但樓上也各有1坪權利。所以你不能隔間,限制了樓上的進出。至於我嗎? 半年後就把它賣給一位官員。這個官員還花數百萬把地下室大裝潢,5年後經過,看那間房子也沒甚麼事。所以結論,只要敦親睦鄰就OK,但得罪鄰居就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