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ethe0214 wrote:
樓主就趕快準備房屋及里長的建屋時間證明,去向地政機關先申請登記地上權就可以在別人的土地上取得地上權,保障自己一點權益。
這地上權是永久地上權,所以實質上跟所有權差不多,再加上樓主的父執輩已經付過地價,也就是使用土地的對價,所以以後也不用再付地租了,因此,有人願意幫你付一輩子的地價稅,還趕不走你。
所以,如果真的要主張自己的權利,就是趕快向地政機關提出登記地上權的申請,(先填申請書),再補件就對了。這一招不說,就算是知道民法的人,或唸過法律的人,還不一定知道。
...(恕刪)
恩恩,01果然是高人輩出,之前客戶也有提到地上權..
小弟有向地政機關請教,得到的消息是,要申請地上權,需要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才行,這.......這我拿不到吧!!!
我現在做的動作,對方知道我是要跟他要土地,應該是很緊張,更不可能會同意

還是大大說的地上權跟我問的地上權不一樣

還是有什麼密訣可以申請的到,如不方便公開,請拜託大大私下告訴一下訣竅,感恩~
ps:對了, 地上權如跟都市更新衝突,有用嗎?
我只簡單說幾個處理方向:
首先,千萬不用自動搬離舊家或將舊家拆除,最好進一步把全部土地都予以使用,因為雖然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的時效已經消滅,但由於土地已經交付,依最高法院85年的判決見解,你們使用該筆土地不能被視為是無權占有,原出賣人不能請求返還。
在這種情況下,這些繼承人或後續買受者將可能空有土地所有權卻無法使用,這會讓他們非常困擾,為了避免這種困擾,這些繼承人或者購地者就有可能回到談判桌上。
比較擔心的是,假若這筆土地被國家徵收,那就會比較麻煩,因為補償金會被地主領主,而土地會被政府以公權力徵用,此時恐怕沒辦法再主張有權占有,但若果真發生這樣的事實,則可以考慮向繼承人依不當得利請求給付補償金,因為繼承人雖依時效利益免除移轉土地的義務,但由於他們的祖先已經先收了土地價款,有不當得利的情形,所以可以請求他們返還,而由於不當得利必須要在對方提出時效抗辯之後才能請求,所以請求權時效可以從他們確定提出時效抗辯時起算,這樣的話就還沒有消滅。
簡單的說就是:刻意宣示土地占有權,讓有意願購買該土地的人知道這塊土地有糾紛;同時向對方表示就算他們不移轉土地,依照法院見解也沒辦法取得使用權,然後要求他們移轉土地或提出補償。
一定對方接受,請記得用書面白紙黑字寫下來,然後儘快履行。
另外,有關時效取得地上權的部分,會有一點點小小的問題,
就是版大的祖先當時和對方的祖先簽了土地買賣契約買了土地後使用,
應該是基於「取得所有權的意思」使用土地,而非「取得地上權的意思」
這部分一旦對方提出異議,拿出雙方的合約證明,你們的「取得地上權的意思」可能會不成立,
也就有可能辦不成登記,所以還是謹慎處理為宜。
願版大順利的解決此事。
大頭^-^ wrote:
恩恩,01果然是高人...(恕刪)
地政人員資訊可能有誤,也有可能是樓主沒向地政人員講清楚。
依照土地登記規則,在時效取得地上權的情形,基本流程如下:
1、申請登記:提出占有土地四鄰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開始占有至申請登記時繼續占有事實之文件。
2、公告:登記機關審查證明無誤後進行30日公告,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3、調處:土地所有權人如在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則由主管機關進行調處。
4、起訴:不服調處者,則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15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另內政部有頒布一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樓主申請地上權登記時也可以參考一下。
不論如何,地上權先申請再說。地政機關受理後,樓主之後談判的籌碼也稍微多了些。
由於本案進入訴訟程序機率頗高,加上「是否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土地」此點,證明上也頗有難度。
只能預祝樓主順利了。
以上資訊,希望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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