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ping0215 wrote:
忘記說明一點請注意時...(恕刪)
剛剛發現阻熱性的規定在93年1月1日就施行了
中華民國92年8月19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20088169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63、68~76、79~99、...(略)條條文;刪除第 ...(略)條條文學 ;增訂第 ...(略)條條文;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該法規第97條規定
"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具有半小時以上阻熱性之防火門"
舊法規(92年7月7日公告),第97條是這麼寫的
"進入安全梯之出入口,應裝設安全門,其構造應符合甲種防火門或鑲嵌鐵絲網玻璃之乙種防火門"
96年的建照,其掛件的時間,或消防送審的時間可能都在93年1月1日之後
應該適用新法規
否則,設計監造建築師應該不會說60B不合格,無端增添建商的麻煩
如果建商可以拿出防火門合乎法規的證明,那問題就不存在了
對管委會反而是件好事(落得輕鬆)
但,建築師承認其不符合規定
且建商願意補差價(50~60萬)
不合格,對建商而言,明顯有損失(補差價)
理論上,建商應該比管委會更積極去證明防火門符合法規才對
我想,管委會應該還是會先把重點放在
如何與建商協商
綜合目前的討論意見看來
應該會先找消保會居中協調
協調不成
再訴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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