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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申請

找到啦,申辦要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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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為: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二)土地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三)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
 (四)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以一處為限。
 (五)都市內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即90.75坪),非都市內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即211.75坪)。
  合乎以上要件並依規定申請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千分之二,而一般用地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且採累進稅率,最高達千分之五十五,其間稅額差距甚多。因此,民眾如尚未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請於每年9月22日前儘速申辦,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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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ob wrote:
申請自用住宅時,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順便辦一下停車空間免徵房屋稅,
...(恕刪)


jbob 可否請教一下, 關於停車空間免徵房屋稅的問題. 是說只要我一般我們公寓加買車位, 車位可以免徵房屋稅嗎? 另外, 若是如一般透天屋的設計, 1F為停車車庫, 這樣房屋稅的坪數可以申請扣掉1F嗎? 謝謝
敗家-初心者 Hello More 敗~
roderick wrote:
jbob 可否請教一...(恕刪)


一樓好像不行說

但一般公寓大廈"地下室"停車位的話應該都可以.

這是解釋函請參考:

依財政部97.6.18台財稅字第09704522400號函,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准依本部66年2月26日台財稅第31250號函會商結論一規定免徵房屋稅。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

jbob wrote:
一樓好像不行說但一般...(恕刪)


哈哈~ 果然, 沒這樣好的事情!
謝謝答覆囉!

這次出差回去也要趕緊去半自用住宅了!
敗家-初心者 Hello More 敗~
1、 優惠稅率之享受,地價稅一般稅率之基本稅率千分之10,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只有千分之2,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條件:
(1)土地所有權人、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無出租或營業。
(3)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 三公畝( 90.75坪 )非都市土地不超過7公畝( 211.8坪 )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 限。


2、 打破「1處」之 迷思:
稅法雖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之直系親屬的自用住宅只能1處,但如果擁有2處以上的住宅時,則可1處以本人、配偶或未成年之子女設籍,第2、3...處以利用成年子女、祖父母、父母、岳父母等人辦竣戶籍登記,還是可擁有2處以上的自用住宅。

有一個地方不太瞭解的,請問01的大大:第二,三,四... 可以成年子女、祖父母、父母、岳父母等人辦竣戶籍登記,
舉個例子,如果登記母親的名字,但是父親名下也有自用住宅,以夫妻配偶只能登記一處來說,不是又違反了嗎?
基本上如果自己有自用住宅了,父母,岳父母應該也很難不有自用住宅了吧?
還請知道的大大解惑.
甄士隱 wrote:
......如果登記母親的名字,但是父親名下也有自用住宅,以夫妻配偶只能登記一處來說,不是又違反了嗎?...(恕刪)

「登記」這個定義要先弄清楚.....這裡指的是設立戶籍並非登記所有權.......
有多餘的住宅提供給直系尊親屬居住,只要有設立戶口申請自用住宅應該沒問題,至於該尊親屬配偶
是否有自用住宅應該無關,因為享受優惠稅率的主體是房子所有權人,亦即提供住宅的子女而非尊親
屬本人,況且配偶分居分別由不同子女撫養的情況也很常見............

當然這只是個人的看法不見得正確,有遇過類似案例的網友請提供補充........

法令解釋時而從寬時而從嚴,實在很難從法條字面解釋,公務機關想做的就會說「法無禁止」,不想
做的則是「無法可循」...........
今天報上看到的,整理得蠻清楚的,參考參考。


自宅優惠地價稅 不限一處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8.07.18 03:29 am


名下擁有兩幢以上自用住宅的民眾,掌握夫妻與成年子女等直系親屬分別設籍的要訣,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地價稅率就可以不限一處,充分運用。

依據稅法規定,一般土地的地價稅率自千分之10起跳,較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率千分之2的稅負高出四倍。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土地所有權人,需符合以下五個要件,才可以從輕課稅: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

二、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用情形。

三、地上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四、都市土地面積以三公畝(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七公畝(約211.75坪)為限。

五、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自用住宅用地因為有優惠稅率的面積限制,且訂有設籍要件。同時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的民眾,只要合計全部自用住宅用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有效安排設籍人口,就可以充分享受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的節稅利益。

財政部說,夫妻名下若擁有超過兩處以上的自用住宅土地,安排設籍人口時,就要區分成兩組,其中夫、妻與未成年子女需為一組,只能同處設籍;直系親屬中的成年子女、父母、祖父母或岳父母等另成一組,不要與夫、妻與其未成年子女同處設籍,如此在稅法限定的面積範圍內,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土地,就不受一處限制。

如果沒有在自用住宅土地上妥善安排設籍人口,例如甲在台北市擁有兩幢自用住宅,面積分別是35坪與40坪,合計未超過優惠稅率上限面積。但甲及甲的妻子分別在兩幢房屋辦理設籍,此時,甲就只能選擇其中一處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地價稅率,不能兩處同時按低稅率課稅。

財政部同時提醒民眾,土地所有權人應在每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優惠稅率申請。如期申請者,自當年度起開始即可按低稅率課稅,但若在9月22日以後才申請者,就要延至次年度起才能適用。

【2008/07/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44313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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