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dCivicK600 wrote:最近看了一間房子.....(恕刪) 要注意你準備的錢夠不夠要有保證金(銀行要有現金)及尾款以及屋況等等......沒經驗還是找有經驗的幫不然, 很多法律程序會不懂~~
本件建物(土地)據警察局查報:無人住居使用等情,此有警局覆函在卷可稽,惟嗣據第3人具狀陳 稱:因債務人積欠其借款債務未還,而交付其使用,以利息沖抵,並提出協議書一件為證等情;本使用關係業經本院除去(尚未確定),俟除去使用關係確定後,始拍定後按現況點交。還是不太懂這情形是怎樣??有假租約的問題嗎??
s851306 wrote:能不能除去要...(恕刪) 看法院最新一期的拍賣公告借一段法拍公告,補一下,"拍賣建物據債權人陳OO債務人自民國97年1月起無償 借予第三人洪OO居住使用,惟該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依法除去,如該除去使用借貸關係之命令於點交前經廢棄確定,始不點交。"像這種是大致底定,但是洪OO夠力的話,也可以讓它從點交翻到不點交。"本件建物查封時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拍定後點交。"像這個乾淨俐落。確定點交,無第三人占用。只有一個狀況例外,就是民國89年前簽的長期租約才能反駁,然後進入訴訟程序,雙方攻防。
dayucheng wrote:入屋拍照存證->...(恕刪) 補充一下,在這種階段是處於第二次強制點交時,有司法事務官與警察在場(有的事務官會唸,你來造冊與拍照的;有些會要你自行造冊與拍造,此時要善用形容詞,例如電視機,請寫成堪用或老舊電視機,藉以貶低其價格),經過強制點交完成,司法事務官會給你簽署一份文件(描述當日處理的情狀與結果),完成此程序,這時候你才有該物件的使用權,你才可以換鎖。在此之前你做的任何動作,都可能會被原屋主或佔用人敲一筆和解費。另外,標遺留物,至少需要找一個好友,目的在於不要讓司法事務官落人口實,只有你與事務官兩人,一個主持標場,只有一個人標,容易讓人覺得有串通之虞。----------------------------------------------------------------------------------完成此程序,這時候你才有該物件的使用權,你才可以換鎖。sorry,這項有誤,還是得要完成遺留物拍賣後才能換鎖,此時換鎖還是有風險,會被栽贓。
最近突然看到一間法拍屋,有網友能幫忙看一下這樣的物件適合買嗎?(應該會請仲介幫忙吧XD)本件房屋於90年7 月x 日本院至現場查封時,係出租於第三人XXX開設XXX事務所,嗣經本院囑請台北縣政府警察局xx分局會同債權人於98年3 月x 日實地履勘現場結果,現係第三人xxx向債務人承租作為xx里里辦公室使用,租賃期限自95年5 月x 日起至105 年4 月x 日止, 每月租金 xx00 元,有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可稽,因第三人係於查封後始占有使用本屋,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