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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頂樓所有權.為何說我侵占呢..請解惑...乾恩

voyge wrote:
可以順便請教一個問題...(恕刪)


在逃生樓梯間設置鐵門是絕對違法的,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
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
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
部分。
另外這也涉及到公共危險, 絕對不能妥協, 必須檢舉拆除.
1、本件並非侵占,而係竊佔。
2、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為即成犯,於其竊佔行為完成時犯罪即成立,以後之繼續竊佔乃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又因所竊佔者為他人不動產,祇是非法獲取其利益,其已否辦理登記,與犯罪行為之完成無關,有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118號判例可資參照。是以竊佔行為於竊佔當時即已完成,其追訴權時效期間應自竊佔行為完成時起算。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係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之罪,又追訴權於行為人所犯罪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經十年不行使而消滅,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竊佔犯行之追訴權時效,倘已經過十年期間不行使而完成,自應就依法諭知免訴。所以你的行為就算是竊佔,依前開追訴權時效之說明,則追訴權時效即已完成。

Opus7 wrote:
在逃生樓梯間設置鐵門...(恕刪)

我也覺得這應該跟公共危險有關
可是,能匿名檢舉嗎
畢竟.......

感謝大家熱情的解答
我記得過去法律上 頂樓是屬於最上一層樓用戶的?
請問一下是曾經有這樣算的嗎?

好像要二十幾年前的房子才有?
放風聲說他檢舉所有頂樓有加蓋的住戶

herry_jo wrote:
放風聲說他檢舉所有頂...(恕刪)


這招真狠.......但也許很有用........
herry_jo wrote:
放風聲說他檢舉所有頂...(恕刪)

挖...
這樣他會不會3天2頭就被人加蓋布袋啊...
FuzzyCat wrote:
我記得過去法律上 頂...(恕刪)


應該沒有吧!頂樓算公共空間,大家都可使用!
有些人白目白目的,將頂樓占為己有,還加鎖.
只要有人檢舉鎖很快就會被拆了,我有試過!!
其實依22樓的解釋及以前在網路上找到的判例
對方是告不成的, 記得叫什麼默....??
就是只要堅持當初增建時, 全棟住戶大家都已默許使用, 超過一定年限, 就無法再追訴說竊占或怎樣。

但是否可以檢舉拆除, 因是地方權責, 各縣市政府規定及做法皆不同。

FINALMS43 wrote:
樓上各大大的回應讓我...(恕刪)

如果是老違建要改建
長寬高都多一點點 是沒關係
不過完全沒有 要變有
光空拍圖就看的出來 建議你不要以身試法
花了鈔票 又接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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