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ng-hua wrote:你錯了,這種情況的確...(恕刪) 土地法第 73-1 條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拍賣所得金額會進專戶保管十年這十年間無人聲明才會收歸國有不是15年就變國有!!
bv2mm wrote:請重新思考一下民法...(恕刪) 我的意思是,若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都早一步死亡,那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下一代”(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姪子女、外甥子女等)根本就不能”代位繼承”~以前所謂「代位繼承」法條好像都是這樣規定的,還是現在已經有更改了嗎??請高手指導一下~
你好我的想法不太一樣,以下我覺的1.房子是再婚 張李曾祖母2.張李過世,繼承順位應該是,配偶與子女均分3.無子女,配偶獨得4.配偶離世,由配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5.張奶奶也離世,繼續往下直系6. 我的結論。由4位許小孩均分 ??其中一位離世的許小孩要再看看是否由該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若無,則由三位許小孩均分這樣說對嗎?
張曾祖父比張李曾祖母早過世,是張李曾祖母繼承了曾祖父的配偶的那一份吧~~??~張曾祖父的直系卑親屬這一系(女兒張奶奶)的代位繼承本來就沒什麼問題,問題是樓主的張李”繼”曾祖母又沒有辦理收養張姓奶奶作女兒,法律上她們根本就不是張李曾祖母的直系血親關係呀?那張奶奶的後代怎麼能代位繼承呢?(是不是這樣啊???
jwl0702 wrote:就算張李繼曾祖母的兄...(恕刪) 各位大大好!感謝大家回應與分享,我把我所知道的一併回答:1.沒錯就像大家所說的,這部分地政及戶政也確認過了,張李OO(繼曾祖母)這邊他們的繼承順位人因為都比他早過世,所以確定無人繼承才需要遺產管理人來管理及大家一起辦理繼承。2.遺產管理人的受理與產生,是在那“繼承人”最後的戶籍地址所屬法院選定;張李曾祖母後來落腳在士林……而我們都在……雲林所以我們找尋一些律師及地政士才會無人有意願3.土地皆為水利地,但是圍繞祖厝,如一直不繼承,之後會有通行問題(因為曾祖父也是持分1/2而已,另外1/2為鄰居住戶的名字)4.我們目前是用利害關係人裡的(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名義去申請產生財產管理人,知道有律師 地政士或國有財產局等可以擔任,但印象中,我們應該也是可以當財產管理人才是,故想請問大家,我們家族能不能擔任張李OO的財產管理人
dennis6368 wrote:你好我的想法不太一樣...(恕刪) 您好,目前就是張OO的土地分成1/2給張李OO及另1/2給張OO(我奶奶),因奶奶無繼承就過世,所以代位給許小孩們沒錯(我的姑姑叔叔老爸),過世姑姑的部分再繼續代位給他們小孩另外其實是以前不知道有這些土地,以為那些柏油路是政府的道路用地,是去年才知道竟然是私人水利用地,這就是為何一直沒有被造冊列管的原因
jwl0702 wrote:張曾祖父比張李曾祖母...(恕刪) 對啊!曾祖父他們當初一定不知道辦理收養子女的程序及重要性,如有辦理收養關係,張李OO過世之後會再給我奶奶,我們辦理繼承依照目前擁有的文件就可以辦理了………可惜,千金難買早知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