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我看的意思原PO應該是沒有收租金大意是說前屋主已經降低房價賣給原PO如果要再要求返還或是收租金就是雙重獲利所以要求使用權返還跟自98年7月(應該是他購買過戶以後的日期)以後收4000塊的租金的要求全部駁回。所以原PO當初已經知道使用權沒有包在房價裡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