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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戲,報案單在25頁】口袋沒多少錢,我也跳下去買(2nd)房了


陳小春2525 wrote:
告訴人是證人,證人不...(恕刪)


感謝您的回應

意思是不用理他了對嗎
s88888888 wrote:
感謝您的回應意思是不...(恕刪)


告訴人不出庭就沒有了阿。
但如果是檢察官沒傳或者分開傳,那就不知道了。

s88888888 wrote:
請問一下像樓主這樣已...(恕刪)



這位大哥,您可能搞錯了

是開版大報的案,所以開版大不可能不出庭,至於對方,也就是被開版大告的人,會不會出庭我就不知道了

陳小春2525 wrote:
引據為何?方便貼法條...(恕刪)



通保法

今天第一次看到這篇文章
抓不到什麼重點
所以找一下法條
可以google通保法


33123 wrote:
通保法今天第一次看到...(恕刪)


依罪刑法定原則,若01站方不要提供相關資料以及出庭作證,那被告否認就沒事了。
不能調IP,那就聲請01站方出庭作證,看01敢不敢作偽證了,這是01站,會不知道對方的相關資料嗎?
九品芝麻官~打我啊笨蛋!

看來除非樓主和蔣大有交情,

不然這樓看起來應該沒事了,

呵呵呵!!
----------------------
題外話:
之前有一個社會案件,
小偷被屋主打死這事,
讓我想到法律上一個假設情況,
就是兩個人互歐時,
並不能各自主張正當防衛,
不管是誰先出手都一樣,
但情況1:
假使A方被打到說對不起我錯了,
不要再打我了,
這時B方不理會A的求饒,
繼續窮追猛打,
然後,
A突然在這時還手打中B的死穴,
造成KO獲勝,
A就可以主張正當防衛了.
有交情?! 被告若真要搞大, 01也會有事的...

我也覺得...這樓可以熄火了
依現行法律來看,被告的九成九九九安全下莊。

警察要是查ip,會被個資法告到叫不出來。

01要是敢提供資料,被告可以轉告01。

只能說新的通保法上路後,嘴炮亂罵人就很難靠法律去壓。

本刑三年以下,就是不能查ip。



gogoegg123 wrote:
依現行法律來看,被告...(恕刪)


是跟01調註冊的資料,不是調ip跟通聯,全台灣的ip都是由中華電信批發出去。
若被告以不實資料填寫註冊,就會多加一條偽造文書,是五年以下的公訴罪。
通保法基本上對於網路罵人是沒用的,這只是要人多告一條偽造文書而已,第三人可以直接跟檢察官告發。
房仲經常告發屋主違建跟逃漏稅,經驗豐富,不懂如何告發可以跟他們請教。

警方電腦偵防犯罪警探指出,許多民眾上網向各大入口網站申請帳號時,為隱匿自己的真實身分,故意在認證欄內,胡亂填上一個自己瞎掰的身分證字號,殊不知,這已觸犯了刑法偽造文書的公訴罪。

警方不諱言指出,在許多被破獲的網路犯罪案例中,就查出有許多人申請帳號時,故意填具不實身分資料,而這種行為的比率,竟然高達百分之五十以上,顯見非常普遍這些已誤觸法網者,通常是一般社會大眾,不乏上班族、白領階級,其中又以青少年或學生族群為多,因此,家長需特別注意,以免子女無端吃上官司。
警方表示,網路已成為現代人重要的資訊、社交工具,申請人通常必須先申請一個「網路帳號」,以便能進入:yahoo、pchome、蕃薯藤等知名入口網站;而「網路帳號」也就代表著申請人在特定網路世界的身分憑證。為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任,網站會要求申請者在網頁上,填具確實的身分資料以供審核,最後還會有一項「合約條款」要求申請人讀完合約內容後作最後確認,一旦申請人按下「同意」鍵,就視同和網站簽署合約,這一秒起,兩方就建立起法律上的合約關係。
當然,亂填資料以申請帳號者,未必是準備要犯罪,有的純粹為了上聊天室,有的只是收發電子郵件,有的是為防範自己身分資料被外洩。不管是什麼原因,向各大入口網站申請電子認證帳號,都須簽具合約認證,申請人鍵下「同意」且獲核准,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所以,一旦資料亂寫被查出,就難免官司纏身。

快滿周年了,一直沒後續發展,不知結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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