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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都更條例中80%同意即可申請都更是否違憲?

黑羽斷翼 wrote:
OK啊你先找出你能主...(恕刪)


法律沒這種條文,怎了?我是跟你講法律嗎?

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對方講 民主就是多數決,我講那段的意思是,私人財產 不允許個人或群體決定如何使用,如果你不認同?我講的那段你就得接受
我可以選擇不同意 然後可以 控制 指揮 干涉我的財產使用自由,那選擇不同意的意義何在?
那就是我沒的選,然後你把不同意前灌上選擇,然後就可以說我們可是民主自由的,這不是掛羊頭賣狗肉嗎?

這是憲法第23條授予的限制人民基本權,在多數決的情況下決定進行都更,少數可選擇參與分配或現金補償(為推動多數避險、公益,限制少數在此都更案中的財產權)
民主自由不是一步到位的,都是經過累積經驗後慢慢修善
憲法是1947年公告實施的,至今經過7次修增,表示其未必是完美的
掛羊頭賣狗肉這部份,建議您可以朝修憲方向前進

權利變換是法律上的解釋,憲法裡面沒這個?我總感覺你想要用你認為合理的法律,來推翻憲法內容的不合理,你分不清大小王了嗎?法律是憲法的小弟,我前面講過了,你希望我反對你的法律解釋嗎?我從沒講過都更條例違法,我講的是違憲,講白一點的就是合法但違憲,我對你的法律解釋沒興趣,如果你一直要用法律解釋,那抱歉一律跳過不理不鳥

憲法沒寫權利變換...那他寫了勞基法?銀行法?六法全書都寫在憲法裡?
憲法是主旨大綱,法律是依憲法制定詳細實施規責,有問題嗎?
法律是立法委員搞出來的,不合理可以釋憲解決,憲法內容我覺得合理啊!
反而是你一直覺得23條的限制不合理
都更條例是否違憲,不是你覺得....必須是憲法法庭覺得

老舊結構的房子不能住人了嗎?也很安全阿,新蓋的房子也有偷工減料的阿,我不喜歡改變我的生活習慣不可以嗎?
集合式公寓除了房子其他共有沒錯阿,就算是共有也不能排除這是我的財產?我有支配財產的權力,其他人不得 控制 指揮 干涉我的財產使用

老房能住人,但未必安全。新建物偷工減料這部份就偏題了,老房就沒有這問題?
只要是共有的,有爭議就是以合法的方式以多數決處理。
"個人財產不容他人控制 指揮 干涉" (憲法沒寫這麼多,寫的是 財產權,應予保障。)
舉個例子:遺囑指定全部由單一繼承人繼承,遺產法卻規定必須給予其他繼承人特留分
請問是否侵犯被繼承人的財產權?(我猜你會說:死人無權....)


需求是選項可有可無,我房子能住 能使用 能買賣,只因有需求就能強迫別人同意都更嗎?
講N百次了~共有財產(公設、土地)有爭議就是以合法的方式以多數決處理。
都更需求是可有可無,但當多數人都覺得有需求時,法律賦予共同持有這塊土地及建物的人
以都更條例規範少數服從多數的方式進行,也有可能是不同意佔多數啊!
你私人透天單獨地號的話,沒有任何人能決定你是否參與都更,可以當孤島沒問題!

都更是選項我房子能使用,那都更就是可有可無,舊房子居住也很安全沒問題
騎車戴安全帽是政府的政策,涉及公共安全,騎車上路有機率發生車禍,所以是未知數,房子會不會倒也是未知數,有機率發生車禍你還不是照樣騎車出去,房子未倒前一樣能住,若你不認同不就雙標嗎?

這段我認同,除了騎戴安全帽與公共安全沒啥關係,單純是個人安全

憲法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私人財產 不允許 個人或群體 干涉 妨礙 控制 ←這行字是你個人認為,並非憲法規定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都更是公共利益,但我的房子能使用 能住 能買賣,並沒有急迫性非都更不可,所以應排除在外

這是你可以在協調會上提出的反對理由,交由政府單位去審議
不過有個情況你得了解,假設5層公寓你住其中1樓,除了你,其他戶皆同意參與都更
請問要如何將你排除在外?

我認為都更條例違反憲法,理由我都說過了,我管你要不要認同,我不需要你列都更條例中的權利變換,我並沒有興趣想要知道法條如何執行,我沒要求你列任何法律條文,我看你是想拿法律幫你背書,但法律並不能解釋某條法律沒違憲

不需要你"認為"違憲,要的是憲法法庭"認為"違憲
憲法沒寫要怎麼都更,當然只能用法條說明,補充知識點而已,看不看隨意~
而且拿法律背書有啥問題嗎?
總比"我認為、我覺得"靠譜吧?
"法律並不能解釋某條法律沒違憲"
沒錯!! 憲法法庭才行,還是那句~我不要你"認為"


我管你是不是 100%建物&土地所有權,這都是我的財產,私人財產就不允許個人或群體 干涉 妨礙 控制
股權也是產權沒錯,那你在購買股權時也表示你同意 以多數股東同意的方式來決定公司未來走向 ,上市、合併、變賣、破產,你都"同意"那為啥不可以?

權狀叫作"房產證" 很重要嗎?你知道我講啥就行,又不是在上國文課

PS:麻煩使用引言或通知,讓我知道你回文了

沒事沒事~你繼續保持"我管你是不是",只要"我認為、我覺得"就好
世界不是圍著誰轉的,一切依法就行!
simonni wrote:
法律沒這種條文,怎了?我是跟你講法律嗎?

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對方講 民主就是多數決,我講那段的意思是,私人財產 不允許個人或群體決定如何使用,如果你不認同?我講的那段你就得接受


這就是問題

沒有法律

所以你提那個本來就沒有法律支持的要求想證明什麼??

證明你自己的無知嗎??




如果你只會看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都不考慮其他任何的法條

是不是今天你跳出來說你想當總統

法律就要保證你能當總統嗎?

因為你認定了總統是你一生的工作..

所以憲法要保證你的工作權??

是嗎??

能不能認真點....
實在很亂看不懂
如果覺得都更條例違憲就要去申請釋憲,但是就算釋憲又如何?你要讓公機關肯照釋憲文走才有用,那就必須走法院告公機關讓法官判,所以公機關說啥是啥,除非公機關願意低頭
不用說80%了,最新的法令已是符合條件的超過50%可申請都更
如果你是獨立地號獨立房屋沒有與他人共有,沒有造成可能的公眾危險時,你可以不都更會繞過你,集合式大樓因為你的土地是跟他人共有,請參考土地法內容
simonni

公眾危險公權力可以介入都更,房子能住人 能使用 能買賣 沒有像公眾危險有急迫性,所以公權力不能介入都更

2025-01-10 20:43
odie0315 wrote:
我可以選擇不同意 然...(恕刪)


"這是憲法第23條授予的限制人民基本權,在多數決的情況下決定進行都更,少數可選擇參與分配或現金補償(為推動多數避險、公益,限制少數在此都更案中的財產權)
民主自由不是一步到位的,都是經過累積經驗後慢慢修善
憲法是2047年公告實施的,至今經過7次修增,表示其未必是完美的
掛羊頭賣狗肉這部份,建議您可以朝修憲方向前進"

"這是憲法第23條授予的限制人民基本權"是你認為的,憲法第 15 條 財產權應予保障,我的房產沒有非要都更的急迫性,房子會不會倒是未知數,不能拿來當作強迫都更的理由

"憲法沒寫權利變換...那他寫了勞基法?銀行法?六法全書都寫在憲法裡?
憲法是主旨大綱,法律是依憲法制定詳細實施規責,有問題嗎?
法律是立法委員搞出來的,不合理可以釋憲解決,憲法內容我覺得合理啊!
反而是你一直覺得23條的限制不合理
都更條例是否違憲,不是你覺得....必須是憲法法庭覺得"

法律是依憲法制定詳細實施規責,那然後呢?我認為不對了嗎?
憲法內容我也覺得合理,那然後呢?
23條 不得以法律限制,那我的房產沒有非要都更的急迫性,你不可以強迫我都更

"老房能住人,但未必安全。新建物偷工減料這部份就偏題了,老房就沒有這問題?
只要是共有的,有爭議就是以合法的方式以多數決處理。
"個人財產不容他人控制 指揮 干涉" (憲法沒寫這麼多,寫的是 財產權,應予保障。)
舉個例子:遺囑指定全部由單一繼承人繼承,遺產法卻規定必須給予其他繼承人特留分
請問是否侵犯被繼承人的財產權?(我猜你會說:死人無權....)"

新建物偷工減料沒有偏題,舊房拆了我就不蓋新屋了嗎,新建物偷工減料也不是沒有,都在你看不到的地方,老屋經過多次地震不倒還不安全嗎?
遺產是人死後留下的財產,政府依死者意願將財產分配給親人,死者沒留遺囑就按比例分配遺產,繼承者有疑慮就上法院,遺產是無主不是繼承者的,沒有啥侵犯被繼承人的財產權,你得等遺產確認是繼承者的,才能主張有沒被侵犯,還沒確認遺產是誰的之前,你就要主張侵犯財產權,你不搞笑嗎?

"講N百次了~共有財產(公設、土地)有爭議就是以合法的方式以多數決處理。
你私人透天單獨地號的話,沒有任何人能決定你是否參與都更,可以當孤島沒問題!"

共有財產也是私人產權,憲法並沒表示共有財產不是私人的,只要是私人財產多數人無權決定,我也講 N 遍了,共有財產必須所有人同意才行

"憲法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私人財產 不允許 個人或群體 干涉 妨礙 控制 ←這行字是你個人認為,並非憲法規定"

應予保障的"保障"啥意思?我以不能 干涉 妨礙 控制 解釋,有啥問題?

"這是你可以在協調會上提出的反對理由,交由政府單位去審議
不過有個情況你得了解,假設5層公寓你住其中1樓,除了你,其他戶皆同意參與都更
請問要如何將你排除在外?"

在協調會上提出違憲會理我嗎?解決釘子戶我有很多辦法,而且保證合情 合理 合法 也能避開憲法,但限住3 4-5樓公寓在加上一些簡單的條件,其他土地分區我暫時沒方案,你除了都更條例就沒備案了嗎,難怪你一直要替都更條例找出路,都更條例不是萬能的碰上憲法不就躺在地上了嗎?釘子戶不管是啥原因,主要是保護自己的財產,有的甚至命都不要了,你的財產控制權不管啥原因被人奪走,你怎辦?至於你提的問題如何排除釘子戶,方案我也有,但你這麼有主見又何必問我呢?

"我不要你"認為"違憲,我要的是憲法法庭"認為"違憲
憲法沒寫要怎麼都更,當然只能用法條說明,補充知識點而已,看不看隨意~
"法律並不能解釋某條法律沒違憲"
沒錯!! 憲法法庭才行,還是那句~我不要你"認為""

你想用法律上的解釋推翻憲法你認為不合理的部份,那你怎不去憲法法庭上要求修改憲法,把憲法你認為不合理的部份修改掉?我"認為"要去憲法法庭,你的法律解釋就不用去憲法法庭嗎?你很偉大嗎?

"沒事沒事~你繼續保持"我管你是不是",只要"我認為、我覺得"就好
世界不是圍著誰轉的,一切依法就行!"

"保持"沒問題!我一直都是這態度,依法沒問題!但要合憲!
黑羽斷翼 wrote:
這就是問題沒有法律所...(恕刪)


我要證明 民主就是多數決 但不含私人財產,否則你就得接受 我說你銀行裡的錢是我的,我找幾個人表決一下,大家表決通過後,我把你銀行裡的錢拿出來與參與者均分

法律不能違反憲法,我講的是憲法,阿你跟我扯法律,雞同鴨講嗎?
odie0315
odie0315 樓主

都更條例限縮私人財產權並未被宣告違憲。管委會帳戶與公司帳戶類似,本來就是公帳非私帳,合法使用方式依多數決決定(委員或股東)。這有啥突破的?是你張冠李戴硬要把公跟私混為一談

2025-01-11 9:26
simonni

都更條例是法律,法律說自己違憲我沒看過,能普及一下我的知識嗎?你不是說銀行存款是純私有的,現在又冒出來公帳,那換一個,我某一銀行帳號曾與父母共有,專門投資股票用,這不是公帳了吧

2025-01-11 18:01
simonni wrote:
"這是憲法第23條授予的限制人民基本權"是你認為的,憲法第 15 條 財產權應予保障,我的房產沒有非要都更的急迫性,房子會不會倒是未知數,不能拿來當作強迫都更的理由

法律是依憲法制定詳細實施規責,那然後呢?我認為不對了嗎?
憲法內容我也覺得合理,那然後呢?
23條 不得以法律限制,那我的房產沒有非要都更的急迫性,你不可以強迫我都更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7~22條列舉各項人民權利,除了~4項情況相關必要人、事、物~之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換言之~在遭遇4項情況之下,憲法允許以法律限制相關必要人、事、物的人民基本權。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防止 = 預防、禁止
避免緊急危難~ 避免 = 設法不使發生、防止
維持社會秩序~ 維持 = 維護保持
增進公共利益~ 增進 = 增加並促進、增強、加深、推進

以上那一項說的是必要或急迫?
這是我認為的
還是你我對中文理解有偏差?

新建物偷工減料沒有偏題,舊房拆了我就不蓋新屋了嗎,新建物偷工減料也不是沒有,都在你看不到的地方,老屋經過多次地震不倒還不安全嗎?
遺產是人死後留下的財產,政府依死者意願將財產分配給親人,死者沒留遺囑就按比例分配遺產,繼承者有疑慮就上法院,遺產是無主不是繼承者的,沒有啥侵犯被繼承人的財產權,你得等遺產確認是繼承者的,才能主張有沒被侵犯,還沒確認遺產是誰的之前,你就要主張侵犯財產權,你不搞笑嗎?

偷工減料新舊建物都有,也都藏在你看不到的地方,主要看施工管理
難道說反對都更大多是認為新建物必然會偷工減料,所以反對?
所以才說偏題了
老屋樓層低重心穩,遇震的確有些好處,但搖了30~50年,即使沒倒但真的安全?
現在若能找到舊公寓內完全無任何裂縫、破損、漏水,水泥老化....算是天選之屋了
遺囑是所有權人生前自由支配個人財產意願之下立定的,而特留分是保留應繼承人一定比例之繼承權,此法條確實防礙並支配其財產權。
例如:張榮發的遺囑
算了~這也是偏題了

共有財產也是私人產權,憲法並沒表示共有財產不是私人的,只要是私人財產多數人無權決定,我也講 N 遍了,共有財產必須所有人同意才行

此討論串針對都更建物與土地,所以就房地來說
共有財產分為"共同共有"跟"分別共有"
共同共有 : 100%同意才可出售
分別共有 : 土地法34-1條規定,只要同意出售的共有人以及所持有的比例,加總後有超過半數,就可以賣出共有物。或是所持有比例超過 3 分之 2,即便人數沒有過半,也可以出售共有物。不願出售的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但共同共有之產權可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將其變更為分別共有(可多數決出售)
所以~土地法34-1條對你來說可能也違憲了
因為他規定共有房地建物可依多數決議出售

應予保障的"保障"啥意思?我以不能 干涉 妨礙 控制 解釋,有啥問題?

有點問題,就是憲法23條規定在4項情況之下,他可以限制你的各項人民權利

在協調會上提出違憲會理我嗎?解決釘子戶我有很多辦法,而且保證合情 合理 合法 也能避開憲法,但限住3 4-5樓公寓在加上一些簡單的條件,其他土地分區我暫時沒方案,你除了都更條例就沒備案了嗎,難怪你一直要替都更條例找出路,都更條例不是萬能的碰上憲法不就躺在地上了嗎?釘子戶不管是啥原因,主要是保護自己的財產,有的甚至命都不要了,你的財產控制權不管啥原因被人奪走,你怎辦?至於你提的問題如何排除釘子戶,方案我也有,但你這麼有主見又何必問我呢?

不光是協調會,你在任何場合上提違憲都不太會有人理你
因為你不是大法官,無判定效力。只有你去申請釋憲才有用
釘子戶的問題,法律既然已制定,依法解決就好,我何必自尋煩惱?
都更條例碰上憲法躺不躺,等自認為法條違憲的人去釋憲再說

"假設5層公寓你住其中1樓,除了你,其他戶皆同意參與都更
請問要如何將你排除在外?"
↑這個問題你不用回答,只是讓你自己想想罷了
我依現行合法未被宣告違憲的都更條例,經權利變換程序去排除你就行

你想用法律上的解釋推翻憲法你認為不合理的部份,那你怎不去憲法法庭上要求修改憲法,把憲法你認為不合理的部份修改掉?我"認為"要去憲法法庭,你的法律解釋就不用去憲法法庭嗎?你很偉大嗎?

錯錯錯~我一直認為憲法與都更條例都是合理的
反倒是你認為憲法15條無敵,23條管不了它,都更條例違憲
既然如此,為了維護你的自由權利,你該去申請釋憲解決都更條例違憲問題
並推動修憲刪除憲法第23條

我不偉大,我只是遵守現行合法合憲的都更條例,去推動都更的小市民
simonni wrote:
我要證明 民主就是多數決 但不含私人財產,否則你就得接受 我說你銀行裡的錢是我的,我找幾個人表決一下,大家表決通過後,我把你銀行裡的錢拿出來與參與者均分

法律不能違反憲法,我講的是憲法,阿你跟我扯法律,雞同鴨講嗎?


文盲嗎??

還是你是外國人所以看不懂中文

你想主張我銀行的錢是你的

需要什麼東西

我已經告訴你了..

你先找出你能主張我的錢是你的法律條文

在找出你有權能參與表決的法律條文

最後在找出你能參與分配的法律條文

這三者的條文都找出來

你可以去表決啊...


如果你能找到支持你的法律條件..你大可去主張

問題是你找出來了嗎??

我前面已經都回過了.也給你主張的機會了...

旦你找不出來啊..

所以你一直鬼打牆在別人銀行的錢做什麼

找不出條文你想要主張什麼??

主張你的腦袋比別人死是嗎??

人家在談法律條文時你在談什麼??談你那超越法律的奇異認知嗎??



如果你真的只會看一條憲法15條就認為自己已經突破盲腸的超越了世人

那我只能建議你...去當總統吧...

如果真當15條的條文那麼強大

你真的可以去當總統啊..

如果你只會看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都不考慮其他任何的法條

是不是今天你跳出來說你想當總統

法律就要保證你能當總統嗎?

因為你認定了總統是你一生的工作..

所以憲法要保證你的工作權??

是嗎??

能不能認真點....

odie0315 wrote:
simonni wrote...(恕刪)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7~22條列舉各項人民權利,除了~4項情況相關必要人、事、物~之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換言之~在遭遇4項情況之下,憲法允許以法律限制相關必要人、事、物的人民基本權。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防止 = 預防、禁止
避免緊急危難~ 避免 = 設法不使發生、防止
維持社會秩序~ 維持 = 維護保持
增進公共利益~ 增進 = 增加並促進、增強、加深、推進

以上那一項說的是必要或急迫?
這是我認為的
還是你我對中文理解有偏差?"

第23條 末尾"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啥是必要者?增進公共利益我不一定需要,老闆要我加班好處是多賺點錢,但我身體不好無法加班,急迫也可以講必須要,危樓無法住人有安全隱患必須要打掉重建

"難道說反對都更大多是認為新建物必然會偷工減料,所以反對?
所以才說偏題了
老屋樓層低重心穩,遇震的確有些好處,但搖了30~50年,即使沒倒但真的安全?
現在若能找到舊公寓內完全無任何裂縫、破損、漏水,水泥老化....算是天選之屋了
遺囑是所有權人生前自由支配個人財產意願之下立定的,而特留分是保留應繼承人一定比例之繼承權,此法條確實防礙並支配其財產權。
例如:張榮發的遺囑
算了~這也是偏題了"

你說老房能住人,但未必安全,新房也可能偷工減料甚至爛尾,我家附近就有一處爛尾,停工起碼5年以上,釘子戶不都更是因為老房子不安全嗎?老房子我住幾十年沒問題阿,舊公寓有裂縫、破損、漏水,水泥老化..,你修理修理就可以繼續住人了阿
遺產還沒確認是誰的,要等法律程序完成才行,啥特留分也是法律程序流程之一,大家都確認沒問題,才能確認是誰的

"此討論串針對都更建物與土地,所以就房地來說
共有財產分為"共同共有"跟"分別共有"
共同共有 : 100%同意才可出售
分別共有 : 土地法34-1條規定,只要同意出售的共有人以及所持有的比例,加總後有超過半數,就可以賣出共有物。或是所持有比例超過 3 分之 2,即便人數沒有過半,也可以出售共有物。不願出售的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但共同共有之產權可向法院提起「分割」訴訟,將其變更為分別共有(可多數決出售)
所以~土地法34-1條對你來說可能也違憲了
因為他規定共有房地建物可依多數決議出售"

這部份你說的我非常認同,共同共有 : 100%同意才可出售 這沒問題,分別共有 : 土地共有有人不願賣也可以出售共有土地,這符合 23條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為啥?土地不賣沒法利用其價值,放著生雜草沒其他利用價值,所以有這條法律,恭喜你呀 找到突破口,但是我還是能解釋,舊房子不管有沒都更都有價值也能使用,沒有非要都更之必要性,所以不能用多數決來決定別人的財產

"應予保障的"保障"啥意思?我以不能 干涉 妨礙 控制 解釋,有啥問題?

有點問題,就是憲法23條規定在4項情況之下,他可以限制你的各項人民權利"

你所謂的限制是不能妨礙別人的自由

"不光是協調會,你在任何場合上提違憲都不太會有人理你
因為你不是大法官,無判定效力。只有你去申請釋憲才有用
釘子戶的問題,法律既然已制定,依法解決就好,我何必自尋煩惱?
都更條例碰上憲法躺不躺,等自認為法條違憲的人去釋憲再說"

沒人理我 我知道阿,法律違憲 已經有人去釋憲啦,都更拖延10幾年不執行,依法解決了沒?等於你還是要 100% 同意都更才行,我這裡的建商也講要 100% 同意,沒 100% 就要放棄進行都更

"我依現行合法未被宣告違憲的都更條例,經權利變換程序去排除你就行"
個人或群體 干涉 妨礙 控制 私人財產就是違憲,你想排除我?那你先等10年以後在說

"錯錯錯~我一直認為憲法與都更條例都是合理的
反倒是你認為憲法15條無敵,23條管不了它,都更條例違憲
既然如此,為了維護你的自由權利,你該去申請釋憲解決都更條例違憲問題
並推動修憲刪除憲法第23條

我不偉大,我只是遵守現行合法合憲的都更條例,去推動都更的小市民 "

憲法15條的確無敵,全國法律 地方自治條例...都是小弟,已有人申請釋憲過不用你提醒,修憲不會修到 第23條,第23條 也沒修的必要
黑羽斷翼 wrote:
文盲嗎??還是你是外...(恕刪)


我看你眼睛根本脫窗了,我講憲法你卻要用法律解釋,說我講的例子沒法律依據,你這不搞笑嗎?你是要用法律解釋說明憲法不合理?你分不清大小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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