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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招打死【新違建】,買賣時,出具【無違章建築證明】,建商準備哭哭


sunyearhuang wrote:
你唸那麼多次,重點...(恕刪)


誰都知道法條文不是自己解讀的算~不然怎有法官律師~

你沒看到有人會把中古屋也想到這裡面去了嗎~~~~~~~~~~




Mobtom wrote:
幹的好!支持台北市...(恕刪)


反正先遏止違建不再出現~
以前的違建再來想辦法拆~

重大違建=頂樓的把屋頂佔據變成他的~
重大違建=樓下的把騎樓圍住變成他的~
重大違建=占據公有地自用

違建=自私=醜=市區景觀變Low
tylersony wrote:
換句話說 避免消費者落入違建買賣糾紛不也是保障人民的財產權? 這樣解釋好像也通?...(恕刪)

有關憲法第15條的大法官釋憲文很多,很可惜沒看到這種解釋。
等你當上大法官,看能不能加上這個解釋。
bbblee wrote:
不用急啦
九月一日還有幾天
實施後看成效囉...(恕刪)


不過九月還沒到,總可以檢視過去吧?
不知道之前閙的沸沸揚揚的那226間違建,現況如何?
會不會又是老劇本:
小拆一下做做樣子,風頭過了,(違建)恢復原狀。船過水無痕?
小小修正
fsvbzq wrote:
重大違建=頂樓的把屋頂佔據變成他的~

頂樓樓板若有約定專用,確實他可以專用的。但專用不表示可以違建。

fsvbzq wrote:
重大違建=樓下的把騎樓圍住變成他的~

騎樓的建物和土地確實是私有的喔!
但私有不表示可以圍起來。
正確的說騎樓是私有公用。

fsvbzq wrote:
違建=自私=醜=市區景觀變Low

違建是自私沒有錯。
但...看看台灣違建的普遍性,不自私的人應該是稀有動物了。

但違建=醜?這有待商確。
台北市是全台取締違建最積極的。花架,採光罩等違建是不取締的(頂多拍照列管)。
原因就是認定它們只要安全無虞,花架,採光罩等並不醜,對市容反有加分的。

花台 採光罩是不用拆除的沒錯 但是還是要檢討跟採光罩跟花台的形式

依照 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來檢討

雨遮的深度 一般是50~60公分以下 採光罩則當做雨遮檢討

花台要檢討鏤空率 如果外突的花台 花台是不可以做底版 整體需要鏤空率2/3以上

不然拆除大對還是會來拆你
aynydyyu wrote:
雨遮的深度 一般是50~60公分以下 採光罩則當做雨遮檢討...(恕刪)

採光罩只是合併雨遮的總面積有限制,不是當雨遮檢討。
兩遮的深度限制,是指建築物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採光罩一般蓋在露台上方,沒有外緣突出的問題。
(當然把採光罩蓋到突出築物外緣,另當別論)

bmw_m3 wrote:
104年9月1日開...(恕刪)


104.9.1起 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才要建築師出具無違建證明

就我看來是防止一般消費者買到二工雨遮變陽台

室內原圖機房變房間、工業宅等等的案件 ...照成消費糾紛等等訂出來的法條


跟中古屋交易的違建問題沒啥關連

不過這餅在未來會越來越大 未來五年十年之後 ...只要104.9.1之後才領到使用執照的建築物要做買賣等等

就要找建築師背書,但是沒找建築師簽證也沒關係

只要你交易的房子沒有違建,也不用花錢請建築師來蓋章

只是苦了台北市的承辦...以後要天天去查新交易的房子有沒有違建


最後提醒一下如果你買賣的標的物是104.9.1之後才取得使用執照的建築物

並且有二工違建 就要找敢簽證的建築師開無違建證明給你 防止市政府派員來查


不過一般建築師不會簽這種東西 簽了被捅出來要關的

sunyearhuang wrote:
有關憲法第15條的大法官釋憲文很多,很可惜沒看到這種解釋。
等你當上大法官,看能不能加上這個解釋。

那想請問為什麼會有拆除大隊這個違憲單位存在呢?

小弟是當不了大法官的
這種小問題應該也不用勞煩法務單位了
反而比較想討教你的看法 畢竟仁兄的的言論對我來說很有...創意

tylersony wrote:
那想請問為什麼會有拆除大隊這個違憲的單位存在呢?...(恕刪)

憲法和法律是保障合法財產不是保障違法財產。
建那個字就是違法之意。了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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