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livecat wrote:
dear.
都市更新分兩種,一種是協議合建,一種是權利變換
前者才需100%同意
後者按劃定方式而有不同比例,但不需100%
你寫的這段,我看不懂!sorry~~或許我誤解你的意思
都更是以更新單元內全部地號及所有權來當分母來看的!...(恕刪)
舉例來說好了
假如更新單元內有五筆地號(ABCDE) 人數共計12人
A地號一位土地所有權人
B地號二位土地所有權人
C地號三位土地所有權人
D地號四位土地所有權人
E地號為土地法34-1所稱公同共有
(E地號有兩位土地所有權人 甲擁有4/5產權 乙擁有1/5產權 )
試問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
有一實施者提出事業計畫申請案(開發方式權利變換)
同意人數7人(A地號1人、B地號2人、C地號3人、E地號甲1人)
同意比例66.7%>法定60%門檻(詳爭議點處說明)
這樣縣市政府敢受理此案件嗎?
爭議點為E地號甲同意是不是代表乙也必須同意(依34-1甲面積超過2/3可處分)所以同意人數從7人變成8人超過法定門檻
這還不包含
1.土地面積及樓地板面積同意比例該如何計算所產生的問題(是僅計算甲的面積或甲乙面積都須計算)
2.後續權利變換的問題(乙是視為同意參與or不願參與、應該領取補償金或可配回更新後之權利價值)
因此實務上執行仍須以公同共有土地內全部所有權人同意才行(亦甲和乙都必須同意)
更新條例訂定比例門檻條件之目的其中一項當然是為解決產權複雜
但訂定法令時 常與其他法令產生競合問題
這恐怕不是當初可預料的到
這問題營建署有開過會
但是會議結論讓人看的霧濛濛
還是把球再丟給地方政府自己想辦法
本於權責自行認定吧
ps:處理程序應該是先以34-1條解決共有的問題後,再申請都市更新囉!!這只是小弟的單方面的見解
希望其他先進能給予指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