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找屋主真的便宜很多,我跟另一住戶同社區同時期買(都是電梯3樓),我跟屋主買的價格比那位便宜了200多萬(我家坪數還多5坪),剛好我也遇到裡面有租客的狀況,導致到交屋時間無法順利完成,後來一方面跟屋主求償(打小額民事訴訟),另一方面寄存證信函給租客,再動用一些人脈關係,前前後後花了5個月把房子拿到手,之後又跟前屋主拿到賠償金,從頭到尾都是自己跑法院流程,不過結果還算圓滿,切記買屋過程一切都要白紙黑字,說的都不算數。
pjjoe wrote:買賣不破租約這件事我老搞不懂,正常租約都可以中止的,條約通常規定只要賠對方一個月租金就好了,為什麼一轉手就變成保證租到約滿? 你不是自己已經寫了,條約規定要怎樣的嗎?租約上確實可寫,雙方可不可以未到期前單方終止租約。所以是有人寫,不可終止租約與違約處罰條款,但可以有不處罰的特殊情況除外條款。鑑於房東與房客的強勢弱勢的不對等關係,法律上對房東與房客,單方面片面終止合約的處罰條文,對房客是比較優待的,對房東就沒那麼好。租期未滿,房客片面終止租約,房東能沒收的押金,法律規定是一個月為上限。但房東要片面終止租約,就我所知,法律沒規定違約金上限的呦。而且法律保障房客期限內的使用權與不搬的權益。甚至,房客不繳房租,也不搬家,或租約到期,續霸佔,房東要趕人,也必須曠日費時透過法院。總而言之,房東讓房客住進去後,之後除了房客自行離開,其他任何情況,房東要趕人,只能走法院。所以若房屋買賣不是空屋,有帶上租賃的話,少碰為妙,除非你有本事耍流氓。
不管房子轉在誰手上你很想要你願意加價多少房客搬遷你願意再出多少額外增加的金額你承擔的起就去處理買下來這樣也不會???跟現在屋主說:我+200萬跟你買..房客叫她搬走我出20萬..原房價+總價220萬...這樣很賣到了還是你可以用更低價處理...這部分就是能力是我我都想賣了但你的子彈夠嗎?
若是出租人是要收回【自住】,民法第425條的買賣不破租賃是可以破解的,對抗的法條是土地法第100條,土地法是特別法,效力高於普通法的民法,但我覺得有可能會衍生一些損害賠償的責任,如果不要踩太硬,好好說應該可以解決才是。
米勒米 wrote:最近看到了很喜歡的物(恕刪) 你是不是要自住,不是重點另外一組買家看了10分鐘下單,是否太神也不是重點啦!!!真的好喜歡那間房啊😢😢,那就出高價呀沒有什麼不能交易的!!!很喜歡,又沒辦法出高價,還是要死了這條心囉!!!這種小事也能讓你回家哭了好多天,你幾歲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