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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不義, 地下停車位我買的, 北市議員張先生在使用 ※


魔女拉拉 wrote:
我非常氣憤想請各為我...(恕刪)


何必呢?就直接公佈該議員姓名阿!
既然這樣就上報,就上媒體!再不行。就上FB成立粉絲團阿!
自刪.........
買之前就知道,那就幫不了你....
自己跟他協調或抗爭吧!
EOS 30D + 24-105 F4L IS + 70-200 F2.8L IS + EF-s 55-250 IS + 18-55 IS + 50 F1.8
大哥
不用想太多了,直接找蘋果,比你弄東弄西應該還快的多

ken9028 wrote:
請看110樓的判決書...(恕刪)


110樓的判決議員勝訴的理由簡言之

這個案件有4個角色

A賣給B B經過18年後要轉賣給C 在準備階段B發現原本房產還有一車位而A君未告知

該車位使用權已由D議員與A君在18年前簽訂使用權

B君表示在出售該房產時已經告知C君並做價金的折讓

法官認定C君並非完全不知情且已有價金折讓利得

故判決C君不得再向D議員討取任何利益

占個位看後續!樓主加油
70萬買北市車位永久使用權還不用繳稅

叫牠去吃屎啦

哪個議員這麼誇張阿

直接PO出來吧

反正現在01提倡正名

不過明天這篇會不會進資源回收桶就不知道了
雖然我很討厭那個議員,但我更討厭這種精打細算,為自己利益只挑有利講的人。真悲哀呀,買個房子還要弄成這樣......自己找罪受
剛剛看過判決書

除非有提出新事証

不然再上訴也只是維持原判或者駁回

上報也沒用

這也沒辦法改判

版主只能摸摸鼻子認了

不然就是把矛頭指向仲介跟前任屋主

找適當的法條要求損害賠償

也許機會比繼續上訴有效

baddaddy wrote:
先不論兩造誰對誰錯!? 事實只證明樓主應該考慮換個律師?
前(前)屋主將停車位一位兩賣(產權與使用權分開賣), 是否合法!? 樓主買房前仲介是否已清楚告知!? (這都是後來樓主會被判敗訴的主因 - 我想: 應該無關議員與百姓!?)

倘若買前仲介(或前屋主)已清楚告知且額外折價給樓主, 那麼樓主的心態可議!? (撿便宜!? 等告贏多賺一個停車位!?)
當然那位議員也很奇怪!? 又不是出租!? 應該很少人買車位只買使用權不買產權的吧!? (實務上: 連那小單位的身後塔位買賣都有附持分土地產權了, 何況是大上數倍的停車位!? 難不成是想等人來告!? 敲一筆補償費!?)

反過來, 若買前仲介(或前屋主)未善盡告知的義務!? 那麼樓主就告錯人了(應該告前屋主與仲介惡意隱瞞不當得利!?) 這也是樓主告議員卻敗訴的主因!?

實情如何!? 我們不得而知. (因為大家都只會挑對自己有利的說詞來敘述!! 避重就輕)
到底樓主的前一手屋主是否知情刻意隱瞞!? 還是議員(樓主)明知不合邏輯情理(法律)仍執意而為之!? 那就只有請讀法律的網友幫忙解答囉 ~(恕刪)


+100
不能同意你再多!

我覺得樓主有避重就輕之嫌~~~
如果你真站的住腳,
當初發現這個狀況後, 為什麼還要花錢跟對方談??
而不是直接談要回來??
明明停車位所有權就是你的不是嗎??

既然你都會願意拿錢去談車位.....
所以我合理的反推,
你購買這間房子時,
你已經知道這件事了.
而且,
相對的金額補償已經扣除在購屋金裡了,
對吧??
否則律師應該會建議你去告屋主,
而不是告對方.

再則,
這件事情跟對方是不是議員根本沒關係!
你這樣寫,
是想讓事情焦點模糊,
心態可議!!

最後,
像你說的都這麼有理了, 被黑掉.
你還不敢把議員的名子打出來,相信你自己也是心虛, 對吧!!

leazy wrote:
我就知道一定是冥盡黨...(恕刪)


看不懂您的用詞
請尊重他人 這是禮貌
還好有回報檢舉功能,拯救茺哥玻璃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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