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kping228 wrote:
不好意思, 記的連帶...(恕刪)
我想您說的是房子設定的最高抵押權,法律上,保人無義務去負擔該筆
債務之外的錢,只要該債務已被清償,保人即可要求銀行發解保証責任切結,
及於聯徵上解除該從債務的註記。
一般保証和連帶保證差別只在於:
一般保証:銀行須證明主借款人已無償還能力,如房子已拍賣,主借款人已失業或失蹤...無能力
還,才能找一般保人要。
連帶保證:銀行可同時向連保人和主借款人要債...無先後順序...
請不要再誤導大家了....還有我不在銀行上班...也不想砲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