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也不用在另外定一個短期租約
第 450 條 (租賃契約之消滅)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
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
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
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另外關於對方轉租的行為
有下列法條的適用
第 443 條 (轉租之效力(一))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
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第 444 條 (轉租之效力(二))
承租人依前條之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其與出租人間之租賃關係
,仍為繼續。
因次承租人應負責之事由所生之損害,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對方到時一定會辯稱只有部分轉租
依民法443條的規定
如果原租約沒有特別禁止的話應該沒辦法針對這個東西作處理
所以直接依450跟他說租約終止了
給他一個月時間搬,應該算是最快的處理方式了
1.口頭約定要調漲租金-->相應不理-->寄存證約定補簽約日與調漲價格,沒依約定日期出面協調或重簽約,拒收租金並且扣留保證金(延遲遷出幾天扣幾天保證金,扣完(累積不夠超過5萬還是15萬我忘記了,可以民事求償跟假扣押-->相應不理-->請貼紅紙(賤一點的在他的補習班招牌前吊大大的出租告示)或請仲介帶人看屋(找新租客或是新買主皆可)-->屋主一定要堅守立場
2.如果是我的房子,我還是傾向租給原承租客,畢竟不用多花其它社會成本,但是租金漲跟簽租約是一定要的,過期就要補簽租約是一定要的,租客裝傻就要硬一點,自己的權利不硬,就不能怪法律不保護你的財產,心軟就賣掉吧不要眷戀~ 留給其他人去整治,惡馬惡人騎是不變的道理
KK-VIP wrote:
呃.........這個土地法第一百條不是那麼單純的喔!!!
小弟正是不定期租約的長期受害者,我花錢請教過好幾個律師,他說這是為了要保障弱勢(房客),所定出的歪法,你要收回自住還得向法官證明說你名下只有這間房子,只要你還有別地方可住,你輸的機率極大,簡單說,他很可能會要你一筆搬遷費
只需要向法官證明有其自住需要的理由而被法官採信即可, 像是名下雖然有一間以上的房子, 且現居地也為自有屋, 然若有直系關係的親人亦可主張收回自住使用, 因此問題其實與未公證之定期租賃約所遭遇的狀況是雷同的
也常聽見未公證之定期租賃約的糾紛, 例如房客在租約到期後不願搬遷出去時, 房東依舊不能夠進入屋內進行處理, 仍需經過司法程序來處理, 並非說有簽定期約到期後, 房東就可以亂來, 這不行的, 但如果要搞一些小手段, 像是停電之類的, 建議不要一開始就採這個方式, 比較好的方法是先電話告知對方有自住或自用需要要收回房子, 若房客不理會仍持續依某週期匯款給房東, 此時房東可寄發存證信給房客, 並明確告知有其自住或自用的需要, 且給予在一個合理期間內請求對方遷出, 例如是月繳週期, 則可提前兩個月前通知房客遷出, 若對方不理會, 後續處理方式如同已簽約一般都仍須透過司法途徑來處理, 但記得理由要符合法規內容的
透天補習班月租2.5萬???
如果不是實情的話
建議你不要動不動想要整頓
整頓甚麼?稅務嗎?
一些建議看來神勇無比
怎麼?沒聽過五毛配一塊嗎?
你想用鑽石砸石頭嗎?
人家也讓你賺了七八年房租
要散,也要和氣一點
一些年輕人不知天高地厚,
哼
比較務實的方法正如之前有人說的
租給原客戶吧
不要以為你父母是傻瓜
你以為趕走他,下一個租金會更高?
你又需要空置多久呢?
倘若真要趕他
建議你要不著痕跡
莫當別人是傻瓜
簽三個月???白吃嗎?
最穩妥方式就是:與他談新的租金
並且簽約
倘若能漲一些,就繼續租,
若不能漲,至少先簽約
等約滿期在做最後決定
甚至,簽了新約你再違約另行出租或收回
(這點不建議,蓋狗急會跳牆的)
你先在人情道德上站住腳,你才可能贏的沒風險
口頭告知就能趕人???
那還要法院幹麻???
有正式書面契約書
你要趕房客至少還要搞半年左右
baby_5201314 wrote:
他的補習班是立案通過的... 他租我們家已經有七八年了...
一開始都有訂租貸契約... 可能是那個時候申請過的吧...
雖說原先租賃約已到期變成不定期租賃約, 但這也只是在時間規範上有法規上的爭議, 但這不代表原先租賃約其他內容就可以不算數的哦
像是原租賃約有寫明不得轉租等協議, 若對方目前有轉租情況且你們也有能夠提出之事證, 自然你們有權依法終止此不定期租賃約, 不是隨便房客要如何搞就如何搞的, 不是這樣子的
現在爭議是在租賃時間到底到何時, 房子你老爸的, 卻不是說你老爸有好幾間房子就不能收回這一間給自己兒女父母使用的, 這在情理法都說不過去的, 有甚道理老爸有房子收不回, 然後兒子在外租房子之理法呢?

放100個心, 法官依法依繳款周期習慣等等, 會請你們房客滾蛋的, 更何況房客又不是甚極度弱勢族群, 房東兒女要自己住, 怎會不可以呢? 這當然是屬於自用範圍內, 自住宅的定義也是如此, 不用想的太嚴重啦

照你講法, 你們的房客應該不至於太過頭, 畢竟他只是要做生意賺錢用, 能告知的先告知, 就算進入到司法程序, 也頂多跑幾趟調解或法院解釋清楚就可以了, 其實也不太需要請甚律師, 不用想的太複雜, 又不是甚公訴罪這麼怕法院做甚呢?

一回生二回熟, 之後就會知道其實還蠻簡單處理的

xmonkey1027 wrote:
用這條就好了吧
應該也不用在另外定一個短期租約
第 450 條 (租賃契約之消滅)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
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
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
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恕刪)
既然轉為不定期租賃,就不能先用第450條,土地法第100條是特別法,要修先適用。
還是我說的那三招。想辦法去符合第100條的要件,沒有辦法,要跟房客拚,就是做買賣一途,辦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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