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ce wrote :
報馬仔 wrote:
你才鬼扯 去看憲法...(恕刪)
我覺得舉美國案件可能不是一件好事
第一、法律程序面設計不同
第二、實際上也美國不見得只有說一句不同意就不參加
第三、王家事實上已經進入後階段議價問題,而非前階段公聽會等可要求變更設計問題
所以依造我前面所貼的法律
爭議點應該是議價不合為何可透過國家徵收或者強拆方式執行?
其實不只是都更法,我國法上徵收方面也都有類似問題?
這種方式到底合不合憲法要求的手段適當性?...(恕刪)
非常同意您有料的回应
這種討論才能有異中求同良性討論
我守護是我的認知價值觀念
律法並無法讓人稱義
拿律法當唯一真理更是贼官利器一考驗就出事
有人的利益必要踩在别人血肉上完成任務
那是噬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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