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5g wrote:據說房仲未經房客同意下,拿鑰匙去開房間門(未踏入套房內),就被拒絕入內,但可能受驚嚇吧,房客跑去跟警察備案要調閱大樓監視器想提告,幾個問題:
1.我爸有責任嗎?(完全不知情房仲行為,且有事先告知房仲不可亂來)
2.管委會說要屋主同意才可以給調閱,那要同意嗎?還是拒絕(沒理由幫房客)
3.拒絕給警察調閱,又會衍生什麼問題?
4.自己查過,如果對方人沒進入套房內,其實好像沒有一條法可被告
事件說明:老爸委託...(恕刪)
〉〉〉
1.如果陳述屬實,屋主應沒有責任
2.承租人應可以調閲,屋主可以保持緘默
主張是承租人與行爲人糾紛,不介入
3.管委會拒絕警方,是管委會的問題
警方要調閱,請警方出具公文及法令依據
4.承租人應該是被趕,不高興
我猜是不會告,自找麻煩
備案,也只是保留證據,真要告,就直接請警方移送
escudolin wrote:
〉〉〉1.如果陳述屬...(恕刪)
回報結果
我跟仲介都被請去警察局筆錄,後來還上檢察署出庭,對於房客告我們,最終結果是『無罪』,哈哈(不出所料,因為我根本沒到大樓現場)
其實我早知道這結果,原因我根本沒出現也沒授權給仲介可以未取得對方同意去開門(仲介自陳沒插鑰匙開門),所以直接跟檢察官說可以去找監視器,拍到我,我切GG(開玩笑的)
當然這位房客不死心,還再度送高等檢察署繼續告(這次沒收到出庭通知,只有收到書面文件給結果),結論在前兩個月也出來,結果是『無罪定讞』😁,差點笑死我
結論: 真心想跟臺灣那些在司法體系工作的人說,不要浪費司法資源好嗎,自己是司法人員一定知道『告的成的機率』,然後你們以為告了就一定會勝訴嗎?😂
20111225g wrote:
我跟仲介都被請去警察局筆錄,後來還上檢察署出庭,對於房客告我們,最終結果是『無罪』,哈哈(不出所料,因為我根本沒到大樓現場)其實我早知道這結果,原因我根本沒出現也沒授權給仲介可以未取得對方同意去開門(仲介自陳沒插鑰匙開門)
別這麼高興,觀念不正確,以後難免遇到鬼。
首先,一樓講的是你老爸,告你本就告錯人。教唆殺人,需要在現場才有罪嗎?
不起訴的原因,重點在紅字吧,房客無證據,檢查官採信房仲說法,連鑰匙都沒插進去。
另外檢查官不是法官,無權判有罪還是無罪,只有起訴或不起訴。
被害人不服不起訴裁決還可以提出再議,被駁回,也可以不經檢查官自行提出出交付(法院)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58-1 條)。不是你講的,這樣就"無罪定讞"。
即使房仲開了門,踏進屋內,屋主要求離開立即退出,通常這算失誤入非有意,通常檢查官也不會(就侵入民宅)起訴。但被害人仍可以以其它罪名提告,端看房客對法律的熟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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