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不定期租賃,房東要賣房請益

民法第451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不定期租賃房東想收回房屋,必須自住(遷入戶籍)或重新建築(公寓大樓除非都更打掉重建,這款要件很難達成),否則不得收回房屋。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房屋不定期租賃時,土地法優先適用。

不是教你詐,不過搬出土地法第100條房東除非是要自住,否則趕不走房客。要是租賃滿20年就可時效取得地上權了...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口頭契約也算契約,只是舉證困難。所以你跟房東口頭約定不定期租賃契約,沒有錄音就無法舉證。

以上供參
不定期租約是,你一次房租以前都繳一個月,以一個月為準
你可以講明時間,其餘時間表明沒空,我當過租客也當過買主
之前房東一直帶看,有時臨時說一個小時後,或幾點就要等,私人物品,晾陽台內衣褲還要收好,真的很討厭
我自己當房東要賣或前房客要搬走,提前有人要看,房客自己提說ok,這種房客,如果房子有什麼小問題,我都自行處理,押金隔天退還
快找房搬家吧,祝妳找到好房子、好屋主~

jeterman3628 wrote:
最近板上那些鼓吹不要買房,租房就好的人呢?

別再害人錯誤的觀念了,買房不是投資失敗的概念,而是買到安心跟幸福,無價!!...(恕刪)


認同這觀念
有自己的房子
想買好東西、想認真裝潢都可以
有個歸屬感

只是房價太不親民
有些也無可奈何

但是樓主這個
真心覺得還是搬一搬好了
早晚都得搬的

要不就是跟屋主談點折扣
大家好配合
不然實在是影響生活了

至於成交兩個月的寬限期
雖然說買賣不破租賃
但是又沒有期間租約
口頭講的...真的會很麻煩
雖然買方晚個兩個月才搬也沒什麼影響
可是...人畢竟百百種

或是直接買下來吧 我當時就是跟樓主一樣的情況 老婆即將生產 租約到期要跟房東續約 房東說不續了 打算買屋 房仲網也都看的到物件的情況下 捏著LP買下了 前面付的房租當作試住 也可以以此當作跟屋主談價的籌碼
GonSeal wrote:
民法第451條規定...(恕刪)

不是這樣吧.................
民法第769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同法第770條規定:「以所有之意思,1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能宣稱地上物所有權一定要符合"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不要曲解法律原意。
我之前遇過一樣的問題.7月租約才到.房東4月就開始找房仲來賣屋.常常假日出去又要配合房仲回家開

門.後來是約定好讓我提前找屋.找到就不照合約走可以先搬.沒找到一樣住到7月(還好我4月底就找到房

子).我勸你還是快找房吧!!不讓房仲帶看來也怕退房時.房東刁難!扣你押金.最好的方法只有快找房.別

讓這件事成為生活無形的壓力.加油!!順帶一提後來房東的房子空了一段時間.還打電話問我要不要再回

去租.要算我租金便宜一些.
怕他哦
他不租就找別邊租啊

然後他賣不掉就好笑了

geniusgia wrote:
我的租約最近期滿,詢...(恕刪)



買賣不破租賃,兩個月的時間應該是房東跟買方要去談的事情,買賣的合約上面都會註明不動產現在是否有租約,應該會反映在他們的買賣價額上。房東給你方便賣出後續租兩個月,你是否也要給他方便?如果我是房東我直接收回,這樣我買賣看房方便,賣房拿回來的錢跟後面租金,你覺得哪邊重要?當然這兩個月雖然還是不定期租約,對你比較好的方式還是在租房合約上面註明會比較好。可能一個禮拜給他一天假日集中帶看。要求你不再家他也要到場,避免東西遺失的問題。不然你就直接買下來囉!!

依據民法第769條之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個地方的重點是"未登記",如果一個人辛苦買了間房,且出租同一個人20年之後房子又變別人的,誰要買房?倘若房東跟租客發生爭執也不算是和平;則時效中斷。而且房東說要收回自住,讓房客搬出去沒辦法不搬,之後也沒有自己住,房子還是收回來了你也拿他沒辦法。法律也沒法強迫誰一定要住哪(除了吃牢飯!

假設:我花了30年辛苦存了一千萬,買了房出租每個月三萬收租一年收36萬,20年收720萬。出租了二十年房子變別人的我還到虧280萬。這還沒算租屋的空窗期還有20年的房屋稅地價稅和租金納入所得稅。(如果是這樣,法律保障人民甚麼?)

有錯的地方,請高手更正。
拒絕看屋+找房子

房東佔你的便宜,你沒必要配合他的如意算盤
  • 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