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絲兒 wrote:
謝謝您提供存證信函內容:D
我翻了下我的合約是萬分之五QAQ
另外請問一下…
我合約上的違約、解除契約暨賠償責任,除了萬分之五之外,還有一句「倘經買方定七日以上期限催告改善仍不履行時,買方除得逕行解除本契約且請求還已付價款外,並得請求賣方賠償按買方已付之同額價款作為違約金」。上面這條我需要做什麼作業嗎?萬一賣方真的拖拖拖…超過時間,我可以選擇解除契約,對方要賠我錢?! 因為我超級不想延遲啊啊啊
若購屋總價為1000萬, 萬分之五就是一天五千. 賣家最好慢個一年兩年再交屋, 你就賺翻了啊.

倘經買方定七日以上期限催告改善仍不履行時,買方除得逕行解除本契約且請求還已付價款外,並得請求賣方賠償按買方已付之同額價款作為違約金.
就是你的存證信函賣方收到日起算七日內不交屋, 你就不用買了, 已付的價金, 賣方除了全額還給你, 還要再賠你一倍.

就是你發了的意思, 收到要記得請鄉民吃雞排.

存證信函記得再加一段 : 逾時交屋的罰金規定, 仲介應善盡義務告知賣方. 若賣方執意違約, 仲介需負連帶責任.

其實賣方收到存證信函就抖到不行了, 後面都不會發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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