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谷出久 wrote:這樣就不用怕了阿根本就不存在違反合約的問題存在阿只是存證信函不用怕很簡單就發存證信函給對方, 請證明買方有被帶看過並且通知賣方的證明否則依誣告罪反擊(恕刪) 天啊別亂教民事紛爭不會構成誣告罪
最近我也有跟仲介有些買賣糾紛,仲介大部分能算好人嗎?總之告訴周遭朋友,買賣一定要簽一般約準沒錯賣方千萬不要與仲介簽一般約時,同時先簽一張合約契約變更書(底價合意書),除非把底價寫高點,如前面其他人所述,一定要合約審閱期給別人看過,我就是不懂沒做好功課相信仲介業鄰居受害者。
johantsai wrote:不知道你同事為什麼要...(恕刪) 因為我同事說他第一次收到存證信函,結果是因為這種事....至於是否還有不可告知的事在裡面就不知道了....其實這也讓我和其他同事因這個同事的狀況了解到,做什麼事,還是不要認識的人所介紹的,因為....要翻臉也是不太好意思
姑且先不論房仲水準良莠不齊,但身處在一個資訊爆炸的現代人,在做一件自己不熟悉的重大決定前是否有先做功課?到處都有管道可以諮詢,只是你有沒有去問,你在不在乎你的權益,再者名字是可以隨便簽的嗎?簽甚麼東西之前沒有先搞清楚,沒有先問清楚,事後會有這些後遺症也是剛好而以,不是落井下石,如果事實如你所述沒有隱匿的部分,那還是有大把的人可以替你討公道,最基本的就是申請簡易庭仲裁,再不行法扶,再不行花錢請律師,有的是辦法解決...就是學一次人生經驗而以,總之不要輕易付錢,錢難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