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沒有土地所有權。
所以不知34-1是否適用。
出售(或拍賣)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土地法104)
我建議去買依些土地持分比較有利
建議找資深代書跟熟悉不動產的律師共同討論,
有專門搞34-1的代書(他們比律師利害)
網友說的都不夠精準喔(因為你也沒說清楚條件)
檢視現行法條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
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
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
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
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07 條
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
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承買承典準用之。
敗就敗,人生的目的就是敗到最高點,不過要先賺錢才能花錢喔!
以民法824條的8種分割方式,都是要經由判決取得執行名義後方可強制執行,但因為您有提到遺囑裡有囑咐折算金錢給對方,所以這部份先看是否有遺屬執行人,若無則由繼承人提出訴訟,我想原則上法院會在不損害其他共有人的權利下,尊重被繼承人的遺囑作出判決,但前提是遺囑內容無違法律上強制或禁止規定。
另外提供您下列解決
解決方法1.向法院提出分割共有物訴訟,因屬非訟事件若不懂則直接向法院服務中心詢問,自已遞狀提出。
法院會先進行調解,若不成則為變價拍賣,再進場出價取得其他持份(這部份也可以用一些方法障礙來排除有心人士的取
得,建議詢問代書或律師)。
解決方法2.依土地法34-1條多數決方式處理(該法為民法819條的特別法),這部份因為您只持有4/8未超過1/2,所以建議要找出其
他8/3的共有人,想辦法讓您的持分超過1/2且人數也要超過1/2。因為共有人間的買賣,他共有人是無法主張優先購買
權的,所以要再進一步以增加共有人數及卡一些障礙(這部份不方便於網上回答,建議找熟34-1的代書或律師來作業,以免有瑕疵會有損害賠償任及
法院撤銷的問題),再以多處決方式取得全部所有權。
以上的方法仍要考量
1.稅賦的問題,請多加注意
2.還有你的狀況絕對不適用土地法104條,
3.土地法34-1條只要想辦法到拿到共有部份超過1/2、共有人數超過2/1即可,所謂的共有部份2/3是指其共有人數不另計算
yoyii123 wrote:
請教各位專業人士:...(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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