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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34-1 ~!

olivecat wrote:
dear.
都市更新分兩種,一種是協議合建,一種是權利變換
前者才需100%同意
後者按劃定方式而有不同比例,但不需100%

你寫的這段,我看不懂!sorry~~或許我誤解你的意思
都更是以更新單元內全部地號及所有權來當分母來看的!...(恕刪)


舉例來說好了
假如更新單元內有五筆地號(ABCDE) 人數共計12人

A地號一位土地所有權人
B地號二位土地所有權人
C地號三位土地所有權人
D地號四位土地所有權人
E地號為土地法34-1所稱公同共有
(E地號有兩位土地所有權人 甲擁有4/5產權 乙擁有1/5產權 )

試問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
有一實施者提出事業計畫申請案(開發方式權利變換)
同意人數7人(A地號1人、B地號2人、C地號3人、E地號甲1人)
同意比例66.7%>法定60%門檻(詳爭議點處說明)
這樣縣市政府敢受理此案件嗎?

爭議點為E地號甲同意是不是代表乙也必須同意(依34-1甲面積超過2/3可處分)所以同意人數從7人變成8人超過法定門檻
這還不包含
1.土地面積及樓地板面積同意比例該如何計算所產生的問題(是僅計算甲的面積或甲乙面積都須計算)
2.後續權利變換的問題(乙是視為同意參與or不願參與、應該領取補償金或可配回更新後之權利價值)

因此實務上執行仍須以公同共有土地內全部所有權人同意才行(亦甲和乙都必須同意)

更新條例訂定比例門檻條件之目的其中一項當然是為解決產權複雜
但訂定法令時 常與其他法令產生競合問題
這恐怕不是當初可預料的到
這問題營建署有開過會
但是會議結論讓人看的霧濛濛
還是把球再丟給地方政府自己想辦法
本於權責自行認定吧

ps:處理程序應該是先以34-1條解決共有的問題後,再申請都市更新囉!!這只是小弟的單方面的見解
希望其他先進能給予指教!
留不留的住是一回事!

留他的意義是一回事!

法院提存現金領回後,如何安排或運用資金更是一門大事!

不爽又有時間!先去法院領錢!再提個損害賠償告訴!

實況經驗分享!
bada wrote:
舉例來說好了假如更新...(恕刪).E地號為土地法34-1所稱公同共有
(E地號有兩位土地所有權人 甲擁有4/5產權 乙擁有1/5產權 )


基本上你的問題先決上己有問題
若可知甲乙各擁有多少產權,則為分別共有,而非公同共有

若為分別共有
在都更權變的計算基礎上,我假設
A土地1人 100坪
B土地2人 100坪
C土地3人 100坪
D土地4人 100坪
E土地2人 100坪

若ABCD4筆土地的人全都同意,就算E沒有人同意這個都更案還是會過的!
就說以整案去看分母了

這問題離題了,搞清楚基礎再來討論,不然誤導當事人很不好
虎斑貓

olivecat wrote:
若可知甲乙各擁有多少產權,則為分別共有,而非公同共有...(恕刪)


我想你應該誤解意思了
我的前提假設是ABCD地號均為分別共有 E地號則為公同共有時(再加一條但書  非屬更新條例第22條第1項已達私有土地4/5以上不與計算人數時)
如申請更新案有夾雜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土地時
那人數計算該如何解決
我當然曉得ABCD四筆地號只要取得門檻比例當然可以送事業計畫案  可是如果5筆土地中僅D地號4位地主與E地號的乙地主不同意時  此案是否可送審  這才是關鍵吧(此案是討論土地法34條之1)

如olivecat前輩所說僅僅是ABCD土地所有權人均同意那麼簡單的話   那討論公同共有就沒啥意義了!

看來olivecat大大如此專業
那就容小弟就教一下
就如我所假設的題目所言(先不管面積的部分)
上述五筆地號中有此情況產生時
同意:A地號1位、B地號2位、C地號3位、E地號甲同意
不同意:D地號4位地主與E地號的乙地主
那本案事業計畫可否送審呢?
謝謝!

ps:如我假設題目有誤導樓主就先抱歉了!

lacuna0517 wrote:
1. 所謂告知,是不是寄存證信函給那個共有人說要賣地就可以了?如果不知道要寄哪裡,那是要公告囉 是登報嗎?

2. 條文中提到"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 這關鍵的一段看不懂不知

=> 是說告知後可以逕行賣地,但是賣的錢該給那位共有人後才能作產權變更嗎?但是這樣程序上不是怪怪

的,產權沒辦法轉移,買主怎麼會付錢,沒拿到錢又怎麼付給那位共有人?

不知道有沒有大大遇到一樣的事 是怎麼處理的呢?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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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做整體的移轉買賣報告請參考看看,情況如下....

一般會動用到土地法規34條之一的處理流程,
資格已符合標準的買賣情事產生(買主出現且價金付款條件持份賣主均已同意的情況下)
用賣主身分寄存證信函到不賣的地主戶籍所在地住址(或知現況實際的住址)若都找不到就以謄本登記的住址做寄送.(切記是收到日10日內起算而非寄送日10日起算@)絕非所謂的豋報或公告就可處理.

存證信函的五大要件 人,事,時,地,物等五大要件都詳細寫在裡頭,並請代書詳細計算售地所產生應支付的款項:如每人的土增稅,鑑界費,仲介費或部分人在此標的物曾有債務排除剩餘應交付的款項細算清楚....(重點提示需有買賣行為產生才可主張動用34條之一,因之前口頭告知協調不成主張不賣才會做存證信函的)

另外狀況產生1 如持份賣主因年代久遠且久尋也無下文,就利用戶籍所在地做存證信函告知此買賣訊息,如期限到仍無聯絡就把此人應持份比例分得之價金送往戶籍所在地之地院提存所即可.(提存時限已過仍未領就充公送國家啦)
狀況產生2 賣主如常居國外且已放棄本國國籍,但仍同意配合要賣時,就要以長居國外駐地領事館開立海外授權書(或許也放棄本國之國籍所以只能用海外授權書來替代印鑑證明去地政單位做移轉使用)並請所有權人授權台灣當地人代領(同時開立授權書)持份款項.

其實大部份這種案子都是交由有過實務經驗的房仲或代書來處理會比較有機會成交,因為交易比較煩瑣且付款成數都要看推展進度來支付款項成數的,買方也無須擔心畢竟有第三者(房仲或代書)留意整個過戶的流程.
如果您仍有其他不明瞭之處就請與我聯繫吧!!
ROBERT wrote:
1.人頭>1/...(恕刪)



請問人頭 = 1/2且產權持分= 1/2→可以開發嗎?

supertaiwan wrote:
請問人頭 = 1/2且產權持分= 1/2→可以開發嗎?


法條
土地法34-1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
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所以產權跟持分都要>1/2才可以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bada wrote:
舉例來說好了假如更新.......處理程序應該是先以34-1條解決共有的問題後,再申請都市更新囉!!(恕刪)


我懂你的意思
但實務上據我所知
目前在台北市的案子
在辦理更新時,有遇到其中土地有公同共有情形時
在人數的計算上,以謄本所載為準
其公同共有部份,按人數推斷其持分為均等

我懂你的見解,但上述為實務的狀況
虎斑貓
olivecat wrote:
公同共有部份...(恕刪)

資本主義土地私有制的法律條文解釋,真是令人嘆為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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