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梅樹 wrote:有繳房屋稅還有租地費...(恕刪) 版主開始未提到這項,所以版主這邊擁有的是不定期有償地上權.關於地租的部分,依合約內容,如果是固定金額的租金,經過四十年,目前一定偏低,但租金調整,必須要雙方協議,無法協議時走訴訟,就是我前文所講的結果了.至於賣房或分房,都可透過房子的估價(前文已提過如何估)來計算,價格的協商應有所依據,而不是非理性的靠感覺才容易達成結果.
基本上這種事就是維護好自己的權益就好,至於概念就是賠償金額提越高越好,該地上權住戶只有你一個可能容易被告,但如果有很多,那你就跟他慢慢耗就好,至於地主跟建商的感受一點都不重要,台灣有的是這種狀況的地產,不要傻傻便宜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