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參考土地法114條內容,內容擷取如下:
(不定期耕地租賃契約終止之限制)
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僅得於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終止之: 一、承租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時。二、承租人放棄其耕作權利時。三、 出租人收回自耕時。四、耕地依法變更其使用時。五、違反民法第四百三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時。六、違反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時。七、地租積欠達二年之總額時。依據上述法條內容,建議以第3項為理由,通知對方,或可利用存證信函告知。兩造再協議寬限期間長短。
就用
出租人收回自耕
這理由吧。叫對方鐵皮屋 (物)拿走,法官會判寬限期間。
租地建地那是違法的,正常也走不通,無理由~為什會在法院爭論這問題也是…。
一、之後可能產生一堆不必要的問題。
二、對方有租地,所以有優先承購權。
就自已種菜二個月,請對方走。就不會有特別損害他人利益。
而之後鐵皮屋拆除…等產生的費用和問題,可以向對方有、這事情所產生的損害請求 回復原狀…等情況。

引用樓主的故事: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
一、契約年限屆滿時。<=不定期租賃
=>所以不就可以隨時找理由終止。
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民法第148 條第2 項誠信原則。
理由:為何租前一手已知農地非農用而不主張,租丙卻主張
契約是債權關係,看乙比較順眼。所以讓他放鐵皮屋~且非農用不也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看丙不順眼,所以不給放。又沒提到和丙 承諾可以放鐵皮屋在上面,且非農用~不想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又不是欠丙的。
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丙將鐵皮另租他人,但丙主張租的是地上物鐵皮,非基地。
根據土地法108條,農用地 承租人 就算得到出租人的承諾,也是 "禁止" 轉租的
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條文解析耕地完全不得轉租於他人,就算出租人承諾了還是不可以。
說租給丁是租自已的鐵皮,但實際上 是在樓主的地上 "使用",明顯違反租賃轉租事實。為什麼丁可以使用樓主的地?
因為:丙有收錢。
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未達兩年
那就是有欠錢就對了,順便法院一起要。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合約有載明禁止另租他人,但與第三項同理可能遭駁。
不是口頭承諾?怎麼會有合約?如果是照乙的合約內容口頭的話。新的債權契約和乙的契約和使用方式沒明定就沒,誠實信用問題。
有承諾什麼事?
1.關於農地違建檢舉案件:
本人於107年三月已經檢舉,四月寄發通知所有權人到案說明,五月約談,之後就沒消息了,十月本人再去檢舉,卻僅表示處理
中,且 表示不屬於優先拆除案件,且就我了解,我所在的縣市拆除預算每年才五十萬,排拆一萬件,所以拆不到的,最扯的是縣府
最後發現我與對方有民事官司,竟回我若屬私人權益,不屬公眾利益,請循司法途徑。讓我欲哭無淚,從此沒下文...
2.關於有網友表示用耕地租賃契約去終止:
感謝這位網友的建議,但依我了解土地是耕地,但租賃契約不是耕地租賃,是"租地建屋契約",這點我還特別去問了委任的律師。
3.另外關於若父母把土地贈與我,雖符合民法425第二項,可主張租賃契約不存在,但卻恐有違民法148
民法第 425 條
第一項: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
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第二項: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為什麼我會說有可能違反民法148如下
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6 次民事庭會議
院長提案:甲同意乙無償在甲所有土地上建造三層樓房一棟,未約定
使用土地期限,不久之後,乙所有房屋經其債權人聲請查
封拍賣,由丙拍定買受,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甲
即以丙不得繼受伊與乙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屬無權占有為
由,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訴請丙拆屋還地,是否
應予准許?
視具體個案情形決定之。按使用借貸契約係債之關係,僅於當事人間
有其效力。丙買受系爭房屋,並不當然繼受其前手與系爭土地所有人
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原則上不得執該關係主張其有使用系爭土地之權
利。惟於具體個案,尚應斟酌當事人間之意思、交易情形及房屋使用
土地之狀態等一切情狀,如認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違反誠信原則
或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仍應駁回其請求。
備註:其實我很期盼民法425第二項,若父母贈與我(屬於所有權轉讓),我去主張這項契約不存在,
是否違反誠信原則,也是我自己去找判例的,還未經過律師證實是否違反誠信原則。
4.另外為何違建還可以主張所有權
其實這是準所有權,拍賣取得該建物,因是違建物僅是處分權,但在法律上因是合法取得所以是準所有權,只是無法登記。
以上 誠心感謝 提供我意見的朋友 銘記在心
imzong wrote:
首先 ,小弟在此感...(恕刪)
你看的那個例子是合法的建築耶…
會議次別: 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6 次民事庭會議
院長提案:甲同意乙無償在甲所有土地上建造三層樓房一棟,未約定
使用土地期限,不久之後,乙所有房屋經其債權人聲請查
封拍賣,由丙拍定買受,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甲
即以丙不得繼受伊與乙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屬無權占有為
由,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訴請丙拆屋還地,是否
應予准許?
視具體個案情形決定之。按使用借貸契約係債之關係,僅於當事人間
有其效力。丙買受系爭房屋,並不當然繼受其前手與系爭土地所有人
間之使用借貸關係,原則上不得執該關係主張其有使用系爭土地之權
利。惟於具體個案,尚應斟酌當事人間之意思、交易情形及房屋使用
土地之狀態等一切情狀,如認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違反誠信原則
或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仍應駁回其請求。
你確定你沒被律師唬住?找一則新聞給你,正常都是這樣發展。
http://home.appledaily.com.tw/article/index/20160530/162704/news/ad/%E5%8D%B3%E4%BD%BF%E6%98%AF%E9%81%95%E5%BB%BA%E6%88%B6%E5%BB%BA%E5%95%86%E4%B9%9F%E7%84%A1%E6%AC%8A%E6%8B%86
新北市一家5口住家突被建商拆除,屋主自稱有「地上權」卻無端被拆;專家指出,「地上權」必須去地政機關設定保存登記才具法律效力,很多民眾誤解長期擁有房屋就是擁有地上權,實際上仍是違章建築,但即使是違章建築也無實際地上權,須經過法院訴訟判決得拆屋還地,才能由政府拆除,建商依舊無權拆除。
這一段,明顯的損害他人的利益。但照拆,和準物權有的沒的無關。就是無權佔有土地。
沒有實際地上權,你舉的例子是 有地上權的 建地移轉 才會有誠信原則問題。
就如同你舉的例子:由丙拍定買受,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甲即以丙不得繼受伊與乙間之使用借貸關係。所以你和乙的承諾,和丙無關啊~又不是你和丙承諾。
加上你的問題,並沒有地上權 只有準物權 無端的佔有土地。要求移走 天經地義耶。
你現在上法院打的是要求拆違建啊……。對方沒地上權。是違建就要求拆,因為損害到你的土地使用。
土地,找理由收回自用。違建 請求拆除。
舉一個最常見的例子,這就和你買了一個違建~結果鄰居不爽,覺得有所侵害。可以打官司拆除的道理一樣。
你的違建可以向鄰居主張說:之前你們都沒說要拆,我買了後才說要拆?
請參考下面聯結,其它人的說法: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56&t=5232557&p=5
另外,你讓乙違建放者有契約或無契約。 但和丙 並沒有說好任何契約。,由丙拍定買受,並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甲
即以丙不得繼受伊與乙間之使用借貸關係=>當然不生任何誠實信用問題。
並且,那轉租丁 明明就和事實違反,在使用土地的是丁,收租的是丙。根本就是不當得利 違反目的使用。
新聞:
台北地院一名法官提醒,無論新舊違建,法律上都是違建,必須拆除;如果將頂樓違建出租,訴訟上還會被判「返還不當得利」,須將收到的租金吐出與樓下住戶均分。
歷年租金所得 還要均分其他住戶
李姓女子就是一例,六十二年她在北市買下一間頂樓加蓋屋,卅幾年來都沒事,後來將頂樓租給學生,樓下住戶覺得太吵提告,照樣被判拆,還要將歷年租金一百七十餘萬均分給樓下其他住戶。
廿餘年前在北市仁愛路圓環旁買頂樓加蓋屋的王先生也表示,他的加蓋部分還有繳房屋稅,但遭樓下控告後,同樣被判決拆除。
而依據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339 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1747號判決意旨,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 條第1 項前段、中段定有明文。次按,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民法第821 條亦定有明文。倘共有人中之一人起訴時,在聲明中請求應將共有物返還於共有人全體,即係為共有人全體利益請求,無須表明全體共有人之姓名。
新聞內容:
大華不動產顧問公司董事長張義權說:「地上權與屋子是否為合法建物無關,許多爭議都是屬於拆除違建爭議,並非地上權爭議。」他指出,合法建物分兩種,一種擁有房屋所有權狀、百分之百合法,以及沒有權狀但合乎政府對地上物許可的建築;後者通常是有都市計劃前就蓋的房子,而要判定房屋沒權狀但合法,要視都市計劃是哪一年實施,以戶籍謄本、房屋稅登記或水電繳費單,證明該建築在都市更新前就已存在。擁有地上權者可蓋房子而不必經地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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