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不定期租賃房東想收回房屋,必須自住(遷入戶籍)或重新建築(公寓大樓除非都更打掉重建,這款要件很難達成),否則不得收回房屋。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房屋不定期租賃時,土地法優先適用。
不是教你詐,不過搬出土地法第100條房東除非是要自住,否則趕不走房客。要是租賃滿20年就可時效取得地上權了...
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口頭契約也算契約,只是舉證困難。所以你跟房東口頭約定不定期租賃契約,沒有錄音就無法舉證。
以上供參
jeterman3628 wrote:
最近板上那些鼓吹不要買房,租房就好的人呢?
別再害人錯誤的觀念了,買房不是投資失敗的概念,而是買到安心跟幸福,無價!!...(恕刪)
認同這觀念
有自己的房子
想買好東西、想認真裝潢都可以
有個歸屬感
只是房價太不親民
有些也無可奈何
但是樓主這個
真心覺得還是搬一搬好了
早晚都得搬的
要不就是跟屋主談點折扣
大家好配合
不然實在是影響生活了
至於成交兩個月的寬限期
雖然說買賣不破租賃
但是又沒有期間租約
口頭講的...真的會很麻煩
雖然買方晚個兩個月才搬也沒什麼影響
可是...人畢竟百百種
geniusgia wrote:
我的租約最近期滿,詢...(恕刪)
買賣不破租賃,兩個月的時間應該是房東跟買方要去談的事情,買賣的合約上面都會註明不動產現在是否有租約,應該會反映在他們的買賣價額上。房東給你方便賣出後續租兩個月,你是否也要給他方便?如果我是房東我直接收回,這樣我買賣看房方便,賣房拿回來的錢跟後面租金,你覺得哪邊重要?當然這兩個月雖然還是不定期租約,對你比較好的方式還是在租房合約上面註明會比較好。可能一個禮拜給他一天假日集中帶看。要求你不再家他也要到場,避免東西遺失的問題。不然你就直接買下來囉!!

依據民法第769條之規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個地方的重點是"未登記",如果一個人辛苦買了間房,且出租同一個人20年之後房子又變別人的,誰要買房?倘若房東跟租客發生爭執也不算是和平;則時效中斷。而且房東說要收回自住,讓房客搬出去沒辦法不搬,之後也沒有自己住,房子還是收回來了你也拿他沒辦法。法律也沒法強迫誰一定要住哪(除了吃牢飯!
假設:我花了30年辛苦存了一千萬,買了房出租每個月三萬收租一年收36萬,20年收720萬。出租了二十年房子變別人的我還到虧280萬。這還沒算租屋的空窗期還有20年的房屋稅地價稅和租金納入所得稅。(如果是這樣,法律保障人民甚麼?)
有錯的地方,請高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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