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asphtml wrote:
我們不是貪婪,而是這種法律規定,讓一個幾乎是陌生人要來分享我們付出幾十年的房子,讓人無法接受,我也不會賣掉這個房子,所以政府課徵這些稅,對我完全是多餘的...(恕刪)
對你來說是陌生人(還是有血緣關係),對你爸爸來說是親子關係,而房子是你爸爸的。
從另一個角度說,那個陌生人,少了50年的父愛,你爸爸也對他有所虧欠,不是嗎?
法律就是這樣,唯一能解的,你爸現在還在世且需要人和金錢上的照顧。
去跟同父異母的哥哥商量分擔人力和費用,若他拒絕,可以要求他簽同意拋棄繼承。
若他不願意拋棄繼承,可以書信連絡或錄音(保全證劇),可以打未盡扶養責任,剝奪其繼承權。見這個說明:
未盡扶養義務而喪失繼承權
在以往判例,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務屬重大虐待,可判喪失繼承權。現行政院也擬修法直接明列未盡扶養務喪失繼承。
另外你也可就父親自生病以來,所耗費的人力和費用(有收劇、證明者儘量留下來),遺產可先扣除花費。(還是要打官司)
真的都行不通,你又想留下房子,可以跟同父異母哥哥討論,給他錢請他拋棄繼承。
除了這三種正規方法外,其它都不用想了。
jimmy1234530 wrote:
國稅局不是徵信社,要如何知道被繼承人有哪些繼承人
政府戶籍資料都己經電腦化,辦理繼承就是上網查或窗口申請書面資料。
繼承人戶籍謄本申請
裡面有的,你把他漏了就是偽造文書。資料都可從政府查詢得到,政府怎不知有那些繼承人?
(說難聽一點,政府比你更清楚有那些繼承人)
只是是否主動舉報而己。偽造文書屬公訴罪,政府可以主動公訴,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提告。
jimmy1234530 wrote:就是看被繼承人的全戶謄本
如果全戶謄本沒載名
基本上就不算法定繼承人了
所以兄弟姊妹跟父母分戶後就失去繼承人身份?(你不覺得那裡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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