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rry40727 wrote:
可以6年一到就把租金恢復成和外面租金一樣,想繼續租就留下,嫌貴就另謀住處而不是像強制把人趕走,當然有能力的人也許不到6年就去外面買房搬走了,但現實上不是人人都有能力存到買房的錢,至於僧多粥少那是政府的責任吧!不想花錢多蓋就把制度制定好讓租屋族不用惶惶不可終日隨時被趕。
現在板橋合宜
光回到平均租金的6-8成間
幹聲就四起了
找議員的找議員
找記者的找記者
你真當那些口中一直稱自己是弱勢的人真的是弱勢嗎??
你真當那些得利者會心甘情願的放手他得到的好處嗎??
cherry40727 wrote:
一般有正常繳交租金沒幹什麼出格的事,房東有什麼理由趕房客走?相對的租客正常交租金沒幹壞事,為什麼要特別多花心力想辦法留下來。人民有安居的需求政府不用替百性解決,又不是要你政府無償給住,只是要你政府提供足夠的房屋讓不想買房的或沒能力買房的人,有一個可以安心的居住環境又不是不付錢,有些人講到好像住社會宅都不給錢似的,不想多蓋就把法規完善這樣做不到要你政府何用。
因為房子是房東的,所以房東擁有房子的【所有權】。
所有權又稱完全物權,是指民法上,權利人對標的物可以直接全面排他性
支配特定物的物權。所以想講權利就要自己買一間房子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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