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87、1088條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
,不得處分之。
2.
根據版主提供的資訊,小孩是爸爸的繼承人,於爸爸去天國享福那一刻起,繼承爸爸的權利義務,所以小孩子是那棟房子的所有人。
又根據上面所列法條,今日小孩子是房屋所有人,且因繼承而來的,所以這個房子是小孩子的特有財產。
法條只列使用及收益之權,並不包括處分,若監護人想處分房子(賣掉的意思),因為涉及自己代理問題,須要幫小孩找另一個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聲請選任),行使法定代理人對於未成年子女物權行為同意權(民法75-79參照,因為我不知你的小孩幾歲),否則監護人逕行處分房屋的話,是無權處分,效力未定,等小孩成年後,是可以拒絕這筆交易,導致賣房子的事情整個無效,小孩仍是房屋所有人的!!!!而監護人則必須負起債務不履行責任,向買房子的人賠償損害
所以沒得到小孩+小孩的特別代理人同意,整件賣房子的事情會變得超級複雜。
說簡單點,監護人的權限並沒有那麼大,物權的效果是對世效,且法律特別保護未成年子女!!!
以上僅供參考,其實版主可以去問問法扶~
麥小貝 wrote:
我的用意就是很單純,...(恕刪)
案情沒那麼複雜,不用花錢找律師。如果真的不放心,市政府有免費的法律諮詢服務。
父母親可以處分未成年子女的房地產,只要在地政事務所辦過戶時,登記申請書寫上為其利益處分並簽名。
如果怕其他親戚有意見,就將新購買的房子登記給小孩。即使不買房子,扶養小孩費用也要你負擔,有正當性的理由當然可以賣房子。
tang602756 wrote:
要留意"房地合一稅"...(恕刪)
如果被繼承人(小孩父親)是在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地產,就不會有房地合一稅的問題。
iosandroid88624 wrote:
1. 法律依據民法第...(恕刪)
買方只要是善意第三人,買賣合約是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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