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皮小狗 wrote:五年是民法規定的喔!(恕刪) 5年~~~~~那是新屋吧????而且,就算要打民事官司,最好心裡有準備。煩到你都不想打下去,調解委員會---->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你覺得會拖多久。
皮皮小狗 wrote:到底該談一次拿一筆錢,還是請前屋主保固五年呢,怕前屋主之後裝死,走法律途徑也麻煩 選這個你才好辦事,因為房子已經交屋你走法律途徑的時間你能維修或裝潢房子嗎......到時前屋主說你維修或裝潢才導致漏水。跟前屋主談好一筆錢後續自己處理才會乾淨。
如同樓上大大說的,民法是請求權5年,意思是在發現問題時,在這5年內,樓主有權可以要求前屋主處理,如已請求過,前樓主也有處理了,之後再發生問題,除非樓主能證明新問題是購屋前就有的,不然前屋主是可以不用再處理喔,建議樓主拿3萬,找人自己弄比較簡單,另外地下室要看是否在登記所有權狀內,若之後告上法院,地下室不在權狀內,法院可能會判這不是前屋主該負責的範圍喔,就是樓主買的是這屋子的權狀部分,若在權狀內,前屋主是要負責的,若地下室不在權狀內,理論上前屋主是不用負保固責任的~
邪惡小多 wrote:民法 第 365 條(恕刪) 你的是正解,請求的時效而不是代表保固五年。那這樣子預售屋裡的合約每一個都有問題,上到一坪二、三百萬的豪宅,下至三、四百萬的小房。但是我認同新屋主的想法,就是請人來處理解決。但新屋主觀念必須修正,版友有提到,結構不能回春,但是可以加強或是用其他的方式來處理,重點是…準備花多少錢來做處理!
皮皮小狗 wrote:契約保固半年內漏水修繕 我覺得取個你跟前屋主都能接受的金額 把錢收下比較實際。然後如果你覺得這金額低做出來的你不放心,就自己加錢到你覺得ok的金額來修比較好。不然那個不知道會不會又漏水的炸彈放在那,你要裝潢或是放什麼東西在那都得提心吊膽你要前屋主付修好後還保固5年,我覺得不太可能,而且後期都會有爭議。如果屋主修好後 你裝潢做下去又漏水,那光是你要證明不是你的裝潢造成的漏水就夠你煩的。你的契約是保固半年,說實話前屋主只要修繕到能保證半年內不漏水就完事,至於他要用什麼方式修,我想這不是你能控制的超過半年後你就只能走民法的瑕疵擔保責任:1.買受人於契約成立前,不知有瑕疵。2.標的物效能或價值減少或滅失,或標的物無賣方保證之品質。3.瑕疵於危險移轉時確已存在。但這條麻煩的不是5年,是你得證明這瑕疵是你買屋前就存在的。尤其是第3點,你買的是中古屋,且台灣天災地震又多的情況,你時間拖久了,就算你在五年內告到法院,都不一定會贏。你還得先花錢找第三方來鑑定(費用不低),更可能賠了律師費然後敗訴,又要花錢修漏水。
皮皮小狗 wrote:五年是民法規定的喔!...(恕刪) 民法第366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依民法366條及契約自由原則。物之瑕疵擔保在合約上雙方可以特約條款,約定免除或限制責任、義務。買賣合約約定保固幾年就是幾年,除非你能舉證賣方是故意隱匿不告知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