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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老屋後發現地下室漏水

皮皮小狗 wrote:
五年是民法規定的喔!(恕刪)


5年~~~~~那是新屋吧????
而且,就算要打民事官司,最好心裡有準備。

煩到你都不想打下去,調解委員會---->地方法院--->高等法院

你覺得會拖多久。
我是認為前屋主有意願處理已經是樓主運氣很好了
這種事情遇到就是想怎麼處理吧,保固五年....
老是講民法民法的,希望你真的告的贏
皮皮小狗 wrote:
到底該談一次拿一筆錢,還是請前屋主保固五年呢,怕前屋主之後裝死,走法律途徑也麻煩


選這個你才好辦事,因為房子已經交屋你走法律途徑的時間你能維修或裝潢房子嗎......到時前屋主說你維修或裝潢才導致漏水。

跟前屋主談好一筆錢後續自己處理才會乾淨。
地下室結構,一般多為灌漿,建議注意一下四周牆樑是否有裂縫,另外說不定是嚴重返潮,建議加強通風試試!
如同樓上大大說的,民法是請求權5年,

意思是在發現問題時,在這5年內,樓主有權可以要求前屋主處理,

如已請求過,前樓主也有處理了,

之後再發生問題,除非樓主能證明新問題是購屋前就有的,

不然前屋主是可以不用再處理喔,

建議樓主拿3萬,找人自己弄比較簡單,

另外地下室要看是否在登記所有權狀內,

若之後告上法院,地下室不在權狀內,

法院可能會判這不是前屋主該負責的範圍喔,

就是樓主買的是這屋子的權狀部分,

若在權狀內,前屋主是要負責的,

若地下室不在權狀內,理論上前屋主是不用負保固責任的~
皮皮小狗 wrote:
三月時買了一間800(恕刪)


如果合約沒有特別註明「現況交屋」
或不負責漏水等註明的話
前屋主要負責半年不漏水的保固
邪惡小多 wrote:
民法 第 365 條(恕刪)


你的是正解,請求的時效而不是代表保固五年。

那這樣子預售屋裡的合約每一個都有問題,上到一坪二、三百萬的豪宅,下至三、四百萬的小房。


但是我認同新屋主的想法,就是請人來處理解決。但新屋主觀念必須修正,版友有提到,結構不能

回春,但是可以加強或是用其他的方式來處理,重點是…準備花多少錢來做處理!

皮皮小狗 wrote:
契約保固半年內漏水修繕



我覺得取個你跟前屋主都能接受的金額 把錢收下比較實際。
然後如果你覺得這金額低做出來的你不放心,就自己加錢到你覺得ok的金額來修比較好。
不然那個不知道會不會又漏水的炸彈放在那,你要裝潢或是放什麼東西在那都得提心吊膽

你要前屋主付修好後還保固5年,我覺得不太可能,而且後期都會有爭議。
如果屋主修好後 你裝潢做下去又漏水,那光是你要證明不是你的裝潢造成的漏水就夠你煩的。

你的契約是保固半年,說實話前屋主只要修繕到能保證半年內不漏水就完事,至於他要用什麼方式修,我想這不是你能控制的

超過半年後你就只能走民法的瑕疵擔保責任:
1.買受人於契約成立前,不知有瑕疵。
2.標的物效能或價值減少或滅失,或標的物無賣方保證之品質。
3.瑕疵於危險移轉時確已存在。
但這條麻煩的不是5年,是你得證明這瑕疵是你買屋前就存在的。
尤其是第3點,你買的是中古屋,且台灣天災地震又多的情況,你時間拖久了,就算你在五年內告到法院,都不一定會贏。
你還得先花錢找第三方來鑑定(費用不低),更可能賠了律師費然後敗訴,又要花錢修漏水。
市面上施工保證五年不漏水的 好像只有建商
其他工班施工店家 好像沒聽過五年保證的
皮皮小狗 wrote:
五年是民法規定的喔!...(恕刪)


民法第366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依民法366條及契約自由原則。
物之瑕疵擔保在合約上雙方可以特約條款,約定免除或限制責任、義務。

買賣合約約定保固幾年就是幾年,除非你能舉證賣方是故意隱匿不告知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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