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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污水下水道得從家中穿過(6/3已更新)

那天因為施工問題或是地震引起的管線暴裂...你家就會成為糞便之家....
請全部的人買下這個房子..由他們去處理...你拿到錢就搬走...不要住下去...
不管你接受或不接受...你都是最悲慘的人...接受是糞便之家..不接受是全民公敵...
kuofm wrote:
依據下水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


挖~~搬出法律來了呢~

請搞清楚重點:

今天要在樓主家底下埋的管線並非是下水道工程的"公有"管線

而是鄰近幾戶自己貪圖方便想要穿越他家的"私有"管線

土地是樓主的~建物也是樓主的

要是真的要依照法律的話

那前屋主為何可以不做? 背後那戶鄰居為何也可以不做?社區中庭為何不挖?

這點您可以去問看看下水道工程處阿?!

不要想拿法律嚇唬人!!

再來,我的發言是以樓主的立場替她著想

用法律手段等保障他的權益


不像您只會拿法律警告嚇唬她,然後叫她花錢買經驗?!

這樣有幫他解決問題嗎?

這樣您跟里長主委的態度有啥兩樣?

為何樓上幾樓都對您提出的法條質疑

為何沒有人認同您的說法?

您自己想看看吧!


給樓主的建議:

千萬別聽樓上那位說的"花錢買經驗!"

你不比背後那戶細漢 您也不欠社區主委錢

只要有中庭等可以走的路線

就算法律規定,您同樣不必吃這種虧!

除非里長及主委等肯立合約負責該工程及復原您家的裝潢

不然不要輕易同意給他們亂搞

記得!您是有花錢買房子的!您的房子需要您的愛惜保護!!

樓主你所買的房子是屬於中央天井式的房子可能如下圖的話,那就不一定要從樓主的房屋經過,因為房屋的四週都有防火巷,所以其它住戶也是可以施作,只是要看1. 2. 3. 4.這四戶誰來做,如果樓主是圖中1.這一戶的話,那施工單位只是取最短距離來施工(因為相關施工費用是由台北縣政府編列預算來補助用戶施作,屬公費),其實如果其它2. 3. 4. 這三戶願意施工的話,也可經防火巷遶到側面或後面施作,而樓主如果怕影嚮室內之裝修的話,可向施工單位具結不同意施作,但是後果是該地區工程結束後將公告為納管地區,未施作用戶將來必須自行支付納管費用,另污水處理費收費方式是隨水收費,而樓主不但要被政府收取隨水徵收的污水處理費外,還要負擔自行抽除污水的處理費(水肥車)
minesky
甚麼鬼, 當然說不, 其他所有的鄰居, 每戶同意付你二十萬再來談政府款項的部分~
剛剛把住家現況簡單畫了一下.

我們的防火巷是蓋在車道上.下面是停車場.左邊被擋住,右邊是車道,哪天有火災還要往下跳,所以形同虛設.
所以現在是ABC棟跟我家共用一個化糞池,因為左邊被AC棟擋住,後面B棟出去是中庭.只有我家是可以直直出去.
樓梯間則是在我們跟C棟中間有一個,不知道能不能彎過去那裡施工!?
可以由中庭繞出去, 那工程上之必要 應該就不成立...不過還是請教律師比較保險
為什麼不能從車道出入口拉出去在轉彎?

z3728 wrote:
為什麼不能從車道出入...(恕刪)


這樣大家就不用停車了。

就算有補助,我也不會希望糞管從我的腳下通過。還有,這種房子並不是完全沒有地基吧?
如果從你家地下穿過,連地基都會被打爛吧?我覺得最好的情形就是把房子賣掉,不然就是大家繼續用化糞池。
這是當初設計的疏失,為什麼要你去承擔?
1.台北市(也只有台北市有他縣市沒有)中央天井補助款是十八萬五千
2.不走車道九成是該處沒下設施
3.下水道法是全國適用,但是補助條款跟賠償都是地方政府條款
4.私地賠償不適用巷道跟後巷用戶解管.
5.可以簽切結書不做.以後做的錢跟計畫設計費查驗費請住戶自理
妳好,不知樓主的問題解決了沒有??...我從事衛生下水道工程承商,我想提供您我的經驗
第一,妳的房屋需由建管單位認定為"中央天井式"房屋
第二,是不是從您家裡作為管線經過路徑,也需要由衛工處.監造單位.承商共同會勘來做認定
第三,市政府的補助2年前為14萬4,去年有重新修法,好像是18萬多(這是確定有的)等等再談如何申請,很簡單
第四,里長的功能,是"協助"...不是"決定"(還有協調同一天井"其他住戶"提供更多的補助)
接下來是如何申請了....其實相當簡單可以說是捨麼事都不用做
"會勘"很重要!如果確定是中央天井是房屋,又你決定要從你家經過...在會勘紀錄裡請紀錄註明"請承商協助辦理補助事宜"就會有人主動跟你聯絡了,收到會勘紀錄後確定內容無誤,再讓施工單位施工,施工中開始,妳就可以打電話去衛工處詢問補助進度,建議打(1999).....有時效性的喔不用怕領不到市政府的18萬多
還有...樓上有提到的投影面積捨麼的,那是真的,不過那是"公共管網",並不適用"用戶接管"
其實...衛生下水道無施做大致上,分成2種"無法施作"與"無意願施做"...這兩種有很大的差別(差別在公告後的"罰則")
樓主真的不用太擔心,如果還有問題,小弟再繼續幫你回答,如果需要更明確了解,那就pm給我(這樣算要求pm嗎???)
不好意思...更正為18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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