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一個法令政策及配套就可以各行其道(有本事你買房, 我沒本事我租政府提供的住房)互不妨礙:只要能正本清源, 可以讓炒房問題自已平衡。居住正義寫入憲法:規定土地重劃區一律拿出10%土地由政府來蓋公宅 (包括青宅、社宅....等),原地主50%,政府另外拿回40%來進行公共建設(公園學校菜市場....)。說明: (1).入憲才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其他地方政府法規抵觸無效, 公務人員必須執行(2).重劃之後在公園的第一排必須是公宅, 但地主可以付費調整, 如此建設公宅的經費來源可增加。(3).租屋結合獎勵生育措施, 例如4房租金25000元/月, 生育1胎, 租金降為17000元, 第二胎租金降為10000元,生第3胎租金降為4000元, 然後每當有一個小孩成年, 租金依序往回調,全部成年租金回到25000元,此時原居住者可以決定改租小間房間或經濟能力許可自購(在這租屋過程提前自購其他房屋亦可)或支付25000元續租。結論: (1)給人民選擇是對抗炒房最有利的武器,(2) 建商為了吸引民眾買房, 必須推出合理價位的房子, 否則民眾可以選擇,租政府公宅即可, 而豪宅不受影響(3).結合獎勵生育, 重劃區很快就人口滿滿可以快速發展, 當地建商的建案也會很有利, 人口可以正成長, 對所有人都是贏家, 因為人口是一切經濟發展的基礎。(4).炒作房地產沒有贏家, 一時富有等下次投胎回來沒房子可以住, 因為以前炒作的, 不然後代子孫也會敗光家產(不勞而獲對社會沒貢獻, 無德之人守不住錢財)(5).這個政策讓大家不必為房子傷腦筋或花太多心力, 可以有更多的錢去改善生活, 買好車, 出去玩, 現在的房價太高, 造成屋奴, 白來人生走一遭, 社會繁榮造就房價高漲, 不該被少數人或只因為早出生的人享有,然而也不必挑戰有土斯有財的傳統觀念(漲價歸公), 只需要提供人民有利的選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