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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買方遲遲不付尾款,沒收訂金打官司卻輸了。是詐騙嗎?

就是愛惡魔 wrote:
大大真是神問阿~~...(恕刪)


1.當初交易有問題的時候 就該進法院處理 東森也有法務啊~是誰建議您趕快轉手賣掉的? 你忘了還有合約嗎?

2.出問題時不可以單方面的沒收訂金...到底是誰教你們的?

3.現在事情複雜化,坦白說,看起來樓主自己也有責任,樓主要不要試著朝和解的方向走?

4.繼續打下去,看來賠償是賠定了...只能說 合約的精神要有啊~

5.101年12月28的判決為何不執行?你有苦衷嗎?如果執行出問題在進法院談也不遲啊~為何把房子轉賣了?(102年6月27日賣掉?明明在官司中?)
看樣子是遇到房仲流氓..

有陣子看到不少房仲,應該都是痞子混混..

可能當房仲沒有限制,而且又能騙錢的關係吧..

台灣現在當真無所不騙,又有鬼島司法保護..

咱們台灣善良百姓,未來真的是可悲了呢..


我最近也是想賣房子,當個無資產流浪漢算了..
台中巿28坪賣550萬應不難才是..
離一中街公車約15分鐘左右,算還OK吧..
broker yu wrote:
癈文 不用看了...(恕刪)


我覺得你的回答更廢耶

就是愛惡魔 wrote:

...,不進銀行履約保證專戶,...

...(恕刪)

問題所在
k8 2021撞爛報廢 ; VW vento 1.8CL 01M原汁未改 2024已拖走報廢了
jenhoxen wrote:
對不起,在您這麼義正詞嚴一再詰問之後,我還是看不懂:為什麼是[同時]--如果是銀貨兩訖的情況樓主堅持不交易,應該是頭殼壞了?

樓主明明說是要先把房契給對方拿去過戶(貸款人是買方,房子總要在名下才能辦貸款吧)、不足額153萬元對方聲稱有帶但樓主沒看到,要對方把尾款給己方代書保管又拒絕;而對方七十多歲無業依常識銀行就不會貸款或貸不多、請問房子過戶後對方說貸不下來、或貸款成數不夠又回頭議價或擺爛,樓主有什麼保障?(恕刪)


同時...為什麼是同時...因為判決書中寫的..
剩下的問樓主吧
為什麼他們堅持不交易
為什麼?問我..我怎麼會知道



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捌佰柒拾參萬之同時,將坐落於臺北市xxxxxxxxxxxxxxxx之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這是判決書中節錄出來的
紅字是判決書的判決主文內容
我一字都沒改
我把地址碼掉了

原告是買方....被告是賣方...

你認為這判決書寫的是什麼意思?



對方一定要拿的出錢才有辦法過戶

不要在管對方有沒有錢了

真的..判決書寫的很明白

對方要拿出873萬...原po把房子過給對方

原po拿走873萬..買方拿走房屋

一個拿錢..一個拿房子

誰管你貸不貸的出來

誰管你是不是欠153萬

買方拿不出873萬..他什麼都屎都拿不到

因為判決書就明確的寫了..

旦原po拒絕這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的同時把房子脫手

才會有後面的194萬賠償金的問題產生

這和專不專業一點屁關係都沒有






所以我一直在問...為什麼...你們要拒絕把房子過戶...

原po回了什麼..回頭看一下就知道~

我期待原po能在一次的回應一下18樓的回應



因為我真的很好奇...後來房子賣了多少??

100到102年...有在這板逛的人都知道..

房價是漲還是跌...................
判決書看不懂

我猜
只是我猜
判決:
1)不能沒收頭款
2)付清才能過戶


多看看判決書就會寫就懂了
k8 2021撞爛報廢 ; VW vento 1.8CL 01M原汁未改 2024已拖走報廢了
買屋、賣房、租屋、搬家、裝潢、維修、喜事、喪事這些
一般人經驗都不足

建議按規矩來
不要走捷徑
寧可多花點錢
交給安全又專業的人

我最近忙搬家
原本也是想省錢
結果是「錢沒省到,搞死自己,夫妻吵架,家庭失和」
唉~

回主題
買屋這方是職業老手
老婦人出面
降低對手戒心
避開履保
打算三角賣(賺差價?)
但賣的不順利
付款遲延了

樓主這方也不含糊
發現不對勁
立刻發存證信函
訴訟過程中
又轉賣他人(一屋雙賣?)

雙方都沒守規矩
只是目前情況對樓主更不利

volks and k8 wrote:
判決書看不懂
我猜
只是我猜
判決:
1)不能沒收頭款
2)付清才能過戶
多看看判決書就會寫就懂了(恕刪)



不需要猜啦..

第一審判決就是買方拿出剩餘的所有尾款交給原po
同時
原po配合買方把房子過給買方




而最後會變成判賠194萬...

是因為法院認為買方的延遲主因在原po他們身上

買賣是有效的..原po不可以單方面就否認這個買賣合約..

旦原po確硬是在訴訟過程中硬把房子過給第三者了

所以才會因為民法


第 249 條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
   求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
   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
   之。

被判要賠雙倍之定金

說真的..不管是那個法官來判..法官是不是恐龍...是不是有卡到陰..都會判賠194萬的









ps:買方作錯的一件事..是沒有在訴訟一開始就把房子封了..等判決後確定好房子的歸屬後在說

也因為買方沒有作這個保護自己的法律程序..才會讓原po能在訴訟過程中偷偷的把房子脫手

這真的是專業的騙子???整篇都在批被騙子騙了...這是什麼情況??

人要經歷才有應變(故障排除)


賣方(原告)
應告
買方(被告)
未履行買賣之義務(未付尾款及其過戶)
原本買方違法(私法)

而非
未付尾款未完成交易下
逕將
房地另行轉移 ?善意的第三者?
另告
買方未付尾款(及其過戶)
意圖
沒入頭款(訂金)
質變賣方違法(私法)

哈哈
這個好丸
後續
是否還有
所謂 ?善意的第三者?
相關事宜


古早以前
我阿祖我媽媽..那個年代
人們
沒有知識也沒常識也不衛生
這種做法
未能付清..沒收訂金
當事人只能吃悶虧自認倒楣

現在
一樣 沒有知識也沒常識
但是
大家都看電視

外加人的權益高丈

所以 ooo
k8 2021撞爛報廢 ; VW vento 1.8CL 01M原汁未改 2024已拖走報廢了

dennis10 wrote:
1.當初交易有問題的時候 就該進法院處理 東森也有法務啊~是誰建議您趕快轉手賣掉的? 你忘了還有合約嗎?
(恕刪)


原PO跟本不承認和對方的買賣合約..整篇都在說..他們已經單方面終止掉合約了..所有合約不存在了


dennis10 wrote:
2.出問題時不可以單方面的沒收訂金...到底是誰教你們的?恕刪)


這點我沒辦法解釋....


dennis10 wrote:
3.現在事情複雜化,坦白說,看起來樓主自己也有責任,樓主要不要試著朝和解的方向走?(恕刪)


這點..是白痴才和原PO合解...這訴訟走7年..大哥..走7年

1070719才確定判決..跟本不是什麼律師建議放棄..而是整個案件已經確定判決了

買方請律師不用錢

70歲的買方不小心訴訟沒走完就去見上帝了

7年...大哥..如果是你....你會合解??

dennis10 wrote:
4.繼續打下去,看來賠償是賠定了...只能說 合約的精神要有啊~(恕刪)


其實原PO賠的不光是194萬..還有原PO把對方先行放內屋內的沙發..電視..有的沒的都賣掉了...

對...家具原PO自己就把他處理掉了..

所以..裝潢..家具..有的沒的..加上訂金..原PO總共要賠205萬8614元...

dennis10 wrote:
5.101年12月28的判決為何不執行?你有苦衷嗎?如果執行出問題在進法院談也不遲啊~為何把房子轉賣了?(102年6月27日賣掉?明明在官司中?)(恕刪)


我也很想知道...我昨天一直問...原PO都只說對他有利的部份...

連他給我的判決文號也跳過前面的判決書..只給一個104年的判決文號..

你要就給全部..要就給最後一個判決文號..他給一個中間的案號

現在107年才發問..我還以為是我眼睛業障重..才會把今年的判決日期看錯成104年..

不然104年的判決..你又互告了3年..律師才建議你放棄???你信嗎???

所以我才去查..不然沒事去查這作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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