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屋主是用背 500 萬貸款 + 150 萬的借款 = 650 萬,取得 2 年前價值 800 萬的房屋。當然新屋主可能有算買的便宜,但便宜的不算很多,這是你情我願,願打願挨。
原屋主還住在屋內,有租約,要繳租金,與欠款利息。只是原屋主不繳租金 (我是看不懂,租約都有公證,原屋主哭訴沒有承租事實,這是演哪齣戲 ? ),新屋主以違反租約,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已。
或許過了 1 ~ 2 年,原屋主覺得,房價又有上漲,虧大了。但回到要是當年不過戶,可能早就因被他債權人合法追債而被查封拍賣,那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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