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請教各位有關土地繼承問題!

bv2mm wrote:
不是! 不是! 不是...(恕刪)



不太了解 你的 明白
Qing-hua wrote:
你錯了,這種情況的確...(恕刪)


土地法第 73-1 條規定「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拍賣所得金額會進專戶保管十年

這十年間無人聲明才會收歸國有

不是15年就變國有!!
bv2mm wrote:

請重新思考一下民法...(恕刪)


我的意思是,若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都早一步死亡,那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下一代”(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姪子女、外甥子女等)根本就不能”代位繼承”~

以前所謂「代位繼承」法條好像都是這樣規定的,還是現在已經有更改了嗎??請高手指導一下~
你好
我的想法不太一樣,以下

我覺的
1.房子是再婚 張李曾祖母
2.張李過世,繼承順位應該是,配偶與子女均分
3.無子女,配偶獨得
4.配偶離世,由配偶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
5.張奶奶也離世,繼續往下直系
6. 我的結論。由4位許小孩均分 ??
其中一位離世的許小孩
要再看看是否由該直系卑親屬代位繼承
若無,則由三位許小孩均分
這樣說對嗎?
張曾祖父比張李曾祖母早過世,是張李曾祖母繼承了曾祖父的配偶的那一份吧~~??
~張曾祖父的直系卑親屬這一系(女兒張奶奶)的代位繼承本來就沒什麼問題,

問題是樓主的張李”繼”曾祖母又沒有辦理收養張姓奶奶作女兒,法律上她們根本就不是張李曾祖母的直系血親關係呀?
那張奶奶的後代怎麼能代位繼承呢?
(是不是這樣啊???
就算張李繼曾祖母的兄弟姐妹有後代,也要張李的兄弟姐妹先有繼承到才行啊,問題是張李的兄弟姐妹都比她”早歿”, 而張李的姪子外甥等又不能代位繼承,所以才會延伸出無人可繼承張李這一邊的這種難題吧?
jwl0702 wrote:
就算張李繼曾祖母的兄...(恕刪)


各位大大好!
感謝大家回應與分享,我把我所知道的一併回答:
1.沒錯就像大家所說的,這部分地政及戶政也確認過了,張李OO(繼曾祖母)這邊他們的繼承順位人因為都比他早過世,所以確定無人繼承才需要遺產管理人來管理及大家一起辦理繼承。

2.遺產管理人的受理與產生,是在那“繼承人”最後的戶籍地址所屬法院選定;張李曾祖母後來落腳在士林……而我們都在……雲林
所以我們找尋一些律師及地政士才會無人有意願

3.土地皆為水利地,但是圍繞祖厝,如一直不繼承,之後會有通行問題(因為曾祖父也是持分1/2而已,另外1/2為鄰居住戶的名字)
4.我們目前是用利害關係人裡的(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名義去申請產生財產管理人,知道有律師 地政士或國有財產局等可以擔任,但印象中,我們應該也是可以當財產管理人才是,故想請問大家,我們家族能不能擔任張李OO的財產管理人
dennis6368 wrote:
你好我的想法不太一樣...(恕刪)

您好,目前就是張OO的土地分成1/2給張李OO及另1/2給張OO(我奶奶),因奶奶無繼承就過世,所以代位給許小孩們沒錯(我的姑姑叔叔老爸),過世姑姑的部分再繼續代位給他們小孩

另外其實是以前不知道有這些土地,以為那些柏油路是政府的道路用地,是去年才知道竟然是私人水利用地,這就是為何一直沒有被造冊列管的原因
jwl0702 wrote:
張曾祖父比張李曾祖母...(恕刪)


對啊!曾祖父他們當初一定不知道辦理收養子女的程序及重要性,如有辦理收養關係,張李OO過世之後會再給我奶奶,我們辦理繼承依照目前擁有的文件就可以辦理了………

可惜,千金難買早知道啊!!
  • 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