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llet528 wrote:
是否多數的決定,就會被迫影響原停車權益
管理辦法只要不跟母法牴觸, 基本上都可以自定, 真的不合理只有訴訟一途
平心而論, 大部分的人都還是有基本的公道良心....但這種事是這樣, 只要有一個人很機車, 大部分人態度也會事不干己...不住那裏更是連鄰居情誼也沒得談起......萬一遇到就很討厭
舉實例來講, 你用停車場清潔費是一定要沒話說, 那公共電費哩? 就算收你 1/55管理費, 有人會說出入共 55戶的人口....太不公平
如果說停車管理費提高個300塊, 你覺得55人都會贊同嗎?
更別提萬一停車場髒亂, 安全管理出問題時..或因淹水要增加設施, 矛頭不會對準外來者嗎?這是人性...

另外回樓主,你看的車位應該是民國89年9月18日之前登記的法定車位,該車位是以"主建物"方式登記,所以有獨立權狀,因此可以單獨出售給公寓大廈以外的人,如果以"共有部分"登記(房子跟車位同一張)那就只有一張權狀,這樣只能賣給社區內的人,這些資訊網路搜尋一下就有了!
dennis10 wrote:
1.是你那1/55的權狀沒繳管理費....你不要以為繳個停車場清潔費就算有交管理費2.請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款怎麼有讓你變住戶了? 你根本就沒有居住的事實啊3.你頂多只有一戶中1/55的權力 大概管委會其他人決定的 你只有遵守的份吧?所以才會建議你不要碰啊 買這種沒有權狀的車位 保障很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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