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郎 wrote:但不是有大大說了因...(恕刪) 錯了,不論你的持分有多大都不能賣房屋產權狀主管機關是地政事務所他們負責房屋產權移轉登記開立權狀屋子共有,今天你有3/4產權其它共有人拒簽,不售不買不租不借貸.你可以分售3/4房子嗎,不行,去問地政局!你可以分租3/4房子嗎,不行,去問警察局!你可以借貸3/4的房子嗎,不行,去問銀行!
leo郎 wrote:因為我佔了3/4,所以有權賣只是要書面提醒姐姐看他是否要買我這部分,如果沒有就視同放棄,然後1/4錢提存法院嗎...(恕刪) 這樣講似乎很簡單。但是那1/4必須先給令姊,然後才有辦法過戶。買方也才能貸款,並支付你的屋款。所以要嘛,你自己要有1/4的錢。要嘛,買家同意先拿出這筆錢去支付令姊,之後才辦過戶。所以有不少人沒辦法自售,最後申請法拍,就不用先支出這1/4的錢。
樓主不需要去問地政問警察問銀行,也不須要先拿錢給姊姊,就法令來說,出售:持分合計超過2/3即可出租或抵押:須全部所有權人同意不論私人買賣或仲介,現在都有履保專戶,由履保直接匯至法院即可完成提存,然後送過戶,撥款交屋。樓主可參考下面案例https://win23118190.pixnet.net/blog/post/264921392-%E5%85%84%E5%BC%9F%E5%85%B1%E6%9C%89%E4%B8%80%E6%88%B6%E4%B8%8D%E5%8B%95%E7%94%A2%EF%BC%8C%E5%A4%A7%E5%93%A5%E6%8C%81%E5%88%86%E5%9B%9B%E5%88%86%E4%B9%8B%E4%B8%89%E5%8F%AF%E5%90%A6
錢存法院就可視同其它共有人放棄嗎這只是傳媒對這二個法條的自我解讀Copy法條如下,請自己詳閱其內容吧實施細節條件,差距十萬八千里....**民法第819條http://law.moj.gov.tw/MOBILE/law_list.aspx?pcode=b0000001&no=819,**土地法第34-1條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lawrela.aspx?lsid=FL003034&ldate=20060614&lno=34-1,**土地法第34-1條執行要點http://www.6law.idv.tw/6law/law3/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htm**Copy執行要點的第8點部份內容如下第8點依本法條規定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於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登記申請書及契約書內,應列明全體共有人,.....如有不實,義務人願負法律責任.....(二) 涉及對價或補償者,應提出他共有人已領受對價或補償之證明或已依法提存之證明文件,並於登記申請書適當欄記明受領之對價或補償數額如有錯誤,由義務人自行負責;
leo郎 wrote:家裡房子自己雖是我的...(恕刪) 房子是你名字,為什麼你姐能干預?他能證明他有出錢買嗎?我不太懂大家的想法?跟本不用姐姐同意吧?只是道德上的問題另外你要抵押貸款再買房這問題更大,政府會查哦不過我無法證實我說的,請網友指證,以上意見給樓主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