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羽斷翼 wrote:
對..原PO有一份不(恕刪)
那請原Po詳細說明吧
二房東在屋主同意轉租情況下
本來就可以轉租屋內房間
其二房東租賃契約也有法律效力
要嘛簽約的二房東是假的,不是承租人
要嘛是出租人沒同意轉租
而戶籍法遷徙入戶登記是應以居住事實為依據
提出證據即可
以原po狀況只是實務上麻煩
阿翔沒有X3 wrote:
不懂不要在那邊亂講OK,消保法"適用於任何的消費糾紛"。違反任何應記載不得記載的接判無效。且入戶籍者僅需要提供房屋稅單及租約正本。基本上這邊是不是二房東一定會馬上露餡。
是不是二房東不需要爭吧..原PO說是就是..很簡單
那入戶籍者僅需要提供房屋稅單及租約正本
我請問大師...你去那拿房屋稅單的正本???
你以為二房東還是房東會給你嗎??
還是你能網路上自己P一張出來
而消費者保護法...
你看過全文嗎??
去看一下第二條第三點和第四點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
營業者。
三、消費關係: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
四、消費爭議: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
五、消費訴訟: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
六、消費者保護團體: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
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
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
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十、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
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十一、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
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
十二、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
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
看不懂嗎??
消費關係要是消費者與企業之間才有適用的問題
所以原PO除非是和像租屋代管之類的企業去簽署的租約
不然一般人對一般人..要怎麼適用??
一般人就不是企業經營者
在說一次
消費者保護法是規範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糾紛
而房東如果只是個人
並不是企業
那就會造成租屋糾紛不適用消保法的問題存在
我覺的這樣簡單點..黃文祥律師的論點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job_id=27093&article_category_id=208&article_id=12456
題外一下...
如果你能證明另外一點
就是房東的租屋是常態性且大量的房屋出租
就是會不停的出租和換房客(一個租十年的應該會不算)
也許有機會房東會為認定為企業行為
那也只是有機會..旦你怎麼證明??
因為一般一間二間房子出租的人...我還沒看過有人被認定過為企業的
旦就算你證明了這一點
原PO的租約禁止遷入戶籍的規定無效
那改變了什麼??
簽約的人一樣不是屋主本人
屋主本人並沒有責任要配合原PO的要求提供他任何證明文件的義務
就算簽約的是屋主
法律一樣沒要求屋主要無條件配合來提供文件過(如果有歡迎你提出來)
何況原PO是和第三者簽的
一鴛一 wrote:
那請原Po詳細說明吧
二房東在屋主同意轉租情況下
本來就可以轉租屋內房間
其二房東租賃契約也有法律效力
要嘛二房東是假的,不是承租人
要嘛是出租人沒同意轉租
而戶籍法遷徙入戶登記是應以居住事實為依據
提出證據即可
以原po狀況只是實務上麻煩
我前面有回..5選1在加居住事實..
最少要有一樣..
問題是這5樣原PO都沒有
房東或二房東也沒責任去提供
法律上如果有強制要求房東或二房東一定要提供這些文件的規定你可以提出來大家討論
1.房屋稅單<---原PO不可能有
2.房屋所有權狀<---原PO不可能有
3.未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原PO不可能有
4.免稅證明<---原PO不可能有
原PO這幾件都不可能拿的出來
旦有一件他有機會拿出來
5.水電費帳單...6個月內的...旦原PO應該也沒有...
還有...房東同不同意不同意重要嗎??
你了解問題嗎??
房東不同意..那是房東和二房東之間的租屋糾紛
對...如果二房東真的違約可能會造成他和房東間的租約無效
進而造成房屋被房東被收回..
那.這情況下.
原PO和二房東間的租約就會自動無效嗎??
不會...一樣有效..問題是效力不會延伸到房東身上
那原PO可以在租屋無法繼續時
依租約的效力向二房東求償
而不是租約就直接無效
原PO想走就走..想搬就搬..想住就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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