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劉X羚係XXXX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XX公司)房屋仲介人員,毛X耀、毛X璋、林X玉、毛X達、毛X維、鐘X蓮等6人原為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毛X耀等6人前於民國110年12月31日與XX公司簽立土地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委託銷售系爭土地,約定銷售價格為新臺幣(下同)3億4,632萬2,000元,即每坪57萬元,仲介服務報酬為成交價格1%,委託期間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詎劉X羚為賺取仲介費,明知永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信公司)購買系爭土地之前提係連同鄰近土地之平均單坪價格不得高於60萬元,並無副總要求紅包之事,竟於111年2月22日某時,在毛X耀位於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向毛X耀、毛X璋佯稱某建設公司副總要求300萬元紅包,作為遊說該公司董事以每坪至少57萬元之價格購買系爭土地,致毛X耀、毛X璋陷於錯誤,當場簽署同意書予劉X羚,同意系爭土地若買價達57萬元,則地主須另外支付中人費300萬元之條件。嗣於111年2月24日,由毛X耀、毛X璋代表與永信公司簽約,永信公司同意以每坪57萬元,總價共3億4,632萬2,000元購買系爭土地,劉X羚即將先前約定支付之300萬元,直接與服務費一併計算,即服務費由原先346萬3,320元提高至646萬元,並要求毛X耀、毛X璋簽署服務費確認單,然毛X耀之女毛X琪為免劉X羚嗣後又持上開同意書請款,當場要求劉X羚返還上開同意書,劉X羚不得已,將上開同意書撕毀後交付毛X琪,嗣經毛X耀等人探詢永信公司,始悉受騙,因而拒絕支付646萬元服務費予XX公司。
二、案經毛X耀、毛X璋、林X玉、毛X達、毛X維、鐘X蓮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