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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姻存續中的買房贈與

刪除

退休老人 wrote:
請你自己讀這些民事...(恕刪)


當然是因為,這不動產屬於 聯合財產

配偶基於此,才可「請求」 給付 「等值」的權利


如果訴之聲明是請求 不動產所有權,當然也會如此判決啊


所以,我說,跟婚後財產是否「登記」給誰,無關



可參閱民法1030-1的立法理由立法理由
沒這回事.法律上沒有這個法條.
請問此說法來自哪個法條/內容全文.
證明(你的說法)與(法條的內容)相同
我不要網路舉例說明.不要網路見解
沒提供法條內容的網路傳言.不採納
.
所有有關夫妻間財產的法條/內容.
民法758...民法1005...民法1017.
民法1023...民法1044...民法1030-1.
行政院法物部法律字第10803519060號
我整理匯總這些法條.如下網址
https://goo.gl/UUZEp3
請自己讀讀這些法條.內容怎麼寫.
.
*******************************
點它.民法第758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
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法條內容...
*房屋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變更者.
..例如誰出錢購屋/誰繳房貸/付款憑證.
..例如婚前購屋/婚後購屋...等法律行為
..這些是金錢債務糾紛.與房屋產權無關
..它們沒到地政局辦登記.產權不生效力
*不動產物權(所有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地政局登記產權後.房屋所有權生效力
..點它見範例.不動產房屋(權狀登記人)
..產權登記.自己獨有.夫妻共有.配偶獨有
..或登記兒女.父母.岳父母.養子女.小三
*房屋所有權.永遠屬於(權狀登記人)所有.
..不論權狀登記人.是婚前婚後離婚再婚.
..懂嗎.婚後購屋.產權必須登記夫妻共有
..權狀登記人:夫妻共有.各有一半所有權
..權狀登記人:配偶...房屋所有權1人獨有
..權狀登記人:媽媽...夫妻無房屋所有權
..因為購屋的三成自備款來自媽媽贊助
.
提醒:婚後購屋辦貸款的年輕夫妻.
..如首購專案.房屋權狀登記1人.不買房.
..高成數房貸.房貸契約登記1人.不貸款.
..夫妻有一個不是首購族.別碰首購專案.
..貪圖賺首購的小利.放棄房屋所有權.蠢
..如果離婚.房屋歸她所有.房貸歸你償債.
..別為了首購/取得八成房貸.幹這檔蠢事
.
其實談這些都有點白談..

因為離婚協議是什麼???

真的要看..退休老人大大說的對

簡單的看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離婚時夫妻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旦這部份要看他們的離婚協議是什麼鬼)

剩餘財產之差額分配訴訟...是債權請求權

不是物權請求權


債權和物權..請分開來看

所以不可能起訴主張移轉房屋所有權二分之一到自己名下

錢是一人一半

旦所有權是單方的

不過所有權是單方的並不影響任何人去主張他該主張的權力

因為房子可以換算成錢去平分..

也不影響前夫的父親去主張他的權力(那100萬)
其實談這些都有點白談..

因為離婚協議是什麼???

真的要看..退休老人大大說的對

簡單的看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

離婚時夫妻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旦這部份要看他們的離婚協議是什麼鬼)

剩餘財產之差額分配訴訟...是債權請求權

不是物權請求權


債權和物權。。請分開來看

所以不可能起訴主張移轉房屋所有權二分之一到自己名下

錢是一人一半

旦所有權是單方的

不過所有權是單方的並不影響任何人去主張他該主張的權力

因為房子可以換算成錢去平分..

也不影響前夫的父親去主張他的權力(那100萬)
退休老人 worte:
...(恕刪)


mobile01系統, 新功能有點不太會用......





可參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

有很多(但不是全部)法官採用這則內容
感謝大家
合宜住宅是婚後一年買的,簽約訂金都是娘家支付
頭期款50萬左右是公公100萬中支付,其他都是生活開銷
經過2年離婚,(買房後一年)
離婚後所有房貸都是我一人獨力支付
離婚協議以制式的協議書內容離婚,沒有附帶條件
只是離婚都已經3年了(合宜住宅4年)
現在才要求我還錢,有點莫名其妙
公公付的錢也不是給我一個人,也不是我借貸(但是因為我當時掌管家用,所以先生跟公公說,然後錢是匯到我的帳戶中)
這樣竟然變成我向公公借錢..
難道我前夫不用負責任嗎?
不要說100萬,連一半我都不覺得該還
因為早就在離婚前那100萬家用都花完了
現在公公卻提起訴訟要我必須返還100萬...
我很無奈!
sun0505 worte:
感謝大家合宜住宅是婚...(恕刪)

在你們夫妻存續期間.
娘家繳訂金簽約金40多萬
太太再付出房貸本息生活支出
夫家出資100萬.

在你們離婚後.妳繼續繳房貸.
妻子與娘家.....多一棟房子
先生與夫家.....全部歸0.情何以堪.

如妳覺得不公平.....那就
房子改成夫妻共有.各佔一半所有權.
夫家娘家.你們夫妻.對此屋所有付款.
全部算出來.再平均分攤.....
樓上的..您沒搞清楚,娘家不是僅支付40萬,40萬僅是房子簽約金,若是連同生活費,婚姻期間的開銷,娘家支付超過150萬,甚至更多以上,夫家之所以會支付100萬,是因為從頭到尾完全沒有拿出一毛錢,自知過意不去,所以才拿出透過前夫拿出這筆費用,況且100萬並不是全額支付房屋費用..都是共同生活中的開銷付出,房子本在離婚時就想共同處理掉(我也不想要這棟房子的負擔),但合宜住宅5年又不能轉賣,是夫家不願承擔貸款責任,才將房子丟給我一人承擔,我離婚後獨自養房子4年,現在離婚4年後又再來索討,情何以堪的是我及娘家,失敗的婚姻還要負擔這些壓力!夫家若真有理索討,那我娘家是否也有權向前夫索討150萬?..都早已離婚4年多了,冒出這樣的事件,實在令人莫名奇妙!
再者,若夫妻共同財產,本應共同負擔債務,現在房子貸款我已繳了4年,付出這麼多,如樓上說得若前夫現在想要來分一半的所有權...有這道理嗎?夫家又不是投資,付一點錢,就坐享其成,婚姻期間向娘家的借貸是否也該承擔吐出?
我是個不喜歡計較的人,所以離婚都無條件,不管什麼原因,雙方無緣散了就好散,只是..過了4年再承受前公公的指控索討,覺得很無奈也很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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