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光俠 wrote:70萬買北市車位永久使用權還不用繳稅叫牠去吃屎啦哪個議員這麼誇張阿直接PO出來吧反正現在01提倡正名不過明天這篇會不會進資源回收桶就不知道了 幫你護貝一下,動不動就叫人家去吃屎?你知道民國七十幾年的時候,70萬可以在板橋買一間房子了如果我沒記錯,民國八十幾年,70萬可以買兩台HONDA CV3,那個年代的ROVER MINI,沒錯!就是現在BMW MINI的老爸,也只要四十幾萬先搞清楚再罵可以嗎?不要到時候為什麼被告毀謗都不知道!!
法定停車位的確是有規定需登記在區分所有權人上,但實際上買賣也都是用所謂的使用權,這也是不爭的事實,所以我覺得樓主應該將矛頭指向當初售屋的屋主才對,畢竟他有沒有事先告知已將停車位的使用權出售才是重點,如果有告知那樓主只能認了,如果沒有的話是否涉及相關刑責?
f4962211 wrote:如何認定"合法租用"...(恕刪) 麻煩看清楚判決文每月四千租金是上訴人(樓主)的主張,要求被上訴人(張議員)必須"自98年7月30日起至系爭停車位返還上訴人之日止按月給付上訴人不當得利之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4,000元",但是這條已經被法官駁回了!所以自始自終張議員根本就沒有跟上訴人(樓主)租用停車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