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btom wrote:幹的好!支持台北市...(恕刪) 反正先遏止違建不再出現~以前的違建再來想辦法拆~重大違建=頂樓的把屋頂佔據變成他的~重大違建=樓下的把騎樓圍住變成他的~重大違建=占據公有地自用違建=自私=醜=市區景觀變Low
tylersony wrote:換句話說 避免消費者落入違建買賣糾紛不也是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這樣解釋好像也通?...(恕刪) 有關憲法第15條的大法官釋憲文很多,很可惜沒看到這種解釋。等你當上大法官,看能不能加上這個解釋。
bbblee wrote:不用急啦九月一日還有幾天實施後看成效囉...(恕刪) 不過九月還沒到,總可以檢視過去吧?不知道之前閙的沸沸揚揚的那226間違建,現況如何?會不會又是老劇本:小拆一下做做樣子,風頭過了,(違建)恢復原狀。船過水無痕?
小小修正fsvbzq wrote:重大違建=頂樓的把屋頂佔據變成他的~ 頂樓樓板若有約定專用,確實他可以專用的。但專用不表示可以違建。fsvbzq wrote:重大違建=樓下的把騎樓圍住變成他的~ 騎樓的建物和土地確實是私有的喔!但私有不表示可以圍起來。正確的說騎樓是私有公用。fsvbzq wrote:違建=自私=醜=市區景觀變Low 違建是自私沒有錯。但...看看台灣違建的普遍性,不自私的人應該是稀有動物了。但違建=醜?這有待商確。台北市是全台取締違建最積極的。花架,採光罩等違建是不取締的(頂多拍照列管)。原因就是認定它們只要安全無虞,花架,採光罩等並不醜,對市容反有加分的。
花台 採光罩是不用拆除的沒錯 但是還是要檢討跟採光罩跟花台的形式依照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來檢討雨遮的深度 一般是50~60公分以下 採光罩則當做雨遮檢討花台要檢討鏤空率 如果外突的花台 花台是不可以做底版 整體需要鏤空率2/3以上不然拆除大對還是會來拆你
aynydyyu wrote:雨遮的深度 一般是50~60公分以下 採光罩則當做雨遮檢討...(恕刪) 採光罩只是合併雨遮的總面積有限制,不是當雨遮檢討。兩遮的深度限制,是指建築物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採光罩一般蓋在露台上方,沒有外緣突出的問題。(當然把採光罩蓋到突出築物外緣,另當別論)
bmw_m3 wrote:104年9月1日開...(恕刪) 104.9.1起 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才要建築師出具無違建證明就我看來是防止一般消費者買到二工雨遮變陽台室內原圖機房變房間、工業宅等等的案件 ...照成消費糾紛等等訂出來的法條跟中古屋交易的違建問題沒啥關連不過這餅在未來會越來越大 未來五年十年之後 ...只要104.9.1之後才領到使用執照的建築物要做買賣等等就要找建築師背書,但是沒找建築師簽證也沒關係只要你交易的房子沒有違建,也不用花錢請建築師來蓋章只是苦了台北市的承辦...以後要天天去查新交易的房子有沒有違建最後提醒一下如果你買賣的標的物是104.9.1之後才取得使用執照的建築物並且有二工違建 就要找敢簽證的建築師開無違建證明給你 防止市政府派員來查不過一般建築師不會簽這種東西 簽了被捅出來要關的
sunyearhuang wrote:有關憲法第15條的大法官釋憲文很多,很可惜沒看到這種解釋。等你當上大法官,看能不能加上這個解釋。 那想請問為什麼會有拆除大隊這個違憲單位存在呢?小弟是當不了大法官的這種小問題應該也不用勞煩法務單位了反而比較想討教你的看法 畢竟仁兄的的言論對我來說很有...創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