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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苑釋憲案經大法官不受理!!!


saaaad wrote:
我後面都有特別解釋喔...(恕刪)

你不是說這是王家同意都更的證明嗎?
但你就是不說前提是樂揚要給王家兩億。
這個比事實還更容易誤導大家吧!

若你也不認為這是王家同意的證明,那你提出來做甚麼?搞笑用的嗎?

好吧!你說你提這份文件做甚麼用?
kuoyuan1 wrote:
你不是說這是王家同意...(恕刪)


好啦,隨便你怎麼解釋我的原意拉

我也沒有意願跟你繼續下去

你的原文是"願意" 我也一直說王家曾經白紙黑字寫下他們有"意願"要都更

你又自己又要變成"同意" 我真不知道該說甚麼...



有沒有意願要都更和知不知道要都更本來就是一開始不管是法官或是許多網友想要證明的事情

從許多證據顯示,王家是知道且是有意願要都更的

許多人拿文件出來,結果他們是自己有明顯的立場,最後造成大家誤解的解讀

或者是不同立場的人,卻硬要解釋和圓謊,造成更嚴重的誤解

拿出文件,真的是好事情嗎?



你有意願要都更,同意戶也給你時間打官司爭取你自己的權益,不管你要排除或是原地重建,請自己提出方法和建商談

從來沒看過王家有感謝同意戶,倒是同意戶變成許多網友口中的搶奪別人土地?

這真的是公平正義嗎?


"意願" 跟 "願意"
字顛倒了
意思好像就不太一樣了

我有意願買 (對物品有興趣, 可以談談看)

我願意買 (口頭表示承諾)

AL168 wrote:
"意願" 跟 "願意...(恕刪)


兩個詞當然還是有些許差別,但比起最後變成"同意"

這也差太多了吧...


我一直用有"意願"

你有意願,但不一定要同意

這種事情當然可以不同意阿

但請想想那些讓你有時間爭取自己權益的人,那些人正在傷心痛苦耶
樂揚手上台北市政府的建照真的是最強大的武器

以刑事來看
擺放貨櫃屋,涉及竊佔王家的土地;但竊佔構成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但樂揚手上有建照,其擺放貨櫃屋就成為建造工程所台北市政府所允許之合法行為。自然無法以竊佔罪相責。
另外像工人進入王家土地,要求離去而拒絕離開,涉及刑法侵入住宅罪,但其構成要件"無故侵入",也因樂揚有建照,工人進入工地即非無故侵入,自然亦難以此條刑法相責。

以民法來看
王家的土地使用、管理收益之權,似被樂揚侵犯,需用侵權要求樂揚回復原狀及賠償,但依民法184"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同樣的,建照使樂揚合法施工權利,樂揚對王家亦無侵權行為。

只要有這張建照,樂揚在刑民法上,王家根本無可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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