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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有點進退兩難

本案是否已拿到使用執照,另外是監造建築師回答說材質不合格的嗎?如果是的話,這樣建築師自己不是自打嘴巴嗎?因為他也涉及了監造不實的問題,其實縣府那邊很難告得成,因為目前已是建管行政,也就是說建管審圖的標準是看圖說、文件是否備齊,至於法規檢討是否合格這個都已屬建築師簽証的範圍了,如果有問題也是建築師、營造廠要負責,我想再協商看看吧!
____

南說喔 這樣看 送的文件就不合格啦

而且 線在縣府不看現場了媽

真正的形式審查 是完全書審說


不過這真的屬實私權的糾紛 最好還是跟營造慢慢橋 你找建築師也沒用

他也橋不動 也沒錢陪你
realeric wrote:
建議還是單純點 就防火門本身去主張就好
...(恕刪)

目前管委會也是希望這樣就好了


mlmt wrote:
安全檢查不合格是罰 管委會 不是建商說...(恕刪)

安檢,當初是希望公設移交前做的
詢價時順便問了防火門的問題
不過,後來管委會並未採納移交前需通過安檢的建議
忘記說明一點

請注意時間點

申請建照時間點,因為消檢時的檢查法規標準是依據當初消防送審時的法規去做檢查
所以若用現有的法規標準去看,當然不會過,
但若用送審時的法規去看確是合格

所以建議跑趟建管處去申請當初的消防送審圖及當時適用的法規
其次去詢問該地的消防檢查單位(負責消檢單位)
如此方之是否貴社區的防火門是否合格消防法規

因為這些基本資料無法明確實,問任何單位都無法給正確答案

因為多年前南港有個社區就是如此
申請的消防送審圖為舊法規,所以新法規雖然已使用多年
但最後還是依據舊法規去檢查
chiping0215 wrote:
忘記說明一點請注意時...(恕刪)

剛剛發現阻熱性的規定在93年1月1日就施行了

中華民國92年8月19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20088169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63、68~76、79~99、...(略)條條文;刪除第 ...(略)條條文學 ;增訂第 ...(略)條條文;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該法規第97條規定
"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

舊法規(92年7月7日公告),第97條是這麼寫的
"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安全門,其構造應符合甲種防火門或鑲嵌鐵絲網玻璃之乙種防火門"


96年的建照,其掛件的時間,或消防送審的時間可能都在93年1月1日之後
應該適用新法規
否則,設計監造建築師應該不會說60B不合格,無端增添建商的麻煩

如果建商可以拿出防火門合乎法規的證明,那問題就不存在了
對管委會反而是件好事(落得輕鬆)


但,建築師承認其不符合規定
且建商願意補差價(50~60萬)

不合格,對建商而言,明顯有損失(補差價)
理論上,建商應該比管委會更積極去證明防火門符合法規才對

我想,管委會應該還是會先把重點放在
如何與建商協商

綜合目前的討論意見看來
應該會先找消保會居中協調
協調不成
再訴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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