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女拉拉 wrote:
我非常氣憤想請各為我...(恕刪)
何必呢?就直接公佈該議員姓名阿!
既然這樣就上報,就上媒體!再不行。就上FB成立粉絲團阿!
ken9028 wrote:
請看110樓的判決書...(恕刪)
baddaddy wrote:
先不論兩造誰對誰錯!? 事實只證明樓主應該考慮換個律師?
前(前)屋主將停車位一位兩賣(產權與使用權分開賣), 是否合法!? 樓主買房前仲介是否已清楚告知!? (這都是後來樓主會被判敗訴的主因 - 我想: 應該無關議員與百姓!?)
倘若買前仲介(或前屋主)已清楚告知且額外折價給樓主, 那麼樓主的心態可議!? (撿便宜!? 等告贏多賺一個停車位!?)
當然那位議員也很奇怪!? 又不是出租!? 應該很少人買車位只買使用權不買產權的吧!? (實務上: 連那小單位的身後塔位買賣都有附持分土地產權了, 何況是大上數倍的停車位!? 難不成是想等人來告!? 敲一筆補償費!?)
反過來, 若買前仲介(或前屋主)未善盡告知的義務!? 那麼樓主就告錯人了(應該告前屋主與仲介惡意隱瞞不當得利!?) 這也是樓主告議員卻敗訴的主因!?
實情如何!? 我們不得而知. (因為大家都只會挑對自己有利的說詞來敘述!! 避重就輕)
到底樓主的前一手屋主是否知情刻意隱瞞!? 還是議員(樓主)明知不合邏輯情理(法律)仍執意而為之!? 那就只有請讀法律的網友幫忙解答囉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