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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更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本案結束,感謝網友長期鼓勵支持。

「霸王條款」判無效 房仲業震撼彈



以為是你的案件浮出水面了

麥克~~ wrote:
「霸王條款」判無效 ...(恕刪)


這個判例應該會影響深遠。
這霸王條款確實留下了一顆震撼彈

不過我比較想要知道房仲現在心理想的是甚麼

我前幾天賣房。
簽約時開履約賬戶。買方匯錢進履約賬戶。
仲介分階段從賬戶中領服務費。
所有流程走完我才能拿錢。

但沒簽約。沒買賣。
仲介當然不能收服務費。。。
反而是無責任的賣方沒收訂金才對啊!

富有族 wrote:
這霸王條款確實留下了...(恕刪)


在想這間房仲的手法太粗糙了,應該是新手,把被告的財產假扣押又不起訴,明顯是在製造被告的心理壓力。

陳小春2525 wrote:
在想這間房仲的手法太...(恕刪)


那只能用在一般平民老百姓

但是對方似乎也不是省油的燈

說的真好聽, 房仲想創造買賣雙方雙贏從1480-->1360...,自損120萬的 4%

真是彿心來著的 [ 21世紀 ] , 我真的相信 [人性本善] 了.

另外, 順便一提這行業有些地方直接開在法院對面喔~~~可能老闆有考慮到方便性的問題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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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yarcher2100 wrote:
說的真好聽, 房仲想...(恕刪)


房仲買方在法院上是作證看到開價就決定要買,但房仲卻想服務好一點讓買方買的便宜些。
我在想說反正房仲買方那麼喜歡願意用開價1480萬買,我就直接叫她來買了,那知道竟然說我放他們鴿子,在寒冷下大雨的冬天裡等的好苦好冷不想買了。

不過房仲在強制執行時是說那都是我自己在亂講話說謊,他們一定會依法處理強制執行拍賣房子拿錢。




然後偵查庭時就出現另外許多種版本的說法了,也不知哪一種是真的,檢察官是採用吳宗益的自白為事實,畢竟都有勇氣敢認罪,即便不全是事實,但只要犯罪過程有承認就可以了。

對已發覺之罪,坦率自承罪行,既屬自白,故自白只以告知犯罪為已足,不以所告內容完全與事實相符為必要,亦不因自白後,復為有利之陳述或辯解,即謂其並非自白。 最高法院刑事 92,台上,6809



陳小春2525 wrote:
然後偵查庭時就出現另...(恕刪)


買賣是幫雙方更理想價錢最好

找賣方協調壓低賣價

那賣方的權益不是受損了?

因為買方是自己老婆...當然得讓賣方損失點權益

不過一切都是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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