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積找補不足的部份若超過 1%,則所有不足的部份全都要找補。
例, 不足 3%, 就找補 3%, 而非 2% 喔~~~
本人購屋時也有同樣糾紛,桃園縣政府就函內政部。
而內政部的解釋就如我所說的,
立法精神應該是誤差 1% 以內無可避免,但超出 1% 就很可能是故意的,
並且若建商永遠都可以扣 1% 不找補,那建商會笨到不善加利用嗎???
相反的,消費者只須針對超出 1% 以上的面積加錢喔,多出 1% 以內的部份就是賺到!
另,找補是依房地總價計算。
此外,按消保法,消費爭議應依消費者有利的方向解釋。 <--好像是這樣
以上是您的合約內容是依定型化契約而言。若您的合約另有約定,仍須從其約定。
因這些好像未列入約定及不可約定事項中....
我們總以為自己比大多數人聰明,但其實我們就是大多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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