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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更新,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本案結束,感謝網友長期鼓勵支持。

甚麼?請假?
把法院當學校以為自己是小學生
不過法院也是有給人請假的自由吧

照我看
他們根本就是在打電動 吃烤肉

以拖待變.實在有點孬

陳小春2525 wrote:
但書記官告知房仲遞狀以身體欠安為由請假,故而延後開庭。...(恕刪)


真不知道到底還要拖多久???
你那五十幾萬的服務費,不知道房仲花完了沒?

惡質!

真該告到連他媽媽都認不出他來~

舊稻草好點火 wrote:
甚麼?請假?把法院當...(恕刪)


房仲就是擅於偽裝自己是弱勢族群,這是一種訴訟策略。
通常卡到刑事案件的人身體一定是欠安,要入監服刑時99%的人會得失憶症,生活無法自理...
就好像開庭作偽證時會忽然的記憶模糊,開庭完當然就恢復正常唱歌、打電動、吃海鮮烤肉、出國旅遊度假了。
凶狠的房仲只有在作偽證時才會偽裝自己是弱勢族群。
lily3682 wrote:
真不知道到底還要拖多...(恕刪)


依房仲愛享樂又交際應酬多的個性,當然早就花完了,但專任約的客戶還是很多阿,再叫買方出來作證就又有的爽了。
房仲只有發存證信函要錢時速度才會快,他們有弱勢的買方當靠山,在法院裡可是走路有風,畢竟房仲常說:「法官不懂買賣房屋」。


JustinCC wrote:
惡質!真該告到連他媽...(恕刪)


媽媽跟阿姨出來作證了,證詞當然一定是一切都是屋主的錯。
當然有作偽證的那些人,公訴檢察官還是會清算一下。
我突然想到

會不會告到後面

他就跑路了

從此躲在親友家

或許已經找到人煙稀少的環境

拿著類似自己相貌的身分證

反正15年就躲過追訴

不過沒有大幹一票

也著實不划算


原來發存證很快,但要把錢退還很難?

陳小春2525 wrote:
依房仲愛享樂又交際應...(恕刪)


法官不懂法律

那法官懂什麼?

要是以這種理論來說

那麼~

房仲不就不懂房屋交易

那還拿什麼仲介費
舊稻草好點火 wrote:
反正15年就躲過追訴...(恕刪)


依刑法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再依刑法第83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

被告要逃25年才會消滅,這期間都不能再當買方出庭作證撈錢了,法警拿了身分證一查就知道是通緝犯。
房仲很會算的,怎可能會因小失大,進去苦窯關還可以多認識幾個臭味相投的買方,出獄後再出庭作證一次就還本還兼賺利息。

別人要請證人出庭作證非常非常困難,畢竟沒人願意去得罪跟自己沒關係的人,況且自己也沒得到任何好處,說不定還會招來無妄之災,但房仲找來的買方通常都很配合積極出庭作證,這真的非常稀奇,房仲自己就非常忌諱介入別人的糾紛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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